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29期:樓上屁孩噪音吵鬧,樓下可請求禁止嗎?
☉發行單位:法治國律師事務所 ∕ 撰文:王泓鑫主持律師
☉出刊日期:2023/02/13
【本週最大條】:樓上屁孩噪音吵鬧,樓下可請求禁止嗎?
【事件】
報載藝人隋棠先前斥資8000萬買下大直豪宅,不過,近日卻遭樓下鄰居投訴放任小孩奔跑、嬉鬧,噪音過大,鄰居甚至要向法院提告(2023年02月08日中天新聞網報導參照)。而此類鄰居噪音過大、或者,鄰居抽菸飄進其他住戶屋內,可以請求制止或賠償嗎?
【解析】
◎ 何謂「氣、響侵入」?
按「土地所有人於他人之土地、建築物或其他工作物有瓦斯、蒸氣、臭氣、煙氣、熱氣、灰屑、喧囂、振動及其他與此相類者侵入時,得禁止之,但其侵入輕微,或按土地形狀、地方習慣,認為相當者,不在此限」;又前揭規定,「於地上權人、農育權人、不動產役權人、典權人、承租人、其他土地、建築物或其他工作物利用人準用之」,民法第793條、第800條之1規定甚明。
由上可知,如將噪音、煙味、臭味等聲音或味道,侵入他人居處之範圍,都是法律所禁止的。而實例上,較常發生的,有兩大類,包含有聲響類(如:鄰居聲響過大、工業生產之噪音、乒乓球館之聲響),以及氣味類(例如,煙味、臭味、自助洗衣店烘衣機、冷氣機之熱氣等等)。
但是,如果氣、響侵入之情節輕微,或依據當地習慣而屬相當,也無法請求制止。法院實務見解認為,氣響之侵入,按土地形狀,地方習慣可否認為相當,應參酌主管機關依法所頒布之管制標準予以考量,俾與事業之經營獲得衡平,以發揮規範相鄰關係積極調節不動產利用之功能(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223 號判決意旨參照)。
◎ 噪音侵入,須達何種標準,才能訴請制止?
因為生活環境中的噪音,無所不在,並非只要一點點噪音,就可要求制止。而於他人居住區域發出「超越一般人社會生活所能容忍」之噪音,應屬不法侵害他人居住安寧之人格利益,如其情節重大,被害人非不得依民法第195條第1項規定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最高法院92年台上字第164號判例意旨可資參照。而何謂「難以容忍」之噪音,前揭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223號判決,應以相關法規之管制標準為度。
由上可知,對於發出噪音者,不但可請求禁止發出噪音,甚至也可以請求精神賠償。
而依據目前法規關於一般住宅區之噪音管制準為:日間上午7時至晚間7時止,不得超過全頻57分貝,低頻37分貝,自晚間7時起至晚間10時止,不得超過全頻52分貝、低頻32分貝;自晚上10時起至翌日上午7時止不得超過全頻42分貝、低頻27分貝噪音。
另依據世界衛生組織(World Healt Organization)建議「…community noise recommend less than 30 A-weighted decibles(dBA)in bedroom during the night for a slee p of good quality…(即為確保良好之睡眠品質,夜間於臥室之音量應低於30分貝以下)」。而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噪音管制資訊網亦表示,低頻噪音感受度個人差異很大,對人會產生很多種生理上之影響,其種類每人不同,平常叫做不定症,有頭痛、肩痛、肩硬、腰痛、腰硬、憂鬱症、躁鬱症、聽力影響等幾十種現象會產生。
◎ 菸味飄進家中,可請求制止或賠償嗎?
而如果是菸味或其他惡臭飄入家中,是否也可以請求法院制止或請求對方賠償?
法院實務見解認為:「…於他人居住區域發出超越一般人社會生活所能容忍之噪音,應屬不法侵害他人居住安寧之人格利益,如其情節重大,被害人非不得依民法第195條第1項規定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最高法院92年台上字第164號判例意旨可資參照。依此法理,如係以製造噪音、喧囂、振動及排放煙氣等其他方式侵害他人之居住安寧,已逾一般人所能容忍之範圍,其情節重大者,均得請求賠償精神慰撫金。」(台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1831號判決參照)。換言之,如果是菸味飄進家中,就如同噪音問題一樣,超越一般人所可容忍之範圍,都可以要求禁止及賠償。
而依據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菸害防制資訊網(http://tobacco,hpa.gov.tw/Show.aspx?MenuId=280)資料顯示,短期暴露於二手菸環境,會出現咳嗽、頭痛、刺激眼睛、喉嚨痛、打噴嚏、流鼻水、噁心、呼吸問題和心律不整等症狀,只要暴露於二手菸30分鐘,足以使不吸菸者血管內產生氧化壓力造成漸進式傷害,導致血管內細胞損傷、心血管硬化,增加心血管疾病罹病率;而如長期暴露,則會造成更嚴重的胸腔問題和過敏症,例如:氣喘、支氣管炎和肺氣腫,還會增加心臟病和肺癌的罹患率。因此,長期吸入鄰居的二手菸,確實會對於健康產生極大傷害。
◎需要什麼證據,才能提告呢?
此種鄰居噪音、菸味、臭味問題,有時不容易直接保存證據,尤其是菸味、臭味等味道侵入,根本無法透過錄音、錄影方式保留證據;甚至噪音問題,有時是忽然一陣吵鬧,等到要拿出錄音錄影器材來蒐證時,又已歸於平靜。
但法院見解認為,…所謂證明,不以證明直接事實為必要,苟能證明在經驗法則或論理法則上,足以推認直接事實存在之間接事實,亦無不可(最高法院104 年度台上字第2250號判決意旨參照)。換言之,只要間接的證據即可,不一定要有發出噪音或聞到菸味當下的證據。
一般發生噪音問題或二手菸問題,可能不只單獨某一戶聽到或聞到,其他左右鄰居可能也會同時聽到或聞到,此時,可找其他鄰居作證。
而發生此類糾紛時,受害住戶也會先投訴到社區管委會或保全人員,管委會人員或保全人員也可充任證人,證明接獲投訴,可能是多次的投訴。
另外,報警處理也是一個方式。警察單位處理此類投訴,都會留有出勤紀錄,也可作為事後佐證之依據。
或者,委託專業的噪音測量單位實地測量蒐證,更是最直接的保留證據方法,但通常測量費用極高,所費不貲。
◎小結
如將超越一般人可忍受之噪音、煙味、臭味等聲音或味道,侵入他人居處之範圍,都是法律所禁止的。受害人不但可請求禁止發出噪音、菸味,甚至也可以請求精神賠償。因為,超出一定標準之噪音或菸味,將對人體產生傷害。
此種鄰居噪音、菸味、臭味問題,有時不容易直接保存證據,尤其是菸味、臭味等味道侵入,根本無法透過錄音、錄影方式保留證據。但法院見解認為,只要間接的證據即可,不一定要有發出噪音或聞到菸味當下的證據。
間接的證據,例如:左鄰右舍的鄰居出面作證、保全人員或管委會人員受理投訴的證據或報警資料,都是可以使用的證據方式。更直接的方式,就是委託專業的噪音測量單位實地測量蒐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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