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06期:平台外送員,是勞動契約?還是承攬契約?
☉發行單位:法治國律師事務所 ∕ 撰文:王泓鑫主持律師
☉出刊日期:2021/03/01
【法律加油站】:平台外送員,是勞動契約?還是承攬契約?
【事件】
美食外送平台標榜只要滑滑手機、動動手指,不用排隊,美食就直送家中。消費者享受便利的美食服務,但背後是卻是美食平台外送員以生命為代價換來的。日前,就曾經發生過多起美食平台外送員在送餐過程中發生重大車禍,甚至死亡的案例,2019年10月就有某家外送平台接連發生兩起外送員送餐途中發生車禍的死亡事件。勞動部隨即針對多家美食平台發動勞檢,認定大部分業者與平台外送員屬於僱傭關係(勞動契約),但某家業者隨即與旗下平台外送員另行簽立承攬契約,以為反制。但平台外送員與業者間的關係,是勞動契約?還是承攬契約?
【解析】
◎ 勞動部認定美食平台業者與外送員屬於僱傭契約,並非承攬關係:
勞動部認定大多數美食平台業者與外送員間之勞務關係屬於僱傭契約(勞動契約)而有勞基法適用。理由在於,業者規範外送員應親自執行外送作業,未經平台同意,不得自行或以其他方式轉單;另外,外送員於送餐過程完全受到平台指揮監督,且有明確的管理制度,具有拘束性;再者,如果外送員要棄單,須受平台規範而有懲處或扣點制度,立於不平等的地位;最後,外送員納入平台業者的生產體系內,與其他同事處與分工合作狀態。
◎ 平台業者立馬與外送員簽立「承攬契約」,有效嗎?
美食平台業者遭勞動部勞動檢查,並認定其與外送員屬於「僱傭契約」後,某業者隔年即與外送員全部重簽「承攬契約」,是否成為「假承攬,真僱傭」?
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2215號判決認為:「基於勞基法保護勞務提供者之立法精神,除當事人明示成立承攬契約,或顯然與僱傭關係屬性無關者外,基於保護勞工之立場,應為有利於勞務提供者之認定,只要有部分從屬性,即足成立勞動契約關係。」,換言之,最高法院目前的立場,有關勞務契約屬性的認定,是採有利於勞工之認定,除非明文約定屬「承攬契約」,或契約性質顯然與僱傭無關,否則只要有部分的從屬性,就認定為屬僱傭關係(勞動契約)。
但如果雇主與勞工明文簽署「承攬契約」,但依契約內容性質,卻有從屬性,此時,是否仍一律認定還是屬於「承攬契約」?此點確實有討論空間。
◎ 僱傭契約(勞動契約)與承攬契約之區別標準何在?
前揭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2215號判決載:「按勞基法規定之勞動契約,指當事人之一方,在從屬於他方之關係下,提供職業上之勞動力,而由他方給付報酬之契約。此觀該法第2條第3款、第6 款規定即明。勞動契約當事人之勞工,通常具有人格從屬性、經濟上從屬性及組織從屬性之特徵。而稱承攬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為他方完成一定之工作,他方俟工作完成,給付報酬之契約,民法第490條第1項定有明文。承攬契約之當事人以勞務所完成之結果為目的,承攬人只須於約定之時間完成一個或數個特定之工作,與定作人間無從屬關係,二者性質並不相同。」。換言之,是以勞務提供者與雇主有無「從屬關係」為斷。
而何謂「從屬關係」?按勞工與雇主間之從屬性,通常具有:1、人格上從屬性,即受僱人在雇主企業組織內,服從雇主權威,並有接受懲戒或制裁之義務。親自履行,不得使用代理人。2、經濟上從屬性,即受僱人並不是為自己之營業勞動而是從屬於他人,為該他人之目的而勞動。3、組織上從屬性,即納入雇方生產組織體系,並與同僚間居於分工合作狀態等項特徵。又基於保護勞工之立場,一般就勞動契約關係之成立,均從寬認定,只要有部分從屬性,即應成立(最高法院96年度台上字第2630號、81年度台上字第347號民事判決意旨同此見解)。
如以上開法院實務見解而論,外送員與平台業者間之關係,確實符合上開從屬性之判斷,而屬僱傭關係。
另外,就僱傭契約之成立要件言之,僱傭契約在受僱人一方,僅止於約定為僱用人供給一定之勞務,即除供給一定勞務之外,並無其他目的,在僱用人一方,亦僅約定對於受僱人一定勞務之供給而與以報酬,縱使受僱人供給之勞務不生預期之結果,仍應負給與報酬之義務,此為其所有之特徵(最高法院45年台上字第1619號民事判決先例同此意旨)。如果以此判斷標準,外送員一定要將消費者之餐點送達指定處所,才算完成任務,與前揭判決所稱,「縱使受僱人供給之勞務不生預期之結果,仍應負給與報酬之義務」,並不符合。
再者,承攬契約之當事人,以勞務所完成之結果為目的,承攬人只須於約定之時間完成一個或數個特定之工作,與定作人間無從屬關係,可同時與數位定作人成立數個不同之承攬契約(最高法院94年度台上字第573號民事判決意旨同此見解)。就此標準而言,外送員需完成配送,才可請領報酬,又與承攬契約之特徵相符。
◎ 地方政府分別制定外送平台業者管理自治條例
有鑑於上開平台業者與外送員間之法律關係,不易釐清,各地方政府於是直接制定地方自治條例以為規範,如「台北市外送平台業者管理自治條例」,第4條便規定,外送平台業者應以自己的費用,幫外送員投保傷害保險,包含意外傷害致失能或死亡之保險,最低保險金額新臺幣200萬元,意外傷害之醫療保險,實支實付型之最低保險金額新臺幣3萬元,日額支付型之最低保險金額每日新臺幣1000元。
另外,同條例第5條規定,外送平台業者於政府機關因天然災害宣布停止上班期間,應停止從事外送服務,並通知外送員。但有正當理由,認無顯著或可預見風險者,不在此限。藉以保障外送員之人身安全。
◎小結
美食平台雖提供消費者享受美食的便利選擇,但此制度背後卻是以外送員暴露在交通事故嚴重風險作為代價。尤其,業者為了節省成本,將其與外送員間之勞務契約定調為「承攬契約」,以免除其為外送員投保勞健保及勞退之義務,但卻造成外送員沒有勞健保及勞基法之相關權利,非常不利於外送員。
勞動部雖認定大部分業者與平台外送員屬於僱傭關係(勞動契約),但某家業者隨即與旗下平台外送員另行簽立承攬契約,以為反制,而相關法令對於平台外送員與業者間的關係,是勞動契約?還是承攬契約?卻常遭各自解讀而莫衷一是。
地方政府為了保障勞工權益,直接制定針對外送平台業者管理自治條例,主要課予業者要為外送員投保意外險及醫療險之義務,並規範天然災害時(主要是颱風天)應停止外送業務,以免外送員在送餐途中發生意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