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10-11 09:20:36Roosevelt

向黑函說不

壹、前言

信函是訊息傳遞的媒介,在電子時代尚未來臨之前,更是一般民眾賴以互動的重要工具,因此,不論是請安問候、消息通報、廣告促銷,甚至公務協調多係透過書函為之,即因信函所具有的普及性、私密性,與台灣郵政所標榜的效率,復加後期發展出「存證信函」所產生的法律效力,故至今仍是多數人作為意態表達、聲明、傳情、交流聯繫等的最愛。

也就是因為「地區郵局」普遍設置,「信封、信紙」到處有售,「信函」不管署名與否,祇要收件之地址無誤,那怕忘付郵資,泰半均能送達,在此「方便」、「價廉」及兼顧「隱私」的優越條件下,少數別有用心之人,卻採匿名、假(捏)名或冒名方式,以不實之內容投函攻詰異己,我們對這些函件統稱「黑函」。謹就實務所見研析如后,以供參考。

貳、「黑函」的特色:

凡是匿名(含捏名及冒名)檢舉函件中,其檢舉內容不實,有惡意打擊、攻訐被檢舉者,甚而挾怨(嫌)誣指被檢舉者貪贓枉法,以達成報復之目的,其特色不外:

一、檢舉函多採一般(電腦)打字、剪貼、換手書寫,或委由他人(包括知情或不知情的第三者或子女、親友)代筆,且不具真實姓名、地址,甚而冒用他人姓名。

二、內容不實,大多誇大其詞,且挾怨誣陷,蓄意製造機關同仁相互猜忌。

三、檢舉者為達誣控濫告之目的,或增強其投訴效應,常以同函影印並分向多個機關投寄。

參、「黑函」成因及出現時機:

黑函的衍生,基本上是社會病態的反應,或有謂係導因於正常陳訴謀求救濟之管道不通所致,但平心檢討,在二十世紀「以民為本」的今天,就是因為社會風氣不良、個人主義盛行,少數人因在利益衝突之下,肇生不滿的情緒,怨天尤人,才是黑函形成的主因。其次,黑函出現的時機雖尚無一定的軌跡可循,惟從受理檢舉案件統計,概可歸納為下列幾種:

一、人事升遷異動前後:

人事升遷案件,一向難讓機關內所有員工均表贊同或滿意,事前投寄黑函,則意圖打擊當事人或影響人事作業;事後投函,則蓄意製造人事不公,或直接誣指有不當利益之假象,造成機關及當事人雙方困擾。

二、利益衝突蓄意報復:

弱勢者報復心理,藉以打擊對手;或利益衝突雙方,藉以造勢,期以影響公權力執法的結果。行政機關所易接獲之「黑函」,多以下級機關「一群可憐員工」等署名自稱,指陳單位承辦人員或主管瀆職不法,意圖藉行政監督干預機關正常機制運作。

三、機關首長作風違常:

機關首長領導統御作風不當,員工最容易採匿名方式檢舉,俾強烈表達不滿。惟此類案件,如確屬實情,或因其為匿名檢舉,勢必影響處理的判斷過程及結果;如內容不實,亦直接打擊到機關首長的領導威信。

四、權責機關首長異動:

一般民眾或員工對權責機關首長更替時,多有所謂「新人新政」的期許,尤其對機關內長期壓抑之不滿,伺機藉以渲洩,並期望得到合理的解決。

五、執法不公特權橫行:

過時或執行有所窒礙的法令規章及繁複或不必要的程序,易擴大執法者與當事人間對適法性認知上的差距,「執法不公」於焉而生;另若賦予法令過大的彈性空間,則易形成法律漏洞以致於特權橫行,更易滋生猜怨與不滿,遂憤而以「黑函」 怨氣。

肆、易被書寫黑函的對象:

一、機關首長或單位主管(尤以承辦人事、總務或庶務人員)。

二、承辦訴訟或受理檢舉案件之人員(法官、檢調、政風人員)。

三、機關內品性不佳,有貪贓枉法嫌疑之人員。

四、機關內處事不公或徇私不法,造成不滿或民怨者。

五、機關內處事不夠圓融或剛正不阿者(此類人員易得罪他人)。

六、與他人有恩怨或糾紛者(人際關係不佳)。

七、派系糾葛關係人。

八、有利害相衝突之人。

伍、書寫黑函者的心理因素:

