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鴻禧批判檢察機關
這一篇文章是李鴻禧教授12/22的講稿,與大家分享:
《日前,台南縣長蘇煥智因推動南科開發案,竟遭檢方濫權訴追約談,嚴重踐踏公務員人格、影響政府施政魄力效能,乃於本(十二)月二十一日,不但正式到台南地檢處提出抗議文,而且由縣政府行文法務部等單位,呼籲推動濫權不適任檢察官淘汰機制,也要求針對黃朝貴等典型濫權起訴之檢察官,應立即予以免職。
事實上,比較檢察制度史或是台灣戰後檢察制度史,都確實證明了濫權檢察官危害國家社會的嚴重性。雖然台灣在二十年前,經法學界、實務界乃至其他社會賢達的努力奮鬥,將檢察官的搜索、拘押權力移至法院;但是實際上法院常因難以獲得周全或必要資料,或怠惰不願多負責任,形成對檢察機關搜索、拘押之聲請,有求必應之風氣。因此檢察官濫權搜索、拘押,偵查、起訴,不但會嚴重侵害國民的基本人權,而且會踐踏公務人員的信用和人格,影響其施政的氣魄及效能。更嚴重的是,檢察官畢竟是行政官,偵查訴追刑案的職務行為,都須受上級檢察官「檢察一體」的指揮監督;同時,其升遷調派也要受上級檢察官之考核評鑑,與司法官之能超然獨立辦案,還有一段距離;一旦整個檢察體系或是基層級檢察機關,已經形成輕視人民的自由人權,濫權偵查訴追、逮捕拘禁,問題會更嚴重。蓋在「檢察一體」官官相護下,沒有適當機制加以制衡其濫權、濫權檢察官沒有機制加以淘汰,檢察機關及檢察官如何濫權,起訴如何高比率被法院駁回,都不負責任;使國家社會形成檢察濫權的白色恐怖,是很容易引起國家社會大動亂的。
過去兩蔣王朝「奉命不上訴」、「法院是國民黨開的」的惡夢,今日如果演變成政治權力陰影下的檢察白色恐怖,使惡夢連綿;這將是台灣的不幸,也是台灣法律人的恥辱和悲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