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01-13 23:35:49☆黑會加油☆
錯誤的法律觀念 (作者:王麗能律師)
>第一則 正確觀念:「簽名」有效,用「印章」代簽名也有效。
>錯誤觀念:簽名無效,蓋章才有效。
>第二則 正確觀念:公司欠錢只能找公司要,不能向個人要。
>錯誤觀念:公司欠錢可找負責人個人要錢。
>第三則 正確觀念:刑事案件只有「告訴乃論」之罪,如果和解可以「撤回告訴」
結案;至於大部分的犯罪是「非告訴乃論」之罪,民事和解後,院檢方仍需依法處
理刑案。
>錯誤觀念:刑事案件可以和解銷案。
>第四則 正確觀念:原則上父債子不用還,夫債妻不用還。
>錯誤觀念:父債子還、夫債妻還。
>第五則 正確觀念:抵押權必須到地政機關申請抵押權登記,而且登記完成後才能
取得抵押權。
>錯誤觀念:債務人交給您所有權狀,您就能享有抵押權。
>第六則 正確觀念:著作如果具有原創性,不需登記,於著作完成時就享有著作權。
>錯誤觀念:別人的著作如果沒有向政府登記就沒有著作權。
>第七則 正確觀念:刑事案件才有刑罰問題,民事案件無關犯罪,當然沒有坐不坐
牢的問題。
>錯誤觀念:民事被告也會坐牢。
>第八則 正確觀念:協議離婚,除以書面為之並經男女方及二名以上證人簽章外,尚
須至戶政機關辦完離婚登記,婚姻關係才消滅。
>錯誤觀念:協議離婚,雙方簽名後婚姻就結束。
>第九則 正確觀念:女兒也好,養子也好,都享有繼承權,而且原則上應繼分和兒子
或親生子女都一樣多。
>錯誤觀念:女兒是潑出去的水,沒有繼承權;養子女不是親生的也沒有繼承權或只能
分少一點。
>第十則 正確觀念:繼承遺產不但繼承「權利」,同時也要繼承「義務」,因此可能
有利也可能不利。
>錯誤觀念:繼承遺產只有好處沒有壞處。
>第11則 正確觀念:離婚後,子女不一定歸父監護也不一定歸母監護,甚至可交由適
當的第三人監護。
>錯誤觀念:離婚後,子女均歸父親監護。
>第12則 正確觀念:案件必須等「確定」勝訴才算勝訴。第一審或第二審勝訴,官司
不一定會贏到底。
>錯誤觀念:只要拿到勝訴判決書,官司就贏了。
>第13則 正確觀念:民事案件確定打贏官司時只拿到一紙勝訴判決書,如果對方不主
動履行,必須另外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否則法院不會主動幫您實現債權。
>錯誤觀念:民事案件取得勝訴且確定的判決後,法院會主動幫您執行。
>第14則 正確觀念:以不堪同居之虐待為理由請求離婚的案件,不一定要有三張以上
驗傷單才能判准離婚。
>錯誤觀念:要有三張以上驗傷單才能判准離婚。
>第15則 正確觀念:知名品牌的圖樣(LOGO)通常都有註冊而享有商標專用權,如擅
自用在自己出售的同一或類似商品上將違反商標法,不但構成犯罪要坐牢同時還要賠人
家錢,絕對划不來。
>錯誤觀念:知名品牌商品上的圖樣(LOGO)好看又好賣,我可以仿照圖樣用在自己出
售的同一或類似商品上來增加銷售量。
>第16則 正確觀念:簽訂不動產買賣契約後買方只取得要求過戶的請求權而已,至於
不動產的所有權是以「登記」為準,因此所有權是由先完成過戶手續的人取得,不一定
是先簽買賣契約的人。
>錯誤觀念:一地數賣時,先簽買賣契約的人可以先拿到土地的所有權。
>第17則 正確觀念:如親人願出庭作證依法可當證人,只是證據力法院可能會認較薄
弱。又在法定親等內親人依法可拒絕作證。
>錯誤觀念:親人不能作證。
>第18則 正確觀念:不可以虐待兒童或青少年,否則主管機關可以介入。
>錯誤觀念:孩子是我的,我高興打就打。
>第19則 正確觀念:訂婚或結婚都是身分行為,應該尊重當事人意願,故應由男女雙
方本人決定,父母不能作主。
>錯誤觀念:父母可以作主代子女訂立婚約或結婚。
>第20則 正確觀念:家庭暴力是違法行為,任何人都可以干涉。
>錯誤觀念:先生毆打太太是家務事,別人管不著。
>第21則 正確觀念:與其請律師見證,不如請律師撰寫契約內容。
>錯誤觀念:經律師見證的契約絕對沒有糾紛。
>第22則 正確觀念:契約簽訂生效後,除非「雙方合意」解除契約,否則如只有一方
要解約時,必須符合法定或契約約定條件才可片面解約。
>錯誤觀念:簽訂契約後高興解約就能解約。
>第23則 正確觀念:「收養」在法律上的效力很大,被收養人不但改從收養人的姓,
而且與親生父母的法律關係將因此中斷,因此要慎重。
