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07-09 17:48:09王泓鑫律師

第144期:制服趴扮警,臨檢進警局!




發行單位:法治國律師事務所 撰文:王泓鑫主持律師

出刊日期:2010/05/03

 

【事件】

報載女大學生與朋友在舞廳內舉行制服趴,慶祝生日,恰巧遇到警察前來臨檢。剛好女學生當日以女警裝扮與會(20100502日自由時報新聞參照)。警察看到制服女警,一開始還以為怎會有一線三星女長官在場,經詢問後才知道是是學生裝扮?女學生擅著警察制服已屬觸法。

 

【解析】

    冒充公務員罪之定義

依據刑法第159條規定:「公然冒用公務員服飾、徽章或官銜者,處五百元以下罰金。」而本條犯罪僅以冒用「公務員」之服飾、徽章及官銜才算,且須「公然」為之才算。因此,制服趴各式裝扮,扮空姐、辦護士、扮醫生、扮水手制服生,都沒問題,但如果裝扮成警察、軍人等公務人員,並在公共場所出現(如舞廳、餐廳),可就有觸法的可能了。

◎何謂「公然」?

公然之要件,除「不特定的多數人」之外(按刑法上之公然侮辱罪,祗須侮辱行為足使不特定人或多數人得以共見共聞,即行成立,參照院字第二○三三號解釋),不以侮辱時被害人在場聞見為要件,司法院院字第2179號解釋參照),亦包含「特定之多數人」(按「本院院字第二○三三號解釋所謂多數人,係包括特定之多數人在內,至其人數應視立法意旨及實際情形已否達於公然之程度而定。應予補充釋明,參照司法院釋字第145號解釋)。

實例上即曾有人公然冒充憲兵而遭判刑案例。按「憲兵勤務臂章上綴有陸海空軍軍徽,自係陸海空軍徽章。上訴人在公眾得以共見共聞之通衢,冒稱屏東憲兵隊刑事調查人員,在客觀上足以使普通人信其為所稱之官員,顯係公然冒用公務員官銜,並出示憲兵勤務臂章,核係一行為觸犯陸海空軍刑法第九十二條冒用陸海空軍徽章,及刑法第一百五十九條公然冒用公務員官銜二罪名,依刑法第五十五條前段規定,應從一重之冒用陸海空軍徽章罪處斷。」(最高法院57年度台上字第2662號判決參照)。

    未著制服,僅聲稱為警察,是否亦構成本罪?

由於本罪除處罰冒充公務員服飾,亦處罰冒用徽章及官銜之行為。

所謂冒用官銜,不以冒用正式公務員官銜為必要,只要泛稱警察、刑警、檢察官、法官等即屬之。實務見解認為,刑法上冒用公務員官銜罪所屬章節立法精神乃著重於國家、社會秩序與公務員職權形象之維護,所稱官銜固係指官階職銜而言,但非能以狹義觀念解釋,如警監、警正、巡佐均係公務員之官銜,但絕少人用之,一般人均泛稱為警察人員,即一般社會觀念亦俗稱為刑警或警員,兩者在名稱上表示方法雖不同,實為同一身分,且一經表示為警察欲行使其某項職務行為,一般民眾均信知其身分為警員,此與公務員之職銜並無相背之處,因此上開被告自稱為警察之舉止,即屬冒用公務員官銜之範疇,應無可疑(台灣台北地方法院88年度易字第3079號判決參照)。

實例上即有酒客於警察臨檢酒店時,因擔心遭臨檢而向前來臨檢之警察表明亦為刑警,可協助幫忙,而遭識破法辦(按「被告陳○文於台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分局民權一派出所警員邸○傑、歐○會、賴○農至前述俱樂部實施臨檢時,於實施臨檢之警員及該俱樂部現場助理吳○明暨該俱樂部服務生多人等特定多數人可共見共聞之狀態下,在該俱樂部大廳公然冒用台北縣警察局海山分局刑事組偵查員之官銜,向實施臨檢之警員邸○傑表示其為該分局之刑警,是否須協助執行臨檢勤務之行為,核其所為係犯刑法第一百五十九條之冒用公務員官銜罪。」,台灣台北地方法院86年度易字第2454號判決參照)。

另如某甲因友人乙女與人涉有刑事官司,二人為取得事證,乃協議由某甲冒充為調查員,並由乙女帶同至丙男營業處,公然由某甲向丙稱其為調查局人員,前來欲製作筆錄,惟尚未訊問時,即為人識破,問甲、乙二人有無構成刑法第一百五十九條冒用公務員官銜罪。法務部曾以上開案例為題探討,討論意見認為:「刑法第一百五十九條所屬章節立法精神乃著重於國家、社會秩序與公務員職權形象之維護,所稱官銜固係指官階職銜而言,但非能以狹義觀念解釋,如警監、警正、巡佐、偵查員、助理稅務員、審核員、稽查員均係公務員之官銜,但絕少人用之,一般泛稱為警察人員或稅務人員,即一般社會觀念均以稅務人員,調查局人員或刑事人員向來俗稱稅務員、調查員及刑警,兩者在名稱上表示方法雖不同,實為同一身分,且一經表示為稅務人員、調查局人員或刑事人員欲行使其某項職務行為,一般民眾均信知其身分為稅務員、調查員或刑警,此與公務員之職銜並無相背之處,為維護公務員之職權形象,與社會秩序,本件甲、乙二人所為自應構成刑法第一百五十九條之罪」(法務部(80)法檢()字第130號函參照)。

    冒用已經作廢的徽章,是否構成本罪?

實例上認為,冒用軍事機關業已作廢之證章,如該證章係屬陸海空軍徽章,雖已作廢猶足使人誤信有為有效,成立刑法第一百五十九條之罪(司法院院解字第2991號參照)。因此,即便冒用作廢之徽章仍構成犯罪。

    出租或製作公務員制服及徽章之廠商,有犯罪嗎?

本案女學生向警方供稱女警制服是向道具店租來的,店家出租或製作女警制服,有犯罪嗎?實務見解認為「查陸軍士官階級臂章係刑法第一百五十九條,陸海空軍刑法第九十二條所定徽章之一種,非經陸軍士官佩帶在身並不足為表示官階之證明,似與刑法第二百二十條以文書論之情形有間,除冒用者得分別情形適用上列法條處罰外,單純製造出售似尚難認為有刑事責任。」(內政部(48)台函刑(五)字第1764號參照)。因此,單純產、售、出租公務員制服,並不構成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