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03-10 16:21:00KEN

人權?

在好萊塢的電影裡面常常看到類似的劇情, 如果檢察官用不法的手段取得的證據, 通常在法庭上並無法被採信; 在 2004.02.23 中國時報上, 看到一篇李念祖的文章 "拒食毒果樹", 也提到了這樣的概念。

他提到, "毒果樹" 是美國最高法院在 1939 年 Nardon v. U.S. 一案中做出的譬喻, 提出政府非法取得的證據, 不能用在判決證明有罪的證據; 非法取得的證據, 就像毒樹之果, 一定是毒的, 萬萬不能吃!

之後, 他提到了 320 公投的問題; 這問題太大了, 我並沒有興趣在討論。

我聯想到的, 是 2004.02.19 看到的一則新聞; 大意是講, 丈夫為了抓奸, 安裝了針孔攝影機, 透過偷窺的方式, 取得了證據; 在高等法院上, 雖然被告抗辯針孔攝影機取得的證據, 屬於不法取得, 不能當作呈堂證供, 但是被駁回, 因為 "竊錄手段有必要性和急迫性", 因此竊錄的光碟具有證據能力。

所以老婆和老婆的情夫們都被判刑了。

這下好了, "有必要性和急迫性", 也就是正義之士是不會犯錯的。

我不是法律人, 我也不是人權鬥士, 但是我對這樣的結論感到不安。

2004.03.08 蘋果日報的頭條, 頗為駭人聽聞, 全台灣 80% 的電話通聯記錄被監控, 32% 的電話、電腦語音和傳真內容被錄音和儲存。

當然, 報導嚴正的提出, "這項違法的監控已嚴重侵犯全國民眾的人權,使人民活在隨時被監控的陰影中"。

人權又怎麼樣了? 在國家安全的前提之下, 這些監聽和監控是 "有必要性和急迫性的"。

我們一直以為人權的保證一直在進步之中, 沒想到, 只是化明為暗。

世界人權宣言中提到, "任何人的私生活、家庭、住宅和通信不得任意干涉,他的榮譽和名譽不得加以攻擊。人人有權享受法律保護,以免受這種干涉或攻擊。"

當法律對於這樣的干涉和攻擊沒有興趣保障的時候, 你還認為你享有 "足夠" 的人權嗎?

沒錯, 我強調的是 "足夠", 而非 "充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