>錯誤觀念:為了讓孩子從母姓,可以找個與母親同姓的人來收養。
>第24則 正確觀念:訴訟應向哪一個法院提起有一定的規定,除有特別規定外,原則
上以「被告」的住居所所在地法院為管轄法院。
>錯誤觀念:原告可以任意在自己住所地的法院提起訴訟。
>第25則 正確觀念:只要在文件上有簽名或蓋章的人都要負法律責任的,蓋章或簽名
當保證人後,日後被保證人如果不履行義務,保證人就要依法代負履約責任,不是開玩
笑的。
>錯誤觀念:親友拜託作保時礙於人情而簽個名或蓋個章不會有事。
>第26則 正確觀念:倒會除有民事責任外,並不一定成立刑事犯罪。
>錯誤觀念:會首倒會就構成犯罪。
>第27則 正確觀念:只要雙方意思一致,即使只是口頭約定也可成立契約。
>錯誤觀念:沒有書面,契約就不成立。
>第28則 正確觀念:協議離婚的兩個證人必須確實知道男女雙方離婚的意思,否則離
婚要件不成立,離婚不生效。
>錯誤觀念:協議離婚可以隨便找人當證人。
>第29則 正確觀念:離婚只是夫與妻之配偶關係消滅,至於子女與父母因本於天然血
統而發生的關係不會受影響。
>錯誤觀念:父母離婚後歸他方監護之子女與另一方即斷絕父母子女關係。
>第30則 正確觀念:所謂契約必須是「雙方」合意的內容,如果送貨單上賣方片面加
註的事項買方沒有同意的話,不能主張是契約內容。
>錯誤觀念:送貨單上「片面」的附註事項可以構成契約的內容。
>第31則 正確觀念:辦理公證租賃契約時,必須加註「租期屆滿不搬可逕行強制執行
」的約定,否則租約雖經公證仍不能直接強制執行。
>錯誤觀念:租賃契約只要有到法院辦理公證手續,那麼租期屆滿房客如果不搬,都可
直接強制執行。
>第32則 正確觀念:交保只是刑事案件確定前「暫時」停止羈押或免予羈押而已,交
保並不等於無罪。
>錯誤觀念:交保就是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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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看點東多學些東西
人最常被騙的就是被自己不熟悉和裝熟的東西給騙了
>錯誤觀念:簽名無效,蓋章才有效。
>第二則 正確觀念:公司欠錢只能找公司要,不能向個人要。
>錯誤觀念:公司欠錢可找負責人個人要錢。
>第三則 正確觀念:刑事案件只有「告訴乃論」之罪,如果和解可以「撤回告訴」
結案;至於大部分的犯罪是「非告訴乃論」之罪,民事和解後,院檢方仍需依法處
理刑案。
>錯誤觀念:刑事案件可以和解銷案。
>第四則 正確觀念:原則上父債子不用還,夫債妻不用還。
>錯誤觀念:父債子還、夫債妻還。
>第五則 正確觀念:抵押權必須到地政機關申請抵押權登記,而且登記完成後才能
取得抵押權。
>錯誤觀念:債務人交給您所有權狀,您就能享有抵押權。
>第六則 正確觀念:著作如果具有原創性,不需登記,於著作完成時就享有著作權。
>錯誤觀念:別人的著作如果沒有向政府登記就沒有著作權。
>第七則 正確觀念:刑事案件才有刑罰問題,民事案件無關犯罪,當然沒有坐不坐
牢的問題。
>錯誤觀念:民事被告也會坐牢。
>第八則 正確觀念:協議離婚,除以書面為之並經男女方及二名以上證人簽章外,尚
須至戶政機關辦完離婚登記,婚姻關係才消滅。
>錯誤觀念:協議離婚,雙方簽名後婚姻就結束。
>第九則 正確觀念:女兒也好,養子也好,都享有繼承權,而且原則上應繼分和兒子
或親生子女都一樣多。
>錯誤觀念:女兒是潑出去的水,沒有繼承權;養子女不是親生的也沒有繼承權或只能
分少一點。
>第十則 正確觀念:繼承遺產不但繼承「權利」,同時也要繼承「義務」,因此可能
有利也可能不利。
>錯誤觀念:繼承遺產只有好處沒有壞處。
>第11則 正確觀念:離婚後,子女不一定歸父監護也不一定歸母監護,甚至可交由適
當的第三人監護。
>錯誤觀念:離婚後,子女均歸父親監護。
>第12則 正確觀念:案件必須等「確定」勝訴才算勝訴。第一審或第二審勝訴,官司
不一定會贏到底。
>錯誤觀念:只要拿到勝訴判決書,官司就贏了。
>第13則 正確觀念:民事案件確定打贏官司時只拿到一紙勝訴判決書,如果對方不主
動履行,必須另外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否則法院不會主動幫您實現債權。
