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3期:家庭暴力與民事保護令
☉出刊日期:2005/07/11
☉發行單位:法治國律師事務所 / 撰文:王泓鑫主持律師
【事件】
報載藝人王靜瑩出面指控遭老公陳威陶施暴,導致眼角受傷縫了好幾針,於是向法院申請保護令(2005年7月5日TVBS新聞參照)。到底什麼是家庭暴力?遭言語辱罵算不算家庭暴力?保護令又該如何申請?
【解析】
*「家庭暴力」,指的是家庭成員間所實施的暴力行為,除了夫妻間之外(包含前夫、前妻),事實上夫妻(同居關係)、家長家屬之間、直系血親或直系姻親間(如兒女打父母、媳婦打公婆或女婿打丈人或丈母)或者四親等之內的血親或姻親(以上都還包含現在不是但過去曾經是的情形)(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條參照)。
*而「暴力行為」,是指身體或精神上的不法侵害行為。因此,除了毆打行為之外,精神上的虐待也算是暴力行為,例如:言詞辱罵、跟蹤、監聽、監視等令人精神上痛苦之行為(家庭暴力防治法第2條第1項參照)。
民事保護令有二種,一種為通常保護令(家庭暴力防治法第13條),另一種為暫時保護令(家庭暴力防治法第15條參照):
*通常保護令:一般在遭受家庭暴力時,被害人可以向住居所地或施暴者的住居所地管轄之法院以書面聲請。法院在收到聲請後應即審理,但因需要開庭審理的關係,一般都要2至3週才會開庭,再1至2週後才會收到保護令。因此另有「暫時保護令」之設。通常保護令之時效最長為1年,時限到了之後,可再延長1年。
*暫時保護令:在急迫情形下,法院可依據受害人聲請,或者依據職權,不經開庭就核發暫時保護令或者在通常保護令開庭審理終了之前,先核發暫時保護令。
保護令的內容因案件而有所不同,通常會有「禁止加害人對於被害人為暴力行為」、「禁止加害人對於被害人騷擾、打電話、通信或其他非必要之聯絡行為」、「命加害人搬出被害人之住居所」、「命加害人遠離被害人經常出入之處所,如住居所、工作場所、學校等一定距離」、「定暫時對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由一方擔任之方法,並命交付子女」等保護之內容(家庭暴力防治法第13條參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