一、自認係檢舉不法,伸張正義;殊不知此種心理雖具正面意義,惟採匿名方式處理,非但不足取,且易導生負面的影響。

二、居心不良,意圖陷害他人。

三、打擊異己。

四、挾怨報復。

五、爭權奪利。

六、不滿社會現實。

七、心理不正常或患有精神病。

陸、書寫黑函者應負的責任:

基本上書寫黑函乃不道德之行為,其心存僥倖以規避責任之心態,或可滿足其報復心理。惟嚴格來說,書寫黑函之行為應屬犯罪行為,就個案言,如嚴重影響當事人權益或名譽,甚至機關聲譽,經查明後,書寫者除有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等相關法令之行政責任外,並可能要負下列刑事及民事責任:

一、以假(捏)名或冒他人之名書寫黑函者,其可能觸犯刑法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條「行使偽造私文書罪」或刑法第二百十七條「偽造盜用印章印文或署押罪」。

二、挾怨(嫌)誣陷、惡意攻訐者,如有特定受害人,其可能觸犯刑法第一百六十九條「誣告罪」;如無特定受害人,則可能觸犯刑法第一百七十一條「未指定犯人誣告罪」。

三、誣控濫告如對被害當事人名譽構成損害時,經被害人提起告訴,可能觸犯刑法第三百十條「誹謗罪」;若造成侵權行為,依據民法第一百九十五條:「不法侵害他人身體健康、名譽或自由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失,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

柒、對「黑函」的處理原則:

現行處理人民陳情案件或檢舉案件,有關對於匿名信函之處理,依據行政院頒行之「行政機關處理人民陳情案件要點」第十六條第一款規定:「人民陳情案件無具體之內容或未具真實姓名或住址者,得不予處理」。

基於上開法令規定,各機關對於匿名陳情或檢舉案件之處理原則,宜以檢舉內容具體與否,或是否書有檢舉地址及有無查證路線等為考量,如檢舉內容具體或書有檢舉地址且有查證路線者,則仍應依規定予以適當之處理,否則不予受理並予以存參結案。

然而,書寫黑函者心理或並不冀望得到處理,而僅藉以達到對當事人造成傷害為目的之「黑函效應」。因此,受理單位除應妥慎處理外,如查非事實,仍應竭盡心力替當事人「澄清」,以還其清白。

捌、防範「黑函」氾濫之道:

目前社會上之所以「黑函」氾濫,乃反應社會病態現象,若風氣所及積非成是,勢將影響公理正義伸張,尤其,公務機關員工設若沾染「誣控濫告」歪風,輕則造成單位員工猜忌反目,破壞機關團結和諧,重則打擊員工工作士氣,影響機關行政效率,故對黑函應把握原則審慎處理,以免助長黑函濫投之風氣。謹提供防處建議如后,俾供參考:

一、積極方面:落實單位內部管理,健全人事考核,並強化領導統御作風,一切以公 開化、透明化方式作業,並透過溝通協調,建立員工共識,其次,必須貫徹依法行政原則,積極伸張公權力,以減低不滿與怨懟;另應加強行政救濟(訴願、再訴願及行政訴訟程序等)相關法令之宣導,以落實暢通行政救濟管道;最重要者,須時時宣導提醒員工發揮道德勇氣,鼓勵並保障具名檢舉不法,以澈底根絕誣控濫告情事。

二、消極方面:權責機關對此所謂「黑函」案件,除須確實把握「不予受理」的原則,更應避免隨意約談當事人,希藉消極之不處理,以減少黑函的出現機率,進而保障當事人權益、名譽及單位整體榮譽。

玖、結語:

「摘奸發伏」是每一國民應盡的責任與義務,「檢舉貪瀆不法」更是一種正義與道德的行為表現,均有助於吏治之澄清,並確保國家安全與純淨;反之,「陷人入罪」誣控濫告的行徑,不但是破壞單位團結和諧的病媒,更是公務機關推動廉政工作的隱憂。基於「公理正義」,人人均應向「黑函」說「不」,除對循正常管道檢舉或申訴之案件,秉持公正客觀、勿枉勿縱的態度處理外,並對檢舉當事人給予綿密的保護,如經查證屬實,從優獎勵,以建立互動互信的預防機制;另對肆意誣控濫告者,除須確遵「不予處理」之作業原則外,更應視情追究相關行政或法律責任,俾全面杜絕投寄黑函之歪風漫延與滋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