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02期:資深員工升任「經理人」,無勞動基準法適用?
☉發行單位:法治國律師事務所 ∕ 撰文:王泓鑫主持律師
☉出刊日期:2021/01/25
【法律加油站】:資深員工升任「經理人」,無勞動基準法適用?
【事件】
某甲年輕時就任職A公司,從作業員、組長、課長、科長,一路晉升至「經理人」。後因武漢肺炎緣故,A公司業績連年虧損,導致經營者決定結束營業,將員工資遣。某甲可以依據勞基法領取資遣費嗎?
【解析】
◎「經理人」並非勞工,不適用勞動基準法!
勞動部86年1月9日台86勞動一字第001032號函載:「依公司法委任之經理人及依民法第553條委任有為商號管理事務及為其簽名之權利之經理人,均不屬勞動基準法所稱之勞工,亦不適用勞動基準法。」
因此,經理人並非勞工,並無勞動基準法相關規定之適用。
◎由資深員工晉升為公司「委任經理人」,仍屬「勞工」嗎?
公司員工一路由基層做到科長、組長、襄理、副理,而因資歷豐富,由公司拔擢為「經理人」,此時,是否仍有「勞工」身分?
法院實務見解認為,「…按公司與經理人之關係為委任關係。而民法第553條規定:稱經理人者,謂有為商號管理事務,及為其簽名之權利之人。查嚴定川在山河森公司之職位為副總經理,為原審所認定之事實。倘嚴定川之職務係憑其知識、經驗為山河森公司管理事務,及有權為山河森公司簽名,其於職務範圍內之事項有相對之自主性,則縱前此曾受僱為公司之員工,其職位係由員工升任而來,仍不得謂其非山河森公司之經理人,其與山河森公司間之關係非委任關係而係僱傭關係【勞動契約】,有勞基法規定之適用…」(最高法院87年台上字第376號民事判決參照)。
換言之,即便經理人係由原先公司資深員工升任,但升任為經理人後,與公司間之法律關係即屬「委任關係」,而非「勞動契約」。
◎升任為經理人之後,原先的勞動契約還會存在嗎?或會終止?
某甲升任為經理人後,與公司間之法律關係既然屬「委任關係」,原先之「勞動契約」關係會繼續存在或者會同時終止?實務見解認為,委任契約與勞動契約,兩者性質不同,委任關係成立後,原先的勞動契約即屬終止。
此觀最高法院83年台上字第1018號判決亦認,所謂委任,係指委任人委託受任人處理事務之契約而言。委任之目的,在一定事務之處理。故受任人給付勞務,僅為手段,除當事人另有約定外,得在委任人所授權限範圍內,自行裁量決定處理一定事務之方法,以完成委任之目的。而所謂僱傭,則指受僱人為僱用人服勞務之契約而言。僱傭之目的,僅在受僱人單純提供勞務,有如機械,對於服勞務之方法亳無自由裁量之餘地。兩者之內容及當事人間之權利義務均不相同。上訴人受被上訴人自58年5月12日僱用為其管理部辦事員,其後擔任股長、科長、課長,其職務之性質,均為單純給付勞務為目的之工作,其與被上訴人間之關係,為單純僱傭性質。惟其後升任被上訴人之襄理、副理、副總經理,因其職務屬經理人之性質,其與被上訴人間已變更為委任關係。而委任與僱傭性質不同,且無可兼而有之,故原有僱傭關係應認業已終止。
另台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勞訴字第102號民事判決亦認為,勞工被雇主任命不具使用上從屬關係而具有委任關係之職務時,當事人間已默示訂定一委任關係,而原勞動契約因終止而終局之消滅,當事人間只存在一不可割裂且亦未被割裂之統一的、一體的委任契約關係。當事人若欲令其勞動契約例外地繼續存在(以暫時中止之狀態),則應有特別之合意,始得承認之,蓋此時勞工乃是被升職,且進入資方之領導階層,享有廣泛的決定權限。原勞動關係之消滅通常亦不至於造成勞工之經濟上不利益,因為報酬通常會作有利於受僱人之變動,甚至大幅度提升。…堪認原告至遲於94年6月起即擔任經理人,從此之後均持續為被告公司之管理階層,其與被告公司間已不具使用上之從屬關係,而成立委任契約之法律關係,故參照前述最高法院83年度台上字第1018號判決意旨,應認原勞動契約因此默示地終止而終局地消滅。
由上可知,資深員工升任為經理人之際,除非雙方有特別之約定,否則原先之勞動契約即屬終止,而改以委任契約規範。
◎委任經理人會因為有無向主管機關登記而有不同嗎?
依據公司法第29條規定,公司得依章程規定置經理人,其委任、解任及報酬,依下列規定定之。但公司章程有較高規定者,從其規定。
由上可知,公司委任經理人的話,尚須依公司法向主管機關申請登記,若公司疏未登記,則經理人與公司之間的關係,是否仍屬「委任」?或者,為勞動契約?
法院見解認為,有無依據公司法相關規定程序進行登記,並非重點,經理人與公司間之關係仍應依據實際情形認定。此觀最高法院87年台上字第376號判決謂:「…至山河森公司任用嚴定川為公司之副總經理 ,未依公司法第29條第3項規定由總經理提請之程序辦理,及山河森公司於嚴定川到職後,未依公司法第402條第1項規定向主管機關申請登記,乃山河森公司有無違反公司法應受行政罰之問題,尚難據為兩造間之關係為僱傭關係【勞動契約】之依據。」,可茲參照。
◎小結
公司依據公司法或民法相關規定委任之「經理人」與公司間的法律關係,屬「委任契約」而非「勞動契約」。即便經理人係由公司原先的資深員工升任,但此資深員工升任後,與公司間之關係即變更為委任契約而脫離勞動契約之範疇。且委任契約與勞動契約,兩者性質不同,委任契約成立後,原先的勞動契約即屬終止,除非雙方另有約定。且經理人與公司間之關係仍應依據實際情形認定,有無依據公司法相關規定程序進行登記,並非重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