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03-30 20:16:35藍色俄羅斯
電影筆記0329─電檢悲情
檢查制度通常反映的是一種父權式的思想和心態,主事者相信世界上有一種人比較優秀,眼光比較宏遠,見解比較周延,可以決定別人的思想、品味,可以決定別人該看什麼,能看什麼。
在學校裡,這種人通常叫做老師;在社會上,這種人通常叫做社會賢達。
老師和賢達都有一定的公信力,所以公權力團體會委託或信任來執行這種思想導航的工程。老師和賢達確實可能發揮相當的導師功能,引導社會人心朝一定的紀律方向發展;然而也可能造成反效果,形成負面刺激。
《新天堂樂園》裡的神父職司電影檢查,他一搖鈴,放映師就得夾進白紙準備剪片,剪不剪的標準繫乎他一人,當初他受命負責電影檢查的重責大任,相信他自我期許的責任使命感與曾國藩所說的:「風俗之厚薄,繫乎一二人心之所向!」相差並不遠。清心寡欲的神父受不了男女情欲,逢吻必剪,當然民怨四起,可是他大權在握,觀眾敢怒不敢言,多年之後,才有完整的「吻片大全」以禮物的方式問世。
神父捍衛的是他所信奉的道德倫常,創作者追求的普世男女的共通情感,兩者有時相符,有時矛盾,一旦起了爭議,當權者往往是贏家,真正的公道是非往往要在多年後,避開了利益關係,才由時間給予公正裁判。
然而,台灣的電影檢查卻常常扮演一劍兩刃的荒謬角色。
一九八九年的《悲情城市》事件,就是台灣影人操作電檢議題的典型。
電影法規定台灣電影要先取得「准演執照」才能出國參賽,《悲情城市》在戒嚴年揭開二二八「家醜」,在那個年代是不符電檢規範的,如果該該以原版送檢,可能是連准演執照都取不到,更別說出國參賽了。
然而,台灣社會民情多盼望公開討論二二八事件?《悲情城市》開啟風氣之先,又能在海外重要影展獲獎,已經完全符合了民情期待,至於該片先前是不是自行修剪敏感畫面,瞞過新聞局?還是根本連審都沒審,直接在海外沖洗之後轉寄威尼斯?都成為枝微末節。
前者是電影人違法闖關,後者是官員凟職,追究起來都有責任,但是這樣的法條,這樣箝制人民創作和思想自由的立法精神,其實更值得商榷。《悲情城市》的風潮讓立法和司法的荒謬本質都捲入滾滾浪潮,不再有人重視討論了。
多年來,台灣的電檢問題繼續上演著,片商習慣就電檢官員吹毛求疵的修剪或分級要求抗爭,一方面讓抗爭成為媒體報導焦點,做為免費宣傳;一方面則是突出電檢的盲點,爭取自身權益。片商護產,無可厚非;炒做電檢議題是利或弊?其 實見仁見智,只不過多數人都相信:「好消息,壞消息,能見報都是好消息!」於是新聞局往往就成為電影人搞宣傳的最佳幫手。
《天邊一朵雲》的爭議其實可以拿來和《悲情城市》來對比的。
當初,《天邊一朵雲》應該是依法先通過電檢,才去柏林比賽的吧,准演不准演?修剪不修剪?所有的爭議應該在那個時候就已經有了具體結果的。
如果,柏林版的《天邊一朵雲》就是當初送檢版本,根本沒有什麼好吵的;一旦當初送檢的是修剪版,柏林參賽版才是一刀未剪的完整版,該檢討的層次就有三個角度:
首先是什麼樣的法條剝削限制了創作人的創意,逼得他們另出奇招,鋌而走險?
其次,電影人窮則變,變則通的心態和做法,是被逼上梁山?還是熟知台灣生態的權變作法,他們是不是在玩法?
最後,當然就是電檢體制前後失據,毫無原則的審片標準。
民氣可用,是非常壯烈的形容詞,前提通常是一定有惡法在前,才可以用巧計來操作民氣。然而,整件事最應面對的問題更是:誰在操作電檢議題?誰又甘於被人利用?是電影人?電影處?是媒體?還是民眾?
真理只有一個,要理解事件真相固然不必是只能從某一個面向來分析和理解,但是只要逐一檢驗事件的原委和來龍去脈,答案其實很簡單明白的。過去十六年來,看遍了電檢爭議的各種荒謬現象,連寫三篇文章的我只想問:「類似的議題和炒做手法,能否就到此為止,下不為例呢?」The answer, my friend, is blowing in the wind! The answer is blowing in the wind!
