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06-15 01:26:36逸安--AnSon

歐盟的宗旨及作用

歐盟的簡介:
歐洲聯盟(歐盟, the European Union, EU)是歐洲25個民族國家, 在政治經濟上所作的一項極具企圖心的制度性規劃, 目的在於建立一個治理架構, 來對廣泛的議題共同作出決定. 由於它的成員國家並沒有宣佈, 要在任何政策領域於棄積極追求它們的國家利益, 因此歐盟跟其他國際組織一樣, 並沒有具備法律上的權威, 在制度的發展上也仍未完備的境界. 但是各會員國同意在歐盟這個侷限性的架構內, 來追求它們的利益, 卻意味著它們己經承認這個多重性機構所作的決策, 以及在許多政策領域上所採取的行動, 擁有最高的權威.
歐盟常常跟歐洲共同體(Eueopean Community) 這個名稱交互使用. 1958年當6歐洲經濟共同體的創始會員國簽訂羅馬條約*的時候, 歐洲聯盟的名稱開始被使用. 等到1993年馬斯垂克條約*生效, 歐洲聯盟的名稱正式取代歐洲共同體. 但是在某些法律文件中, 歐洲共同體的名稱仍然在使用.
歐盟經過近半世紀的發展, 己經逐漸取得會員國的承諾和支持, 進行一項”共同行使主權”的實驗. 因此隨著歐盟的政策議程慢慢的在擴充, 會員國政府單方面作決策的情形也隨之逐漸地減少. 歐盟所制定的法律效力高於各會員國所產的法律, 己經成為一項共同的規範. 當各會員國都將屬於歐盟的事實, 當成一件嚴肅的事情的時候, 以國家為單位所制定的法律, 己大大地少於歐盟整體的法律. 換言之, 一個超越國家之上的組織不只隱然成形, 而且具備一定的拘束力.

歐盟成立的宗旨:
要了解歐盟成立的宗旨, 那必須由歐盟成立的背景開始. 歐洲的歷史及政治相當複雜. 二次大戰結束之後所進行的整合努力, 主要是立足於一個信念上, 認為歐洲整合是解決”德國問題”最好方法. 擔心德國潛在的侵略力量, 確定要使德國成為一個具合作意願, 而非威脅性的鄰邦, 確實是促進歐洲整合的主要動機. 另外, 還有許多因素的考量卻成為重要的催化性因素. 由於以往經濟上及軍事上依賴美國, 使得西歐各國希望能夠建立自的保護力量, 防備美國一旦衰退所可能產生的影響. 各國逐漸發現歐洲各國公司面對美國及日本的經濟貿易, 正失去其競爭力. 各國政府領袖瞭解到彼此結合在一合起所能發揮的力量, 要遠比個別行動來得有力. 1946年邱吉爾就曾提到”盡大家的可能重建歐洲家庭”. 其後由於波蘭及捷克先後為前蘇聯所控制, 歐洲明顯地分裂成東西分裂成東西冷戰集團, 使西歐政治整合的構想更見迫切. 1949年8月各國協議成立歐洲委員會(Council of Europe)*, 並決定建立一個”政府之間”的組織, 而非一個超國家的單位, 作為歐洲超越戰爭的一個初步制度性共識. 1950年5月9日法國外長舒滿(Robert Schunman)提議, 建立一個國際組織, 來協調煤及鋼鐵工業的生產及其它活動, 這就是一般所稱的舒滿計劃. 這項計劃主要是想促成德法兩國的和解, 並作為邁向歐洲聯邦的第一步. 舒滿的意圖是要將德國納入一個整合性的架構, 作為限制德國力量的方法. 這種作法跟過去所取的武力對抗方式完全不同, 說明了為什麼今天的歐盟能夠有如此發展理由. 舒滿的計劃等於是”跳向一個未知的境界”, 但是法國表示願意在煤及鋼鐵的領域內, 限制它自己的主權, 以使德國也願意作同樣的限制. 因此法德關係的經營事實上是整個舒滿計劃的核心, 而且這種關係仍然是歐洲整合過程的關鍵. 當兩國同意進一步整合時, 德法提供達成整合所需的政治能源及動力. 在1951年4月18日正式簽訂巴黎條約, 然後依據該條約成立歐洲煤鐵共同體(the European Coal and Steel Community, ECSC)*. 巴黎條約*則成歐洲整合過程中的創始文件, 歐洲整合過程也由此展開. 1955年5月盧森堡, 荷蘭和比利時三國建議六國外長, 著手起草新的條約, 以擴大共同市場, 並採取步驟, 促成歐洲進一步的整合, 包括成立組織來處理共同市場及關稅聯盟, 以及原子能的問題. 1957年3月各國簽訂羅馬條約, 並在次年條約生效時正式成立歐洲經濟共同體*, 以及歐洲原子能共同體*. 在歐洲經濟共同體的架構下, 各國原本分開的國內市場, 將被合併成一個大型的單一市場. 這不只保證物品, 人民, 資金及服務的自由流通, 而且將草擬廣泛的共同經濟及社會政策. 歐洲原子能共同體則以促進核能的和平使用為目的. 1965年歐洲煤鐵共同體, 歐洲經濟共同體, 以及歐洲原子能共同體這三個執行單位, 合位成歐洲共同體(the European Community, EC). 英國終於1961年申請加入, 但是為法國戴高樂總統兩次投反對票. 一直到1969年戴高樂被迫退休後, 英國才獲准加入, 並於1973年跟它密切的貿易伙伴愛爾蘭及丹麥正式成為會員國, 是為歐洲共同體成立11年後第一次擴張. 直到現在, 歐盟的主要機構有歐洲理事會、歐洲委員會、歐洲議會、歐洲法院、歐洲中央銀行等。歐元是歐盟的官方貨幣,目前已經由27個成員國中的13個採納為流通貨幣;申根條約取消了部分成員國之間的邊境管制,目前已有13個歐盟成員國和2個非成員國實施。

