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1期:夜點費,可算入平均工資嗎?
☉出刊日期:2006/10/09
☉發行單位:法治國律師事務所 /文:莊佩頴 (實習律師) / 指導 王泓鑫主持律師
【事件】
報載中油公司5名夜班油罐車駕駛員工,陸續於89、90年間以專案退休後,發現中油公司並未將其每月因擔任大、小夜班所得之「夜點費」計入平均工資內,因而使退休金短少20至40萬元不等,經提起訴訟並獲得一審勝訴判決後,日前台灣高等法院95年度勞上易字第14號判決亦復支持原審見解,認為夜點費具有「勞務之對價」與「經常性給與」之性質,屬於勞動基準法第2條第3款所定義之「工資」,中油公司認該夜點費係「偶發、恩惠性給與」之辯解並不足採,判決將中油公司之上訴予以駁回。
【解析】
夜點費乃慰勞夜班人員之點心費用,為一具勉勵性質之福利性給與,在94年6月14日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10條第9款修正前,明文排除於勞動基準法第2條第3款所稱「其他任何名義之經常性給與」之外,不屬於工資的一部分。
但因許多企業為了減輕雇主日後發放退休金的責任,將「輪班津貼」或「夜勤津貼」等具有工資性質的給付,以「夜點費」(或「誤餐費」)等名義發放,因此在94年刪除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將「夜點費」排除於工資之外的規定,日後夜點費是否計入平均工資之內,需要依個案實質認定,並非使用「夜點費」或其他類似之名目發放即可當然排除。
根據上述台灣高等法院之判決可知,我國目前實務對於「工資」之認定採取「勞務之對價」與「經常性給與」兩個標準。
因此,中油公司針對輪值大小夜班之工作人員,於基本工資之外,按月依上班日數所發放的「夜點費」,因中油公司為24小時全天候、連續性現場作業的營運模式,而擔任夜班油罐車司機又為該5名員工一貫性、常態性的工作型態,與一般公司為應付臨時性業務需求偶爾為之的情形不同。
加上「夜點費」不因員工之工作內容、年資、級職不同而有差別,著重在於是否有實際的工作行為,若當夜未值班則不得領取夜點費。因此,「夜點費」已成為該5名員工因經常性提供勞務所得之報酬,具有「勞務對價性」與「經常性給與」的性質,屬於工資之一部份。所以,未來員工因提供勞務,獲得公司經常性給與的報酬,不再因其為「夜點費」或其他類似之給付名稱而影響其退休金平均工資之計算,若員工請領退休金因此有所短少,可依法訴請公司給付不足之差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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