在學校裡,這種人通常叫做老師;在社會上,這種人通常叫做社會賢達。
老師和賢達都有一定的公信力,所以公權力團體會委託或信任來執行這種思想導航的工程。老師和賢達確實可能發揮相當的導師功能,引導社會人心朝一定的紀律方向發展;然而也可能造成反效果,形成負面刺激。
《新天堂樂園》裡的神父職司電影檢查,他一搖鈴,放映師就得夾進白紙準備剪片,剪不剪的標準繫乎他一人,當初他受命負責電影檢查的重責大任,相信他自我期許的責任使命感與曾國藩所說的:「風俗之厚薄,繫乎一二人心之所向!」相差並不遠。清心寡欲的神父受不了男女情欲,逢吻必剪,當然民怨四起,可是他大權在握,觀眾敢怒不敢言,多年之後,才有完整的「吻片大全」以禮物的方式問世。
神父捍衛的是他所信奉的道德倫常,創作者追求的普世男女的共通情感,兩者有時相符,有時矛盾,一旦起了爭議,當權者往往是贏家,真正的公道是非往往要在多年後,避開了利益關係,才由時間給予公正裁判。
然而,台灣的電影檢查卻常常扮演一劍兩刃的荒謬角色。
一九八九年的《悲情城市》事件,就是台灣影人操作電檢議題的典型。
電影法規定台灣電影要先取得「准演執照」才能出國參賽,《悲情城市》在戒嚴年揭開二二八「家醜」,在那個年代是不符電檢規範的,如果該該以原版送檢,可能是連准演執照都取不到,更別說出國參賽了。
然而,台灣社會民情多盼望公開討論二二八事件?《悲情城市》開啟風氣之先,又能在海外重要影展獲獎,已經完全符合了民情期待,至於該片先前是不是自行修剪敏感畫面,瞞過新聞局?還是根本連審都沒審,直接在海外沖洗之後轉寄威尼斯?都成為枝微末節。
前者是電影人違法闖關,後者是官員凟職,追究起來都有責任,但是這樣的法條,這樣箝制人民創作和思想自由的立法精神,其實更值得商榷。《悲情城市》的風潮讓立法和司法的荒謬本質都捲入滾滾浪潮,不再有人重視討論了。
多年來,台灣的電檢問題繼續上演著,片商習慣就電檢官員吹毛求疵的修剪或分級要求抗爭,一方面讓抗爭成為媒體報導焦點,做為免費宣傳;一方面則是突出電檢的盲點,爭取自身權益。片商護產,無可厚非;炒做電檢議題是利或弊?其 實見仁見智,只不過多數人都相信:「好消息,壞消息,能見報都是好消息!」於是新聞局往往就成為電影人搞宣傳的最佳幫手。
《天邊一朵雲》的爭議其實可以拿來和《悲情城市》來對比的。
當初,《天邊一朵雲》應該是依法先通過電檢,才去柏林比賽的吧,准演不准演?修剪不修剪?所有的爭議應該在那個時候就已經有了具體結果的。
如果,柏林版的《天邊一朵雲》就是當初送檢版本,根本沒有什麼好吵的;一旦當初送檢的是修剪版,柏林參賽版才是一刀未剪的完整版,該檢討的層次就有三個角度:
首先是什麼樣的法條剝削限制了創作人的創意,逼得他們另出奇招,鋌而走險?
其次,電影人窮則變,變則通的心態和做法,是被逼上梁山?還是熟知台灣生態的權變作法,他們是不是在玩法?
最後,當然就是電檢體制前後失據,毫無原則的審片標準。
民氣可用,是非常壯烈的形容詞,前提通常是一定有惡法在前,才可以用巧計來操作民氣。然而,整件事最應面對的問題更是:誰在操作電檢議題?誰又甘於被人利用?是電影人?電影處?是媒體?還是民眾?
真理只有一個,要理解事件真相固然不必是只能從某一個面向來分析和理解,但是只要逐一檢驗事件的原委和來龍去脈,答案其實很簡單明白的。過去十六年來,看遍了電檢爭議的各種荒謬現象,連寫三篇文章的我只想問:「類似的議題和炒做手法,能否就到此為止,下不為例呢?」The answer, my friend, is blowing in the wind! The answer is blowing in the win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