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你控告簽結案件的檢察官
教你控告簽結案件的檢察官
檢察官承接案件,依法只有起訴、不起訴、緩起訴三種,依刑事訴訟法第256條第1項規定,告訴人接受不起訴或緩起訴處分書後,得於7日內以書狀敘述不服之理由,經原檢察官向直接上級檢察署檢察長或檢察總長聲請再議。
根本就沒有”簽結”這一種,如今知道這種稱做”行政簽結”。既然是行政簽結,你就可以用行政訴訟捍衛你的權利。
倘若檢察官以簽結來結案,告訴人可以用以下步驟對應:
1.寫”告訴狀”告檢察官未依法承辦案件。
倘若再次敗訴請進行第2步驟。
或是省略第1步驟直接進行第2步驟。
2.向行政法院(有關行政事務的裁判)提出行政訴訟,須支付訴訟費(搜尋”行政訴訟費用”上網查)依自己想要向檢察官請求賠償金額比率繳付裁判費。
一旦行政法庭裁定:檢察官不可以在1.被告身分明確、2.犯罪事實明確、3.涉案事證與相關事證明確等狀態下簽結案件,當由他字案轉為偵字案正式偵辦,簽結案件不合法或違法。
告訴人提出上述1.2.3.項人、事、物檢察官就必須由他字案轉為偵字案正式偵辦,透過行政法庭裁定是多一項絕對的證據告檢察官。
3.行政法庭已經裁定檢察官簽結案件是不合法或違法,你就可以用”行政法院裁定書”這份最強最有利的證據寫”告訴狀”告檢察官未依法承辦案件,犯刑法第125條瀆職罪。
4.當以上仍舊行不通,只有寫”陳報狀”向監察院陳報,請求監察院糾正或彈劾檢察官或法官。
上述狀紙都要一式兩份,先在正本”具狀人/撰狀人”空白處簽名或蓋章,之後再去影印。
兩份同時放入信封,以掛號郵件寄去地方法院,在信封寫上xx地方法院收,必須內附貼好郵票的回郵信封,法院會將蓋好收文章的影本寄回給你留底。
本人是從第1步驟開始,告官狀紙如下:
被告可能是司法官員或ㄧ般民眾,被告可能是一位或是多位,有幾位被告就寫幾位如狀紙範例,其中一位被告就是簽結案件的檢察官。
刑 事 告 訴 狀
告訴人: 黃 純 清 男 XX 歲(民國XX年X月X日生)
住: 台北市XXXXXXXXXXXXXXXXXXXXXXX
身分證統號碼:XXXXXXXXXXXX 電話: XXXXXXXXX
被告1: 李英勇 住: 台北市長沙街一段六號
被告2: 楊智勝 住: 台北市長沙街一段六號
被告3: 吳冠霆 住: 台北市長沙街一段六號
被告4: 邱忠義 住: 台北市長沙街一段六號
被告5: 洪兆隆 住: 台北市長沙街一段六號
(以上5名被告是最高法院刑事庭法官)
被告6:北檢 X股 檢察官 XXX 住: 台北市博愛路131號
控告:
1. 上列5位最高法院刑事庭法官審理110年度台抗字第XXXX號枉法裁判,觸犯刑法第124條瀆職罪。
2. 被告6承辦告訴人檢舉上述5位最高法院法官瀆職案件枉法簽結,觸犯刑法第125條瀆職罪。
被告6偵辦111他XXX字第XXXXXXXXXX號枉法簽結:
1. 被告1至5乃是最高法院刑事庭法官身分明確。
2. 告訴人業已具體指摘前5位被告,認為告訴人由全國法規資料庫這項證據方法所查得新的證據資料刑法第21條(含民法第1148條第1項)、民法第1148條第2項、民法第1154條等無罪之證據資料不是新證據也不是新事由,遂以此理由枉法駁回再審,法律條文既是判決依據,並且也是證據資料,前5位被告居然不懂,竟以無新證據無新事由枉法駁回再審,因而觸犯刑法第124條瀆職罪,前5位被告未依法執行再審公務瀆職事實明確。
3. 告訴人在111年1月10日告訴狀證據中提出前5位被告涉案事證如下證一,與相關事證如下證四,涉案事證與相關事證明確被告6竟敢指摘告訴人未提出。
證一: 110年度台抗字第XXXX號裁定書。
證四: 刑法第21條(含民法第1148條第1項)、
民法第1148條第2項與民法第1154條。
請參閱全國法規資料庫(電子文書)、
六法全書(實體文書)。
被告6在1.身分明確、2.瀆職事實明確、3.涉案事證與相關事證明確等狀態下當由他字案轉為偵字案正式偵辦,被告6卻未依法執行公務枉法簽結111他XXX字第XXXXXXXXX號,被告6觸犯刑法第125條瀆職罪證據確鑿且事實明確。
前5位被告瀆職事實證據如111他XXX字XXXXXXXX號之告訴狀(日期111年1月10日),請承接本案件檢察官調閱偵辦。
敦請 檢察官依據刑法第124條與第125條起訴被告6人,不准以簽結結案,為捍衛司法公正告訴人絕對無限期追究瀆職司法官,必向行政院院長陳報事實,另請監察院彈劾!
被告6瀆職證據:
111他XXX字第XXXXXXXX號 簽結書函,如附件。
(請注意:在告訴狀中一定附上這份簽結書函,裝訂在狀紙後面)
此致 XX地方檢察署
具狀人即撰狀人: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X 月 X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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辛苦了......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