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03-17 12:15:06Richtch99(黃純清)

告官~司法問題得從司法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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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 官 ~ 司法問題得從司法解決

 

司法的問題就得從司法方式解決而要徹底解決司法不公及濫權腐敗的現象就得從"控告"爛官做起檢察官濫權亂辦亂處分絕對不能再從原檢察單位提告保證沒用一定要直接向"地方法院"告起!

 

任何人都怕被告只要你有確切證據控告爛官你就不用怕不會有"誣告"的問題

 

Rich呼籲所有受司法迫害的受害者開始發動"告官"行動就算你不為改革司法著想起碼要為自己討回公道吧!請被司法迫害的受害者一起響應告官行動!

 

要改變司法最直接最有效的方法就是~告官!別妄想政府任何機關會主動或機極為民著想為民辦事不信你可試試至今Rich黃已實際經歷4找誰都沒用只有直接告官才會有用

 

唯有控告把你本該勝訴的案件因為某種見不得人的事將你案件變成不起訴或敗訴的爛官這樣才有機會反敗為勝!將爛官的不起訴處分書或判決書做為向法院提告的主要證據,並提出原本告訴案件的狀紙、證據、資料等做為判定爛官的不起訴處分書或判決書確實枉法。請你一定要記住!僅能向法院提出自訴,千萬不要向地檢署提出告訴,避免檢察官們官官相護,聯合玩弄你。

 

告官並且將爛官的不起訴處分書或判決書、原本告訴案件的狀紙、證據等PO將他()的惡行罪狀讓更多人知道若能吸引多數網友討伐新聞媒體就會爭相採訪把事件搞大爛官就絕對要受懲罰並下台!

 

請不要被政府機關所騙凡涉及刑事案件的官員即使是已被行政處分受害者更可以此為新事證據讓爛官受刑事判罪並訴求民事賠償亦即刑事歸刑事與行政處分無關!請你想想,都被判刑或刑事處分還幹得下去嗎!

 

等我經濟稍有好轉,或等我聲請自訴釋憲通過後,就是這些爛官報應的時候

 

另外若有律師肯接受後謝方式報酬請與我聯絡Rich黃要以自訴方式直接至地方法院遞狀先告北檢檢察官鄧媛蔡彥守瀆職罪X的爛官要不是這2隻爛官被告早就被判刑並且我也能拿回土地權狀及向被告求償如今被告老神在在土地權狀不歸還、未買土地的錢也不還、連該分割的宜蘭土地也正大光明侵占這就是台灣的濫權司法與爛官的結果

 

絕對要告這爛官,至他()百年終了!絕不罷休!

 

以下是這爛官的處分書重點內容一旦能進法院審理受報應的時候

 

北檢新接任的夜股檢察官蔡彥守:

蔡彥守接辦100年度偵字第19064號,歷時約1個月左右,即以不起訴處分結案(證十一)

1.      蔡彥守亂掰事實,以詎被告取得前開2026000元之款項後,將之侵占入己。而事實是,被告與翁XX在民國99924偵查庭時,當面向檢察事務官李昆霖坦承,民國98年有用1133484元買淡水土地,又淡水登記資料及12筆淡水土地所有權狀影本為證,而自訴人的土地所有權狀正本被告仍扣押著,至今仍不願歸還。(證四證五)

2.      蔡彥守又亂掰事實,以「被告取得前開65萬元後該款項亦去向不明」而事實是被告與翁XX也坦承,民國981214日匯給自訴人哥哥黃OO金額173仟元,是賣掉宜蘭部分土地的分配款,並且坦承宜蘭土地尚有礁溪鄉玉光一段411號及414號等2筆。(證七證十)

3.      蔡彥守更亂用時效追訴權,竟以民國78年開始起算,為被告脫罪。刑法第11章時效追訴權,最後有特別強調「前項期間自犯罪成立之日起算。但犯罪行為有繼續之狀態者,自行為終了之日起算。,故,正確計算是要以行為終了之日起算,從上述第1.2.項即可證實被告犯罪行為至今仍是進行中並未終了。

4.      蔡彥守在不起訴處分書中寫道「於98年間XX即告知被告將其他相關人出資人之姓名資料傳給代書,以及,不起訴處分書理由四,第4頁,第六行寫道:況上開土地過戶事宜,亦係翁XX所辦理,尚與被告無涉」,蓄意縱容犯罪而事實是,被告若完全依照立據歸還相等金額土地就無偽文情事,但被告卻違背立據,又未經我方授權同意,逕自以我方名義改以1133484元購買土地,這就是偽文。在沒有委託書或口頭同意情況下,即恣意於買賣契約上簽蓋章進行買賣,簽蓋章者就是觸犯偽文罪,而授意或教唆者亦觸犯共同偽文罪,亦即張翁XXX與楊XX代書等三人確定觸犯共同偽文罪。的確有偽文情事,卻沒有人犯偽文罪,蔡彥守已是明知為有罪之人而無故不使其受追訴或處罰。(證十一)

 

證據:如光碟中的「土地案罪狀證據」資料。

證一0780409-電匯回條。

證二0790224-礁溪土地買賣、0790303-三星土地買賣、0790320-三星所有權狀、

0790425-礁溪所有權狀之10790425-礁溪所有權狀之2

證三0871017-合資立據。

證四0980720-淡水登記資料。

證五:淡水土地權狀影本。

證六:淡水異動索引、淡水異動索引簡索。

證七0981214-173匯款。

證八0990312-償還通知0990408-民事支付命令、0990419-99司促8597

0990506-99審訴2171

證九0990526-控告張翁X首、0990623-北檢通知函、0990730-6651傳票、0990804-6651補充狀、0990924-6651傳票、0990927-偵查庭補充狀、1000819-給楊檢察長、1000919-陳情書-法務部、1001004-19064

證十1010302-礁溪411謄本、1010302-礁溪414謄本。

證十一1001104-19064不起訴處分書。

 

Ric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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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umi 2017-02-02 21:44:57

那個D小姐超爛~我們家也是受他所害~

思j 2014-03-04 23:04:08

我支持你 。也贊賞你 。我也想告官 , 你能教我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