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10-15 10:37:45王泓鑫律師

第163期:責任制:多做無賞,做死不賠!



發行單位:
法治國律師事務所指導:王泓鑫主持律師/撰文:張明宏律師

出刊日期:2010/10/11

 

【事件】

報載「年僅廿九歲的科技公司工程師,一月間被父親發現在家中堆滿公司文件的電腦桌前昏迷不醒,送醫急救後不治。受理陳情的立委指出,工程師經拔擢為資深工程師,並小幅加薪後,工作變成「責任制」,加班費都領不到。家屬認為,工程師生前最後六個月平均加班時數超過八十小時,意外猝死顯然是因過勞所致。但公司方面不願認定其為職災過勞死,勞保局也以休克猝死與加班時數無關等理由,未予核准職業災害死亡」(20100927日中國時報參照)。是否為責任制工作如何認定?是否有法律依據?(至於如何認定是否屬職業災害之傷害、死亡部分,則請參看法律新聞週報第142期苦命勞工與職災保障一文),以下僅就責任制與加班費、值班等相關法律問題為初步的探討。

【解析】

    何謂「責任制」?

雖然有許多工作,要負的責任很重,然而並不是每一份責任很重的工作,都是勞基法所稱責任制工作。因為,相關勞動法規對於責任制有著明確的規範。

廣義的責任制工作,指的是勞動基準法第84條之11款、第2款、第3款所稱之「監督、管理人員或責任制專業人員、監視性或間歇性之工作、其他性質特殊之工作」。而第1款所謂「責任制專業人員」,依照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 50條之1定義,係指以專門知識或技術完成一定任務並負責其成敗之工作者。

另外前述勞基法第84條之1所稱監督、管理人員、、監視性或間歇性工作。其定義分別為:一、監督、管理人員:係指受雇主僱用,負責事業之經營及管理工作,並對一般勞工之受僱、解僱或勞動條件具有決定權力之主管級人員。二、監視性工作:係指於一定場所以監視為主之工作。三、間歇性工作:係指工作本身以間歇性之方式進行者(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 50條之1參照)。

然而這樣的規定還是太抽象,所以依照勞基法第 84條之1所謂責任制,還必需是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公告為責任制之工作。

而主管機關公告為責任制工作,舉例來說有學術研究及服務業之研究人員、會計服務業僱用之會計師、事業單位自行僱用之警衛人員、畜牧法規定執行家畜禽屠宰衛生檢查之人員、電影片製作業之燈光師、燈光助理、攝影師、攝影助理、電工人員與專責拍攝現場升降機操作及軌道架設之工作者等等(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勞動2字第 0980130632 號公告「核定學術研究及服務業之研究人員中符合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五十條之一第二款或第四款規定者,為勞動基準法第八十四條之一之工作者」、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勞動 2 字第 0990130217號公告「核定會計服務業僱用之會計師為勞動基準法第八十四條之一之工作者」、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勞動 2 字第 0980130491 號公告「核定事業單位自行僱用之警衛人員為勞動基準法第八十四條之一之工作者」、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勞動 2 字第 0990130255 號公告「核定依畜牧法規定執行家畜禽屠宰衛生檢查之人員為適用勞動基準法第八十四條之一之工作者」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勞動 2 字第 0990130743 號公告核定「電影片製作業之燈光師、燈光助理、攝影師、攝影助理、電工人員與專責拍攝現場升降機操作及軌道架設之工作者」為勞動基準法第 84 條之 1之工作者))。

    加班費不能請求?

除了上述要件之外,責任制其工作內容(工作時間、例假、休假、女性夜間工作)依照勞基法第84條之1,勞雇雙方還需另行以書面約定(且參考勞基法所定之基準且不得損及勞工之健康及福祉),並報請當地主管機關核備,始能不受勞基法第30條、第32條、第36條、第37條、第49條,有關工時、例假、休假等規定之限制。

所以,並不是每一個工作都可成為責任制,必需符合上述要件始成為責任制。因此,未經主管機關公告為責任制之工作,公司即不能自認為責任制工作而不給付加班費。

以製造業勞工為例,製造業勞工目前並非勞委會公告適用責任制之工作,加班仍應給與加班費(台南縣政府勞工處勞安條件科2010/9/29公告參照)。而且縱使變成責任制,其工作時間也不是沒有上限的(亦即仍需參考勞基法所定之基準且不得損及勞工之健康及福祉)。另依勞委會函釋,若責任制勞工與雇主所約定之正常工作時間超出法定正常工時之時數時,勞工之基本工資應按時數增給,並非仍以每月17,280元為限(行政院勞工委員會98526日勞動2字第0980013030號函參照)。

    值班錢較少?

責任制得否請領加班費?即勞工下班後接續值班,可否請領加班費?

目前實務上,有以值班的內容是否與「正常工作時間職司之工作內容」相同或相當,來區別可否依法請領加班費,與正常工作相同的,原則上可依法請領加班費,若所耗費之精神、勞力,難與一般正常持續工作者相提併論者,則僅能請求勞資雙方議定之津貼而已(「事業單位為因應其業務需要,經徵得勞工之同意,要求勞工於工作時間以外,從事非勞動契約約定之工作即值日(夜),其津貼應由勞雇雙方議定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勞簡上字第22號民事判決參照))。

而「一般工作內容是否相同,通常雖以工作項目或名稱做為區分之標準,然工作之密度方面,基於同工同酬原則,即應以工作內容之實質為斷。是工作名稱雖同,但實際工作內容勞逸有別者,則仍應認為係屬不同之工作內容。」(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勞簡上字第22號民事判決參照)。

    小結

綜上所述,要成為責任制工作,需具備許多要件(尤其是需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公告為責任制之工作),並不是薪水較高、公司賦予的責任較重,就會變成責任制。未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公告為責任制之工作,當雇主延長勞工工作時間時,雇主仍有支付加班費之義務(勞動基準法第24條參照)。另外,縱使成為勞基法所稱責任制工作者,其工作時間也不會變成無上限,仍需受勞資雙方書面約定以及不能損及勞工健康等原則之拘束。至於下班後繼續值班也一樣,只要工作內容不變,縱稱為值班,雇主仍需支付加班費,而不可僅支付較少之值班津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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