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0-06-20 10:08:43rinchen

少數民意?

剪貼一段法條:
中華民國八十四年八月九日華總(一)義字第五八八九號令制定全文一百零七條
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 第五十六條
選舉結果以候選人得票最多之一組為當選;得票相同時,應定期重行投票。
候選人僅有一組時,其得票數須達選舉人總數百分之二十以上,始為當選。選舉結果未能
當選時,應定期重行選舉。

所以,只要相對多數就當選,這是制度的設計使然,既非為阿扁而設,也不是民進黨之特例。
至於是否美式選舉人制、絕對多數制、或是第二輪投票制會更好,任一本政治學教科書都會討論。
民主制度以程序為重要。
豈不聞內閣制國家中,為維繫聯合內閣故,極少數席次也可以左右政策,
無論獨裁、君主、內閣或總統制,總是少數人決定多數人命運。
差別在於,有無政治責任、固定任期、選舉等制度配合罷了。這是政治學常識,茲不贅言。

擁宋者總喜歡說,反扁選票60%。但是別忘了,照此邏輯推理,反宋選票更高達63.16%。
請看國民黨黨部前的暴民,誰反民主?誰在操縱群眾?誰在發動新的造神運動?不言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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