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1期:搭飛機,不要使用手機及相機!
☉出刊日期:2007/05/28
☉發行單位:法治國律師事務所 撰文 王泓鑫主持律師
【事件】
本週有兩則外國遊客搭飛機,因不諳我國法令而誤觸法網的新聞。一名日本旅客疑似因為一時疏忽,在飛機飛行的途中,忘了關機,手機鈴聲大作,被飛航人員認定影響飛行安全,飛機一落地,立刻被依現行犯移送。而另一日本觀光客則在軍民合用的花蓮機場上空,看到美麗風光情不自禁拍照,結果空姐舉發,下飛機後被以刺探軍機移送航警局,航警局查看數位相機,發現都是風景照片,最後刪掉照片檔案放人,觀光客則一臉無辜(以上參見中廣新聞網及自由電子報之新聞報導)。
【解析】
在飛機上是不能打手機的,依據民用航空法第43條第2項規定:「於航空器關閉艙門並經航空器上工作人員宣布禁止使用時起至開啟艙門止,亦不得使用干擾飛航通訊之器材。」,違反者,依據同法第102條規定:「違反第43條規定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台幣15萬元以下罰金。」。即違反者最高可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
而所謂干擾飛航通訊之器材包含:手提電子用品如個人無線電收發報機、行動電話、各類遙控發射器、CD唱盤、錄放影機、電子遊樂器、筆記型電腦、計算機、調頻收音機、電視、電子刮鬍刀及其他發報類電子等用品都算是(台灣台北地方法院87年度訴字第713號參照)。而所謂「使用手機」,除了撥打、通話等行為外,若僅是「待機」,也算是使用手機(台灣台北地方法院87年度訴字第1359號判決參照)。而上述都是禁止使用之器材。
另外,依據刑法第109條第1項規定:「洩漏或交付關於中華民國國防應秘密之文書、圖畫、消息或物品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第111條第1項則規定:「刺探或收集第109條第1項之文書、圖畫、消息或物品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在飛機上最好也不要對著窗外之景物拍照,尤其是在地面或接近地面時,因為很有可能會不小心拍到建築物或相關設施。而台灣有許多機場是民用與軍用共用機場,因此這些建築物或設施,都算是軍事設施,依法都屬於國防軍事機密。如果相機拍到這些東西,恐怕會觸法,不可不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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