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05-24 14:14:32看啊 月亮就在那裡
站出來
下班見,
我也會一起站出來,
524走上「青島東路」。
人民將「權力」讓渡給國會,
制定政策保障人民的「權利」,
不是給你們立法擴張自已的「權力」。
任何個人都擁有一些與天俱來,不可讓渡之基本權利;政府機關之正常權力是由被統治者的同意中所產生,組織政府與行使公權力,必須使人民認為如此可達到他們的安全與幸福;因此政府立法必須受到一些限制,以避免侵害人民不可讓渡之基本權利。更精簡地說,並無完全不受拘束之主權者,即使是人民所選出的代表所組成之國會,在制定法律時仍然要受到限制,這些限制就是明文規定於憲法中之基本人權。
這種思想正是在近代國家成立後,試圖對主權者加以法律或憲法限制的最重要成果,也正是在國家機關的統治下,仍然能使人民享有自由與平等生活方式的最主要理論依據。在具體的制度實踐上,源自於美國的司法審查(judicial review)制度,與源自於奧地利的憲法法院(constitutional court)制度,都賦予了司法機關審查國會通過之法律是否合憲的權力。此等制度的實現,大大限縮了立法者透過法律侵害人民基本權的可能性,可說是法律節制政治濫用權力的典型代表。
資料引用:李太正、王海南、法治斌、陳連順、黃源盛、顏厥安、王照字、徐崑明,法學入門,元照出版公司,2022年增修第十七版,第78頁
照片攝於立法院側門-青島東路
上一篇:一個人的遶境之旅
下一篇:屏東午后Youbike半日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