2014-01-06 10:47:40莉絲

臉書爆劈腿,小心禍從口出!(上)

案例事實:

小明與小美大學時是人人稱羨的班對,小美畢業後繼續到中部讀研究所,小明則留在北部當兵,因此兩人展開了遠距離戀愛;但自從小明去當兵後小美漸漸冷淡,小美總說是因為課業壓力無心多聊,某日小明趁部隊休假想去中部找小美,豈料竟撞見小美正與多金又帥氣的研究所學長老王打情罵俏,小明極度憤慨與小美對質,一陣爭吵辱罵當中小美作出了分手的決定。

 

回家之後的小明越想越氣,於是在臉書上辱罵小美「無縫接軌」、「X你娘」、「不要臉」、「愛慕虛榮」等字眼,且公布於自己的臉書動態上,要所有的大學朋友大家一起來評評理;小美不甘受辱,來問小蔡律師,雖然自己確實有錯在先,但小明公開辱罵,是否可以控告他「公然侮辱罪」?

 

法律意見:

按「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刑法第309條訂有明文。所謂的「公然侮辱」,是指在「不特定人或多數人得以共見共聞的狀態下」,比如大馬路上、辦公室裡、網路上、電視上以及書本上侮辱他人。

 

又何謂「侮辱」?多數法界見解認為,是指不涉及具體事實之負面評價,例如罵人「X你娘」、「不要臉」、「白癡」等等,此種言論雖然會造成當事人顏面無光、備感受辱,但侵害的程度相較於「誹謗罪」來的輕微,因為一旁聽到的人不會以為行為人所言是事實;相反的「誹謗罪」裡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是指涉及具體事實負面評價,例如指稱小美「無縫接軌」、「愛慕虛榮」等字眼,此種言論雖然聽起來不如罵「X你娘」、「不要臉」般讓人感到不堪入耳,但是聽到的人反而可能會認為是事實(因為具體事實可能發生),所以對於被害人的名譽會造成較大的傷害。

 因此,刑法第310條「誹謗罪」之法定刑為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相較於第309條「公然侮辱罪」所處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來得嚴重多。此外,公然侮辱通常是以言詞為之,但有的時候會以強暴(強制暴力行為)為手段為之,例如強迫他人學狗爬、打巴掌、逼人下跪等,此時相較於用言詞侮辱他人而言,傷害被害人更為嚴重,故刑法第309條特加重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因此種「加重公然侮辱罪」的刑責已與「誹謗罪」的可責性相當。

本案事實中,小明在臉書上開動態,辱罵「x你娘」、「不要臉」,已然屬於公然侮辱,小美自然可以對小明提出告訴。

 

文/蔡尚樺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