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08-15 09:47:15Raymond
批判明光社(一)︰違規賣旗
前言︰
明光社是香港一家有濃厚基督教背景,但卻在傳媒面前不止三次不認主的團體。有人稱之為「基督教原教旨主義者」;可是我個人並不十分贊同。明光社言論向來以激進見稱,以「關注」傳媒、家庭倫理及性文化為名,自恃背靠教會財雄勢大 (相對被其欺壓者而言),欺壓弱勢社群如妓女、同性戀者等,還自覺站在道德高地,狗眼看人低。
我雖然討厭基督教,但明光社惹人討厭的地方並不限於其基督教背景及理念,所以無論教徒、非教徒,甚至像我這種敵基督的人亦應該放下宗教門戶之見,攜手反對。既然明光社以道德衛士自詡,旁人當對其言行有所期望;於「批判明光社」系列文章中,我亦會以比平日嚴厲的標準批判明光社,還望別惹「吹毛求疵」之嫌。
不要被傳媒、網上聲音影響,甚至不要被我蒙蔽,請自行瀏覽明光社網頁 www.truth-light.org.hk 看過他們第一手的資料後,再自行判斷,看看我說的對不對。
-----------------------------------------------我是分隔線-----------------------------------------------
先看一段報章新聞報道︰
(報道以廣東口語寫成 – 香港的報業,唉。以下是經我翻譯的書面語版本。)
明光社賣旗餘波 (刊於《蘋果日報》八月十四日 A21 版)
一向以代表社會「正氣」自居的明光社,終於陰溝裏翻船。明光社上月 25 日賣旗籌款,已經被同志、協助性工作者的組織等杯葛,他們又四出監察賣旗情況,結果有記者發現其中一名賣旗的小朋友未滿 14 歲,接規定必須由家長或監護人陪同才可賣旗。
負責監管賣旗的社會福利署收到投訴後進行調查,明光社指當日該小童由一位兒童院職員陪同賣旗,但社署裁決指該職員並不符合監護人定義,即明光社違規;明光社解釋,事件為兒童院方面誤解監護人定義引致。署方已致函明光社,要求明光社確保所有參與賣旗人士遵守賣旗許可證所列條款,否則對日後申請賣旗有影響。
容我將網上關於明光社賣旗的討論押後,先討論這則新聞。雖然報道篇幅不大,比明光社花鉅款刊登一系列報章廣告抹黑同性戀者及《性傾向歧視條例》的篇幅更是小多了,可是它反映的明光社的黑暗面,比有關系列廣告更真實、更負面。攻擊同性戀者的組織比比皆是,但作為一個組織,態度馬虎、處事兒戲、推卸責任,實在比反同立場更令人失望。
先論違規做法。規則有沒有哪條較輕、哪條較重的問題我不想討論,違反了就是違反了。作為一個獲批准賣旗的機構,明光社有沒有詳細閱讀賣旗指引?錢是袋得穩穩的沒錯,但自己該做的、該遵守的卻沒有認真去確認。尤其是明光社這類高舉道德旗幟的組織,自身如此看待規則,無論如何不能服眾。
如果沒記錯,明光社前陣子鬧的「人權課程風波」中有傳媒引述明光社對人權觀念的理解是這樣的︰人權並不是天賦的,而是伴隨著責任。有可以享受的權利,就必須承擔一定責任。例如,一個孩子吃的、穿的,並不是沒有責任的人權。
如果孩子不乖、不聽父母的話,不盡自己的責任,父母是可以不養育他的。
關於明光社對人權的歪理,我目前為止仍只是道聽途說,改天看過明光社本身的立場後再論不遲。只是站於如此荒謬的立場上,明光社的行為依然是說不過去:旗是賣了,錢是收了,可是該做的卻敷衍了事。賣旗與人權的分別,在於賣旗的權利真的不是天賦的,是要經過審批的。與人權問題不同的是,這次賣旗是明光社自己去申請的,並不是被逼的,既然明光社可以認為人權必須附帶義務,賣旗利益所附帶的條件是否更應切實執行呢?知會家長一聲,查清楚甚麼是「監護人」,真的這麼困難嗎?難道會比明光社對弱勢社群的上綱上線更花工夫嗎?
再論明光社的解釋。甚麼「兒童院方面誤解監護人定義」云云,輕輕一句就把己方的責任推得一乾二淨。現在賣旗的究竟是明光社還是兒童院啊?兒童院方面根本沒有必要知道社會福利署如何界定陪同小童賣旗的監護人,因為申請賣旗的不是他們,有責任詳閱有關守則的也不是他們。責任在明光社這邊,自己不好好了解監護人的定義也就算了,還理直氣壯的說是別人的不是,企圖逃避社會公眾的問責聲音?再說,就算院方真的誤解了有關監護人的定義,監察、確保所有賣旗義工遵守規定,說到底也是明光社的責任。人家有所誤解,就代表你可以無視人家的誤解,疏忽對義工的監察嗎?這也可以算是開脫的理由嗎?
