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05-03 17:29:07王泓鑫律師

第53期:犯罪可以不被起訴?─ 什麼是「緩起訴」?

☉出刊日期:2007/01/15 

☉發行單位:法治國律師事務所 / 撰文:莊佩頴(實習律師)  /  指導  王泓鑫主持律師

【事件】

撞球界的漂亮寶貝陳純甄因涉嫌職棒簽賭案件,自去年7月起即滯留國外,正當檢察官準備草擬起訴書時,陳純甄終於返國並向檢方說明案情。檢察官審酌陳純甄及時到案並表示悔過之意,在得到陳純甄的同意之下,為一「緩起訴」處分,內容為陳純甄必須在PC HOME的「體育運動討論區」以及中華職棒大聯盟全球資訊網的「球迷天地網際論壇」此兩網站中,每週5天各張貼兩篇「反賭」文章,且內容不得重複,為期2個月,總計須發表160篇以上之文章(2007111中時電子報新聞參照)。

【解析】

◎什麼是「緩起訴」?

緩起訴規定於刑事訴訟法第253條之1,是一種「暫緩」起訴的制度。在被告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意即排除「重罪」),並有刑法第57條科刑上得以酌減之事由(例如:犯後態度良好、犯罪所生之損害輕微等等),以及有助於公共利益維護之情形下,檢察官有暫時不將被告起訴的裁量權限,而以一「緩起訴」處分取代,只要被告遵期履行緩起訴處分之內容,並且沒有其他故意犯罪之行為,則該緩起訴處分即可不被撤銷而確定,被告得以免除案件進入司法審判之後可能遭受身體與精神上之不利益。

◎緩起訴之條件

刑事訴訟法第253條之2規定有8款檢察官得命被告履行之事項,包括:(1)向被害人道歉(2)立悔過書(3)向被害人支付相當數額之財產或非財產之損害賠償(4)向公庫或指定之公益團體、地方自治團體支付一定之金額(5)向指定之公益團體、地方自治團體或社區提供48小時以上240小時以下之義務勞務(6)完成戒癮治療、精神治療、心理輔導或其他適當之處遇措施(7)保護被害人安全之必要命令(8)預防再犯所為之必要命令。其中第3項至第6項之事項,必須取得被告之同意始可為之,而第3項及第4項在被告未履行時可以直接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

從上開緩起訴處分內容的規定,可以看出緩起訴處分目的在兼顧被害人之利益、公共利益與矯正被告誤觸法網行為,和一般刑事處分目的僅在於懲罰被告有很大的不同,緩起訴制度的彈性較大,可使檢察官視被告實際情況作不同的處理,不僅可以給予被告一次改過自新、彌補社會的機會,更能夠減少司法資源的浪費,並使社會其他團體可直接受益。例如:台北地檢署曾對酒後駕車之被告予以緩起訴,內容要求園藝系畢業之被告須至指定之小學協助校方標示校園之植物名稱,並加以說明,使該校之小朋友對自然生態有所了解,如此不僅學校受惠,被告也可發揮專長以彌補過錯,免除入監服刑的痛苦。

漂亮寶貝陳純甄因具有高度知名度,緩起訴處分要求其於網站上發表反賭文章,顯然即是欲透過吸引大眾注意力的目的,產生警惕社會大眾的效果,雖然無法完全遏止職棒簽賭之歪風,但相信此一緩起訴處分對陳純甄和社會大眾都可收有良好的啟示效果,相較單純判處陳純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等等,更具有降低社會犯罪發生的實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