由此可見,歐盟成立最初的原意是利用建立各種政府間的組織, 以發展煤及鋼鐵工業開始, 不斷建立各方面的合作組織, 目的是維護西歐地區和平以及避免過份依賴美國的保護. 後來, 經過多年來的成長和擴張, 發展成一個”超國家主義”和”政府間主義”的國際性組織. 己不是單純地保護地區和平, 當中包含了政治, 經濟和國家安全等各方面領域的跨國合作的國際性組織, 在國際社會的舞台上有著舉足輕重的地位.

歐盟成立的作用:
歐盟經過多年來的發展, 至今所發揮的作用己經十分多元化,包括:共同市場的建立, 共同競爭政策, 共同貨幣政策, 共同區域政策, 共同環境政策, 共同預算政策, 共同預算政策等等多方面共同合作的領域.
筆者將會以共同市場的建立, 共同貨幣政策, 共同預算政策三方面作解釋.因為這三方面最能反映出歐盟的”政府間主義”和”超政府間主義”在世界上的發展.

共同市場的建立
歐盟建立共同的市場, 強調是建立會員國之間的關稅同盟與共同市場, 其中關稅同盟擔負起廢除期同體內關稅與其他貿易的障礙, 並建立起期同對外關稅與由共同農業政策對進口農產品課徵不定的稅率, 以便對非會員國展現期同的易政策. 至於共同市場則是建立彼此允許生產因素 -- 貨物, 人員, 勞務與資金 -- 自由流通的規則, 再貫徹競爭政策以確保貿易往來的公平與獨立競爭, 諸如壟斷與國家補助等的廢除. 再者, 有利共同市場的形成與運作之因素均需予以加強. 所以共同體首要的目標是建立共同市場, 其實現有賴以下四大支柱: 一,四大自由流通的保證; 二,涉及四大自由流通的法律相似化或一致化; 三, 競爭政策的確; 四,共同對外關稅的設立.
一, 四大自由流通的保證. 共同體的四大自由流通, 亦即貨物, 人員, 勞務與資金的流通, 其中貨物的自由流通為首要. 羅馬條約為了貨物的自由流通為首要. 羅馬條約為了貨物的共同市場, 廢除一切貿易的障礙像關稅, 數量限制等. 在人員的自由流通方面. 各國需要廢除就業, 酬勞與其他工作與聘用條件的國籍歧視, 以達成勞工自由流通. 其次, 各國需要廢除對他國自主經營者投資設立物的限制, 包括代理商與分公司等, 以達成自主經營者的自由流通. 在勞務的自由流通方面. 各國應該廢除勞務自由流通的限制, 這種所謂”勞務”通常是指有酬勞的給付, 特別是在工業與商業性質的活動與技工, 專業人士的活動. 在資金的自由流通方面, 起初並沒有推動, 因為許多國家控制著資金的流通, 直到資金自由化作為1992年實現內部市場的目標之一, 才使大部分的國家管制得以廢除, 1994年起有關資金自由流通的羅馬條約的修改後, 資金的共同市場大規模地被實現, 許多的銀行法規獲得一致化, 諸如那些對內線交易與投資顧問的規定, 不過仍有若干對資金自由流通的限制.
二, 四大自由流通的法律一致化. 由於廢除自由貿易的障礙像關稅, 數量限制等, 並不充分保證貿易的自化, 因為各國政府仍可以用非關稅措施加以阻撓, 因此部長理事會頒佈的指令是達成各國法律一致化的主要工具, 尤其是針對貨物的自由流通, 而且歐洲法院的判例亦具有支持與協助性.
三, 競爭政策的確立. 共同體競爭政策的基本法則規定於羅馬條約, 其涉乃共同體企業間協議或共同行為, 企業濫用優勢地位, 企業合併以及國家補助等的管制.
四, 共同對外關稅的設立. 共同體的共同對外關稅之目的, 乃是藉由共同的對外貿易障礙, 促使會員國之間產生公共與平等的交易過程, 如此一來貨物由英國利物浦或荷蘭鹿特丹進入共同體, 就如同由希臘雅典或法國馬賽進入是一樣的, 所以沒有任何會員國能夠利用由第三國進口的較便直原料, 而獲得競爭的利益, 同時沒有任何會員國可以利用由第三國進口的貨物輸入另一個會員國而獲利.