>錯誤觀念:民事案件取得勝訴且確定的判決後,法院會主動幫您執行。
>第14則 正確觀念:以不堪同居之虐待為理由請求離婚的案件,不一定要有三張以上
驗傷單才能判准離婚。
>錯誤觀念:要有三張以上驗傷單才能判准離婚。
>第15則 正確觀念:知名品牌的圖樣(LOGO)通常都有註冊而享有商標專用權,如擅
自用在自己出售的同一或類似商品上將違反商標法,不但構成犯罪要坐牢同時還要賠人
家錢,絕對划不來。
>錯誤觀念:知名品牌商品上的圖樣(LOGO)好看又好賣,我可以仿照圖樣用在自己出
售的同一或類似商品上來增加銷售量。
>第16則 正確觀念:簽訂不動產買賣契約後買方只取得要求過戶的請求權而已,至於
不動產的所有權是以「登記」為準,因此所有權是由先完成過戶手續的人取得,不一定
是先簽買賣契約的人。
>錯誤觀念:一地數賣時,先簽買賣契約的人可以先拿到土地的所有權。
>第17則 正確觀念:如親人願出庭作證依法可當證人,只是證據力法院可能會認較薄
弱。又在法定親等內親人依法可拒絕作證。
>錯誤觀念:親人不能作證。
>第18則 正確觀念:不可以虐待兒童或青少年,否則主管機關可以介入。
>錯誤觀念:孩子是我的,我高興打就打。
>第19則 正確觀念:訂婚或結婚都是身分行為,應該尊重當事人意願,故應由男女雙
方本人決定,父母不能作主。
>錯誤觀念:父母可以作主代子女訂立婚約或結婚。
>第20則 正確觀念:家庭暴力是違法行為,任何人都可以干涉。
>錯誤觀念:先生毆打太太是家務事,別人管不著。
>第21則 正確觀念:與其請律師見證,不如請律師撰寫契約內容。
>錯誤觀念:經律師見證的契約絕對沒有糾紛。
>第22則 正確觀念:契約簽訂生效後,除非「雙方合意」解除契約,否則如只有一方
要解約時,必須符合法定或契約約定條件才可片面解約。
>錯誤觀念:簽訂契約後高興解約就能解約。
>第23則 正確觀念:「收養」在法律上的效力很大,被收養人不但改從收養人的姓,
而且與親生父母的法律關係將因此中斷,因此要慎重。
>錯誤觀念:為了讓孩子從母姓,可以找個與母親同姓的人來收養。
>第24則 正確觀念:訴訟應向哪一個法院提起有一定的規定,除有特別規定外,原則
上以「被告」的住居所所在地法院為管轄法院。
>錯誤觀念:原告可以任意在自己住所地的法院提起訴訟。
>第25則 正確觀念:只要在文件上有簽名或蓋章的人都要負法律責任的,蓋章或簽名
當保證人後,日後被保證人如果不履行義務,保證人就要依法代負履約責任,不是開玩
笑的。
>錯誤觀念:親友拜託作保時礙於人情而簽個名或蓋個章不會有事。
>第26則 正確觀念:倒會除有民事責任外,並不一定成立刑事犯罪。
>錯誤觀念:會首倒會就構成犯罪。
>第27則 正確觀念:只要雙方意思一致,即使只是口頭約定也可成立契約。
>錯誤觀念:沒有書面,契約就不成立。
>第28則 正確觀念:協議離婚的兩個證人必須確實知道男女雙方離婚的意思,否則離
婚要件不成立,離婚不生效。
>錯誤觀念:協議離婚可以隨便找人當證人。
>第29則 正確觀念:離婚只是夫與妻之配偶關係消滅,至於子女與父母因本於天然血
統而發生的關係不會受影響。
>錯誤觀念:父母離婚後歸他方監護之子女與另一方即斷絕父母子女關係。
>第30則 正確觀念:所謂契約必須是「雙方」合意的內容,如果送貨單上賣方片面加
註的事項買方沒有同意的話,不能主張是契約內容。
>錯誤觀念:送貨單上「片面」的附註事項可以構成契約的內容。
>第31則 正確觀念:辦理公證租賃契約時,必須加註「租期屆滿不搬可逕行強制執行
」的約定,否則租約雖經公證仍不能直接強制執行。
>錯誤觀念:租賃契約只要有到法院辦理公證手續,那麼租期屆滿房客如果不搬,都可
直接強制執行。
>第32則 正確觀念:交保只是刑事案件確定前「暫時」停止羈押或免予羈押而已,交
保並不等於無罪。
>錯誤觀念:交保就是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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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最常被騙的就是被自己不熟悉和裝熟的東西給騙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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