告官~司法問題得從司法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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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 官 ~ 司法問題得從司法解決
司法的問題就得從司法方式解決,而要徹底解決司法不公及濫權腐敗的現象,就得從"控告"爛官做起,檢察官濫權亂辦亂處分,絕對不能再從原檢察單位提告,保證沒用。一定要直接向"地方法院"告起!
任何人都怕被告,只要你有確切證據控告爛官你就不用怕,不會有"誣告"的問題。
Rich黃,呼籲所有受司法迫害的受害者,開始發動"告官"行動,就算你不為改革司法著想,起碼要為自己討回公道吧!請被司法迫害的受害者一起響應”告官”行動!
要改變司法,最直接最有效的方法,就是~告官!別妄想政府任何機關會主動或機極為民著想,為民辦事。不信你可試試,至今Rich黃已實際經歷4年,找誰都沒用,只有直接”告官”才會有用。
唯有控告把你本該勝訴的案件,因為某種見不得人的事,將你案件變成不起訴或敗訴的爛官,這樣才有機會反敗為勝!將爛官的不起訴處分書或判決書做為向法院提告的主要證據,並提出原本告訴案件的狀紙、證據、資料等做為判定爛官的不起訴處分書或判決書確實枉法。請你一定要記住!僅能向法院提出”自訴”,千萬不要向地檢署提出告訴,避免檢察官們官官相護,聯合玩弄你。
“告官”,並且將爛官的不起訴處分書或判決書、原本告訴案件的狀紙、證據等PO網,將他(她)的惡行罪狀讓更多人知道,若能吸引多數網友討伐,新聞媒體就會爭相採訪,把事件搞大,爛官就絕對要受懲罰並下台!
請不要被政府機關所騙,凡涉及刑事案件的官員即使是已被行政處分,受害者更可以此為新事證據,讓爛官受刑事判罪,並訴求民事賠償。亦即刑事歸刑事與行政處分無關!請你想想,都被判刑或刑事處分,這”官”還幹得下去嗎!
等我經濟稍有好轉,或等我聲請”自訴”釋憲通過後,就是這些爛官報應的時候!
另外,若有律師肯接受”後謝”方式報酬,請與我聯絡,Rich黃要以”自訴”方式直接至地方法院遞狀,先告北檢檢察官”鄧媛”及”蔡彥守”瀆職罪。他X的爛官,要不是這2隻爛官,被告早就被判刑,並且我也能拿回土地權狀及向被告求償。如今被告是老神在在,土地權狀不歸還、未買土地的錢也不還、連該分割的宜蘭土地也正大光明侵占,這就是台灣的濫權司法與爛官的結果。
絕對要告這爛官,至他(她)百年終了!絕不罷休!
以下是這爛官的處分書重點內容,一旦能進法院審理,就是他受報應的時候!
北檢新接任的夜股檢察官蔡彥守:
蔡彥守接辦100年度偵字第19064號,歷時約1個月左右,即以不起訴處分結案。(證十一)
1. 蔡彥守亂掰事實,以「詎被告取得前開202萬6000元之款項後…,將之侵占入己。」。而事實是,被告與翁XX在民國99年9月24日偵查庭時,當面向檢察事務官李昆霖坦承,民國98年有用113萬3484元買淡水土地,又有淡水登記資料及12筆淡水土地所有權狀影本為證,而自訴人的土地所有權狀正本被告仍扣押著,至今仍不願歸還。(證四、證五)
2. 蔡彥守又亂掰事實,以「被告取得前開65萬元後,該款項亦去向不明」。而事實是,被告與翁XX也坦承,民國98年12月14日匯給自訴人哥哥黃OO金額17萬3仟元,是賣掉宜蘭部分土地的分配款,並且坦承宜蘭土地尚有礁溪鄉玉光一段411號及414號等2筆。(證七、證十)
3. 蔡彥守更亂用時效追訴權,竟以民國78年開始起算,為被告脫罪。刑法第11章時效追訴權,最後有特別強調「前項期間自犯罪成立之日起算。但犯罪行為有繼續之狀態者,自行為終了之日起算。」,故,正確計算是要以「行為終了之日起算」,從上述第1.及2.項即可證實,被告犯罪行為至今仍是進行中並未終了。
4. 蔡彥守在不起訴處分書中寫道「於98年間,…翁XX即告知被告將其他相關人出資人之姓名資料傳給代書…。」,以及,不起訴處分書理由四,第4頁,第六行寫道:況上開土地過戶事宜,亦係翁XX所辦理,尚與被告無涉…。」,蓄意縱容犯罪。而事實是,被告若完全依照立據歸還相等金額土地就無偽文情事,但被告卻違背立據,又未經我方授權同意,逕自以我方名義改以113萬3484元購買土地,這就是偽文。在沒有「委託書」或口頭同意情況下,即恣意於買賣契約上簽蓋章進行買賣,簽蓋章者就是觸犯偽文罪,而授意或教唆者亦觸犯共同偽文罪,亦即張翁X首、翁XX與楊XX代書等三人確定觸犯共同偽文罪。的確有偽文情事,卻沒有人犯偽文罪,蔡彥守已是明知為有罪之人,而無故不使其受追訴或處罰。(證十一)
證據:如光碟中的「土地案罪狀證據」資料。
證一:0780409-電匯回條。
證二:0790224-礁溪土地買賣、0790303-三星土地買賣、0790320-三星所有權狀、
0790425-礁溪所有權狀之1、0790425-礁溪所有權狀之2。
證三:0871017-合資立據。
證四:0980720-淡水登記資料。
證五:淡水土地權狀影本。
證六:淡水異動索引、淡水異動索引簡索。
證七:0981214-17萬3匯款。
證八:0990312-償還通知、0990408-民事支付命令、0990419-99司促8597號、
0990506-99審訴2171號。
證九:0990526-控告張翁X首、0990623-北檢通知函、0990730-他6651傳票、0990804-他6651補充狀、0990924-他6651傳票、0990927-偵查庭補充狀、1000819-給楊檢察長、1000919-陳情書-法務部、1001004-偵19064。
證十:1010302-礁溪411謄本、1010302-礁溪414謄本。
證十一:1001104-19064不起訴處分書。
Rich 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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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支持你 。也贊賞你 。我也想告官 , 你能教我嗎 ??
那個D小姐超爛~我們家也是受他所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