共同貨幣政策
由於歐洲貨幣制度的設立, 共同體擁有一些超國家的特質與權力, 的確為共同體貨幣政策奠定基礎.歐洲貨幣體系的主要內容是: 一, 歐洲通貨單位的創設. 確定中心匯率, 作為共同記帳單位, 用作會員國貨幣的儲備資產, 此共同記帳單位係代表共同體全部貨幣的加權平均值, 稱為歐洲通貨單位, 按規定每個國家貨幣體系交存20%的黃金和外匯儲備, 換回等額的歐洲貨幣單位供彼此間的清算和儲備之用. 二, 匯率機制的設置. 是一種固定但可以調整的匯率體率系, 當中心匯率在會員國幣值發生變動時, 可經由會員國與執委會的共同貨幣委員會同意而調整, 不過平時會員國貨幣浮動限定在上下各2.25&%, 義大利與新加入之國幅度放寬為6%. 若有國家貨幣匯率超過2.25%或6%. 若有國家貨幣匯率超過2.25%或6%的限制時, 當事國需採取適當措施干預外匯市場. 至於干預行動的通報是分離指標, 其用以顯示貨幣匯價偏離中心匯率的情形. 三, 基金與信用機能. 成立歐洲貨幣基金取代原有的歐洲貨幣合作基金, 以藉由貸款或融資發揮維護會員國匯率穩定的功能. 首先, 就穩定暨增長條約而言, 其意味共同體走向單一貨幣的所有有技術障礙得以排除, 因為歐元的堅挺將有可靠的保障. 穩定暨增長條約的產生, 基本上是基於統一貨幣可能是一件好事, 但也可能成為一件壞事, 關鍵在於歐元能否堅挺. 其次, 就新的貨幣匯率機制而言, 其旨在確定歐洲貨幣聯盟會員國與非會員國的貨幣關係. 這對於歐元的穩定也是至關重要, 因為在實行單一貨幣後, 仍有部分共同體國家暫時無法參與單一貨幣, 而斷續使用本國貨幣, 從而在共同體統一大市場內部仍然存在著多種貨幣, 這就有可能為了爭奪市場份額而實行競爭性貨幣貶, 這種局面有可能影響歐元的穩定, 損害參加單一貨幣國家的經濟利益. 因此新的貨幣匯率機制規定非會員國貨與歐元有一個中心匯率, 而非會員國貨幣之間不規定雙邊的中心匯率. 非會員國貨幣與歐元之間匯率的波動幅度不硬性規定, 可以是中心匯率上下各2.25%; 新的貨幣匯率機制要求非會員國貨幣與歐元確定一個中心匯率, 但是對於非會員國是否參加新的匯率機制, 則完全自願的.

