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05-18 17:53:55王泓鑫律師

第114期:師父犯法、門徒頂罪—有事弟子服其勞?

☉發行單位:法治國律師事務所∕指導:王泓鑫主持律師 / 撰文:張明宏律師

☉出刊日期:2009/07/06

【事件】

報載某禪寺之住持師父,涉嫌酒後駕車逃逸,事後竟由弟子頂罪。東窗事發後,不但師父難逃法網,罪加一等;涉嫌頂罪的徒弟,雖然還他清白,但也吃上妨害司法的官司。這兩個出家人犯了甚麼罪呢?

【解析】

妨害司法要處罰?

我國刑法規範妨害司法的犯罪,主要有下述幾種類型。

第一種是刑法第168條偽證罪,這是處罰證人、鑑定人等,在法院審判時或檢察官偵查時,就案情有重要關係之事項,具結(在外國是用宣誓,誓言例如「Do you solemnly swear to tell the truth, the whole truth, and nothing but the truth? So help you God.」(資料來源North Dakota(註:美國北達科塔州) Rules of Court  RULE 6.10 COURTROOM OATHShttp://www.ndcourts.com/court/rules/ndroc/rule6.10.htm)而為虛偽陳述之行為。

第二種是刑法第169條至第171條誣告罪,這是處罰意圖使他人受刑事或懲戒處分,而虛構事實或證據誣告他人之行為。

第三種是刑法第164條及第165條藏匿人犯以及湮滅證據罪,藏匿犯人或使之隱避之行為,為藏匿人犯罪;偽造、變造,或使用、湮滅或隱匿關係他人刑事被告案件之證據,為湮滅證據罪。

以上幾種犯罪的處罰,其主要的目的,係維護在法庭出現的證據都必須是真實而非虛偽的。因為假使有人在法院審判時偽證、頂替或誣告,都會增加法院誤判的可能,因此必須加以處罰。而且從上述外國證人作證前宣誓的內容,極度重視真實、事實(truth),我們也可以知道,不論國內外,都是要確保法庭內證據、證物等的真實性,而使法院不受虛偽的證據污染。

    頂替罪的內容?

 頂替罪也是一樣,其目的亦在處罰頂替之人(俗稱人頭)頂替的行為,因為頂替之行為使法院難以發現真實,偵審亦產生困難以及徒增耗費之行為。我國刑法第164條規定,「藏匿犯人或依法逮捕拘禁之脫逃人或使之隱避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0元以下罰金。意圖犯前項之罪而頂替者,亦同。」,而本條第2項即為頂替罪。

亦即,行為人若意圖使藏匿犯人或依法逮捕拘禁之脫逃人或使之隱避,而為頂替的行為,即觸犯刑法第164條第2項的頂替罪。因此,雖然頂替別人,頂替的人如果被發現頂替,在原本頂替的犯罪審理中,是會被宣告無罪。不過,法院得依職權告發頂替罪,最後,頂替的人,仍然要受到頂替罪的訴追與處罰。

師父教唆他人頂替,會不會構成頂替罪?

被頂替的人即犯人如果是教唆別人頂替自己,依照我國實務的見解,亦即最高法院24年上字第4974號判例要旨,是不罰的,此觀該判例謂:「…(一)犯人自行隱避,在刑法上既非處罰之行為,則教唆他人頂替自己以便隱避,當然亦在不罰之列。…」。其背後的思考,在於犯人逃避追緝、審判之行為,乃出於人之天性,而法律無法期待其不為,故法律不予處罰。

小結:

因此,本件弟子若有頂替的行為,則係觸犯刑法第164條第2項頂替罪,法官可依職權告發之。

另外,住持師父若有教唆頂替的行為,依前述最高法院24年上字第4974號判例要旨是不罰的,檢察官僅能為不起訴處分。然而,教唆頂替的行為,在原本頂替的犯罪審判中,會列入量刑加重的考量,此觀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交易字第740號刑事判決謂:「…爰審酌本件被告丙○○…且在偵查過程中意圖脫罪而央求被告乙○○予以頂替,致被害人家屬於痛失愛子之餘,猶須承受真相難明之無謂痛苦,憑添精神上之長期折磨,並造成偵查機關調查上時間之耗費,浪費社會資源與成本甚鉅…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