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12-13 03:48:50rebeccb4u6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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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官、法官都是法律的守門人,且扮演彼此制衡的角色──當檢察官起訴被告,但法官發現證據不足,就會判決無罪;檢察官不服一審判決,可以向二審上訴……;當全案有罪定讞,被告要被執行刑罰的時候,檢察官還會做最後的核查,確定一切無誤後,受刑人才會服刑。

在這層層疊疊且交互制衡的法律運作下,檢察官、法官既然是受過專業訓練的法律守門人,理當不應該出錯。但據報載,彰化地院一位法官因為對被控貪污的卸任陳姓校長堅不認罪,盛怒之下,做出超過法律刑度的判決──最多只能判15年徒刑,法官竟判了16年。

陳校長被法官判錯。不過,「老謝」的官司更扯──檢察官、法官一路錯到底!

在說老謝的故事之前,要先對現行毒品案件的處理程序,有個基本認識。

依照「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規定,凡是施打、吸食毒品被逮者,必須要看是符合下列哪三種態樣,而做出不同的法律處置方式:初犯、五年內再犯、五年後再犯。

如果是「初犯」,為了鼓勵毒犯自新,法律的規定是,必須先經過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當執行完畢後,檢察官要處分不起訴、或法官要做出不審理的裁定,而且必須放人。

如果是「五年內再犯」,則屬於毒品戒治無效的對象,法律的規定是依法追訴、或交付審理。也就是說,全案必須移送法辦,由檢方偵查起訴,再由法官審理判決。

至於「五年後再犯」,則是要回到「初犯」的處置模式。換句話說,法律規定凡是在「五年後」又施打、吸食毒品的人,一旦被逮獲,則仍然視同是「初犯」,必須先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當執行完畢,檢察官要不起訴處分、或法官要裁定不審理,且要放人。

清楚了這些法律硬性規定後,可以來看老謝的故事了……

老謝曾經在民國92年使用毒品被逮,這年6月,他接受強制戒治處分;民國93年5月11日,檢察官做出不起訴處分(板橋地檢署,93年度戒毒偵字第172號)。民國98年5月28日,老謝又吸毒被逮。因為和前次吸毒已經滿了5年,他再度被觀察、勒戒;在被評定沒有繼續施毒傾向後,民國99年2月,老謝被釋放,檢察官對他再度做出不起訴處分(板橋地檢署,98年度毒偵字第8050號)

沒想到,民國105年2月,老謝又因吸毒被逮。

老謝第三度被抓,距離前次已經滿了五年,依法律規定,他的人生又要再來一次、司法流程也得再運作一次──送觀察、勒戒,執行完畢後,檢察官再做出不起訴處分……

但是,新北地檢署(即板橋地檢署)這回卻並非如此。檢察官直接向法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沒想到,法官也沒有發現檢察官違反了法律規定,也將錯就錯的判了老謝3個月徒刑(新北地院判決書,105年度簡字第6038號)

法律千條萬條,百姓未必人人能懂。以老謝來說,他是直到檢察總長發現檢察官、法官一路錯到底,提起非常上訴,為他翻了案,老謝才恍然知道這個案子裡的檢察官違法在先、法官亂判於後。

老謝一而再、再而三的吸毒,而且,他是在法律的縫隙裡吸毒,三度被逮還能免於刑罰,法律只能不斷把他再送觀察、勒戒。他誤了自己、毀了人生,浪費了司法資源,這是法的無奈。

但是,對於法官在盛怒之下錯誤判刑、一審檢察官及法官一路錯到底的判決,百姓除了無奈,還是只能無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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