最叫人看不過的,是明光社平日一副道德糾察、自己就是真理的模樣,到自己犯了錯,卻還要諸多辯駁、死不認錯。經常強調責任的明光社啊,不要再文過飾非了,錯了就大方站出來認個錯,並作出相應措施防止類似事件重演,而不是一邊在慨嘆道德淪亡、扮演高高在上聖潔無瑕的救世者,一邊卻縱容自己違反規則、逃避責任、諉過他人。莫以惡小而為之,雖然非教徒不會原諒你七十個七次,一次半次的諒解總是有的。
明光社是香港一家有濃厚基督教背景,但卻在傳媒面前不止三次不認主的團體。有人稱之為「基督教原教旨主義者」;可是我個人並不十分贊同。明光社言論向來以激進見稱,以「關注」傳媒、家庭倫理及性文化為名,自恃背靠教會財雄勢大 (相對被其欺壓者而言),欺壓弱勢社群如妓女、同性戀者等,還自覺站在道德高地,狗眼看人低。
我雖然討厭基督教,但明光社惹人討厭的地方並不限於其基督教背景及理念,所以無論教徒、非教徒,甚至像我這種敵基督的人亦應該放下宗教門戶之見,攜手反對。既然明光社以道德衛士自詡,旁人當對其言行有所期望;於「批判明光社」系列文章中,我亦會以比平日嚴厲的標準批判明光社,還望別惹「吹毛求疵」之嫌。
不要被傳媒、網上聲音影響,甚至不要被我蒙蔽,請自行瀏覽明光社網頁 www.truth-light.org.hk 看過他們第一手的資料後,再自行判斷,看看我說的對不對。
-----------------------------------------------我是分隔線-----------------------------------------------
先看一段報章新聞報道︰
(報道以廣東口語寫成 – 香港的報業,唉。以下是經我翻譯的書面語版本。)
明光社賣旗餘波 (刊於《蘋果日報》八月十四日 A21 版)
一向以代表社會「正氣」自居的明光社,終於陰溝裏翻船。明光社上月 25 日賣旗籌款,已經被同志、協助性工作者的組織等杯葛,他們又四出監察賣旗情況,結果有記者發現其中一名賣旗的小朋友未滿 14 歲,接規定必須由家長或監護人陪同才可賣旗。
負責監管賣旗的社會福利署收到投訴後進行調查,明光社指當日該小童由一位兒童院職員陪同賣旗,但社署裁決指該職員並不符合監護人定義,即明光社違規;明光社解釋,事件為兒童院方面誤解監護人定義引致。署方已致函明光社,要求明光社確保所有參與賣旗人士遵守賣旗許可證所列條款,否則對日後申請賣旗有影響。
容我將網上關於明光社賣旗的討論押後,先討論這則新聞。雖然報道篇幅不大,比明光社花鉅款刊登一系列報章廣告抹黑同性戀者及《性傾向歧視條例》的篇幅更是小多了,可是它反映的明光社的黑暗面,比有關系列廣告更真實、更負面。攻擊同性戀者的組織比比皆是,但作為一個組織,態度馬虎、處事兒戲、推卸責任,實在比反同立場更令人失望。
先論違規做法。規則有沒有哪條較輕、哪條較重的問題我不想討論,違反了就是違反了。作為一個獲批准賣旗的機構,明光社有沒有詳細閱讀賣旗指引?錢是袋得穩穩的沒錯,但自己該做的、該遵守的卻沒有認真去確認。尤其是明光社這類高舉道德旗幟的組織,自身如此看待規則,無論如何不能服眾。
如果沒記錯,明光社前陣子鬧的「人權課程風波」中有傳媒引述明光社對人權觀念的理解是這樣的︰人權並不是天賦的,而是伴隨著責任。有可以享受的權利,就必須承擔一定責任。例如,一個孩子吃的、穿的,並不是沒有責任的人權。
如果孩子不乖、不聽父母的話,不盡自己的責任,父母是可以不養育他的。
關於明光社對人權的歪理,我目前為止仍只是道聽途說,改天看過明光社本身的立場後再論不遲。只是站於如此荒謬的立場上,明光社的行為依然是說不過去:旗是賣了,錢是收了,可是該做的卻敷衍了事。賣旗與人權的分別,在於賣旗的權利真的不是天賦的,是要經過審批的。與人權問題不同的是,這次賣旗是明光社自己去申請的,並不是被逼的,既然明光社可以認為人權必須附帶義務,賣旗利益所附帶的條件是否更應切實執行呢?知會家長一聲,查清楚甚麼是「監護人」,真的這麼困難嗎?難道會比明光社對弱勢社群的上綱上線更花工夫嗎?
再論明光社的解釋。甚麼「兒童院方面誤解監護人定義」云云,輕輕一句就把己方的責任推得一乾二淨。現在賣旗的究竟是明光社還是兒童院啊?兒童院方面根本沒有必要知道社會福利署如何界定陪同小童賣旗的監護人,因為申請賣旗的不是他們,有責任詳閱有關守則的也不是他們。責任在明光社這邊,自己不好好了解監護人的定義也就算了,還理直氣壯的說是別人的不是,企圖逃避社會公眾的問責聲音?再說,就算院方真的誤解了有關監護人的定義,監察、確保所有賣旗義工遵守規定,說到底也是明光社的責任。人家有所誤解,就代表你可以無視人家的誤解,疏忽對義工的監察嗎?這也可以算是開脫的理由嗎?
最叫人看不過的,是明光社平日一副道德糾察、自己就是真理的模樣,到自己犯了錯,卻還要諸多辯駁、死不認錯。經常強調責任的明光社啊,不要再文過飾非了,錯了就大方站出來認個錯,並作出相應措施防止類似事件重演,而不是一邊在慨嘆道德淪亡、扮演高高在上聖潔無瑕的救世者,一邊卻縱容自己違反規則、逃避責任、諉過他人。莫以惡小而為之,雖然非教徒不會原諒你七十個七次,一次半次的諒解總是有的。
明光社成日喺度攪政教合一,成日以為香港一定要基督教話事,正一垃圾明肛社!香港係自由社會,幾時倫到個死人蔡痔深獨裁!
我個新聞台都有一段批判明光社文章, Raymond兄你可以來討論一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