帶著偏見的感嘆
一直以來民眾了解國家或地方上的大小事,相關訊息大部分都來自於媒體,隨著科技及傳播媒體的迅速進步,從過去主要透過電視、廣播、紙媒。到如今增加社群網站、即時通訊、網路自媒體等,傳播速度更快,影響範圍也更廣,突破了過往的諸多地域限制。
對於百姓而言,雖然知情的渠道更加多元,但是對法律的距離感和陌生感,並沒有因此降低,在閱讀並理解關於法律的文件,跨入的門檻依然很高,以及政府在推動民眾普及法律知識的相關政策和宣導明顯不足,所以針對司法案件之認知或理解的管道,通常還是來自新聞媒體。而且受眾們對事件發生的事實往往無法求證,仍然相當依賴媒體所呈現的分析條理。民眾相對法律的認識與瞭解,遠遠不及媒體進步的程度,導致受媒體輿論的影響和制約的情形有愈來愈嚴重之虞。
關於新聞網這篇標題「西瓜刀砍斷腋動脈傷口深達12公分 法院:只揮1刀不算殺人」;
現今社會的大多數民眾,除了忙得沒時間也越來越沒耐心仔細閱讀通篇全文或對堅澀難懂的法律用語敬而遠之,反而透過標題或是懶人包來關心了解時事,讓人可以更容易、更快速地閱讀及理解資訊。站在網路媒體角度,很現實的是,沒有聳動標題就沒有點閱率,因此新聞媒體則配合新形態的閱聽發展趨勢,發展出短評論視頻或快新聞的互動模式,反而漸漸忽略提供給閱聽大眾具有高質量的深入報導。
長期以往社會大眾普遍存在對新聞資訊的解讀落差,當讀者看到新聞標題說拿刀砍人,但檢方或法官不採用殺人罪或殺人未遂罪時,又因為對刑法條文不熟悉,無法區別271條殺人罪以外,還有第276條過失致死、第277條第2項傷害致死、第278條第2項重傷害致死之刑責差異和論罪的要件,就可能會被媒體牽著鼻子走,也許這是整個社會都該擔起的責任。
可惜在追逐"最新消息"與"獨家"的過程中,媒體是否有足夠時間也消化這些資訊?而社會大眾是否又有足夠的耐心去閱讀一篇經過多方分析與查證的報導?雖然這篇的報導全文符合判決書和一審二審法院認定事實,却在標題上斷章取義或扭曲原義,不免令人聯想到是否有故意帶風向的意味,意圖使用輿論的力量,遂行偷渡概念的目的,由於民眾長期存在對法院的不信任,量刑與社會的期待落差,卻不免讓民眾投射恐龍法官的印象。媒體對於判決結果影響甚深,如果因此最終影響判決結果,則是全民的損失。
刑法
第 271 條
殺人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預備犯第一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 276 條
因過失致人於死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第 277 條
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 278 條
使人受重傷者,處五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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