共同預算政策
共同體有別一般國際組織, 其預算當今並不是由會員分國分攤, 而是由”自有財源”構成, 實在是獨樹一格的超國家組織. 此一預算的籌措與分配, 在共同體機構的主導與彼此的磋商下, 展現出特定的政策導向, 諸如區域政策, 社會政策, 與農業政策等, 使得共同體頂算的分析, 可以協助我們了解共同體政治與經濟的實力.共同體的創始條約--羅馬條約--在1957年簽訂時, 對於預算的規定十分簡約, 而且實際上預算起初完全像一般國際組織的傳統, 依照六個會員國國內生產毛額的比例. 其後不久, 執委會才基於羅馬條約第201條提出建立”自有財源”的立法提案, 只是法國戴高樂總統認為這一步走遠了一點, 其擔任部長理事會的主席就封鎖”自有財源”的決定. 待1969年海牙高峰會對於共同體的發展決定推動, 此時共同體對於建立”自有財源”, 才正式得以開始討論.1971年起就由以三項來源構成”自有財源”體系: 一, 各會員國在共同貿易政策的架構下, 與第三國貿易所課徵的共同關稅稅收, 與針對歐洲煤鋼共同體的煤鋼產品所課徵的關稅; 二, 各會員國在共同農業政策的架構下, 與第三國進行貿易所課徵的稅收, 與依據糖業共同市場的架構, 所徵收的糖類稅; 三, 由各會員國提撥加值稅的1%之比例, 交由共同體運用.

由以上三個作用可以知道, 歐洲統合的政府間主義與超國家主義的交織發展, 漸漸放棄了他們昔日所倡導的主權國家觀, 而逐步走向跨國界的統合. 世界愈來愈像個大家庭, 以統合方式建立人類對區域的認同, 己是下個世紀的一項重要人類對區域的認同.





*註解:

”羅馬條約”即在1957年3月25日, 荷蘭, 比利時, 盧森堡, 法國, 德國, 意大利等六國在羅馬簽署建立”歐洲經濟共同體”及”歐洲原子能共同體”條約. 該條約在1958年1月1日才正式生效.

”馬斯垂克條約”即在1991年12月9日至10日在荷蘭馬斯垂克召開的高峰會議上就歐洲經齊幣聯盟和歐洲政治聯盟達成的協議, 該條約把”共同外交暨安全政策”, ”在司法與內政領域合作”, 及三個(煤鋼, 原子能, 經濟)共同體共同組合在洲聯盟的屋簷下, 而成為歐盟的”三根支柱”.

”歐盟委員會”源於1951年成立的歐洲煤鋼共同體的高級負責處。隨著1958年羅馬條約的簽訂,又出現了另外兩個機構:歐洲經濟共同體委員會和歐洲原子能共同體委員會。1967年這三個機構通過合併條約合併組成了歐共體委員會。歐共體委員會是歐盟委員會的直接前身。

”歐洲煤鋼共同體”於1951年4月18日通過巴黎條約成立並於1952年7月23日開始生效。根據條約規定,成員國可以不用交納關稅直接取得煤和鋼的生產資料。歐洲煤鋼共同體的締約國有法國、西德、義大利、比利時、荷蘭和盧森堡。其生效期限為50年,因此,2002年7月23日之後,歐洲煤鋼共同體不再存在。歐洲煤鋼共同體在1965年4月8日通過所謂的合併條約與歐洲經濟共同體和歐洲原子能共同體進行了合併。

”巴黎條約”由法國、西德、義大利、比利時、荷蘭、盧森堡這六個國家於1951年4月18日在巴黎簽訂並於1952年7月23日開始生效,成立了歐洲煤鋼共同體。黎條約計劃的主要目標是通過共同掌管煤和鋼這些重要的戰爭物資來實現相互間的控制,以保障歐洲內部的和平,另外也對二戰後的重建所需的重要生產資料提供保障。該條約已於2002年7月23日、即條約開始生效整整五十年後失效。

”歐洲經濟共同體”,歐洲共同體中最重要的組成部分,人們常常把它和歐洲共同體混淆。根據1992年建立歐洲聯盟的《馬斯垂克條約》,歐洲經濟共同體更名為「歐洲共同體」.

”歐洲原子能共同體(EURATOM)”,由歐洲聯盟成員國組成的國際組織。 在1957年3月25日,《歐洲煤鋼聯營條約》成員國簽訂《羅馬條約》,決定成立共同市場及原子能共同體。歐洲原子能共同體己經在歐洲聯盟架構內。歐洲原子能共同體成立目的為核子能源聯營及分銷共同市場,並可出售剩餘核子能源至境外國家。

參考資料:

張亞中, 歐洲統合: 政府間主義與超國家主義的互動
李國雄, 比較政府與政治
郭秋慶, 歐洲聯盟概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