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所謂「冤、假、錯」案在發生之時,除了當事人自知無辜外,一般局外人均難以了解,且公權力掌控一切,最初局外人甚至還會誤解當事人罪無可綰,此種案件,只有在經年累月的拖延,案情逐漸大白後,真象才會出世,換句話說,受冤屈之當事人必須命大、氣長,才能沉冤得雪,否則只有指望上天對惡人的懲罰了。以下是真實發生在狄甘瑞「不續聘」案中的另一曲折事件 - 所謂的「抄襲」案,如今校方仍無任何承認錯誤而致歉的表示,顯見冤、假、錯案得雪也只有靠自己,靠公權力機構的自覺認錯,無異緣木求魚,以下是詳細過程。
民國88年3月29日國立成功大學外文系教師評審委員會召開八十七學年度第二學期第二次系教評會,討論外籍教師之「續聘事宜」,討論到狄甘瑞(Richard de Canio)時,決議:「不同意續聘。(同意0票,不同意5票)」理由是:「須改進部份:1.在本系開授課程非其學術專長。2.散播流言中傷系上同仁。3.四項作品係抄襲他人作品,違反著作權法,嚴重影響系譽。」所謂之「作品抄襲」,事後得知是外文系Cook、McDermott、Rubens、Thornton、Ren等五位教師87年3月10日所寫的聯名信,檢舉狄甘瑞的短篇小說集Vertigo and Other Stories中有四篇係抄襲,該信件因學校並未制定相關之處理辦法,當時外文系主任不予處理,88年李慶雄擔任系主任後,這些教師舊案重提,方才進入教評會討論,值得注意的是Cook、Ren亦為教評會委員,因此該決議事實上是「球員兼裁判」方式所炮製出來的「抄襲案」;更重要的是,李主任事前從未通知狄甘瑞那一篇著作被檢舉抄襲,亦未進行調查,狄甘瑞根本不知道有人檢舉他的著作,至於是否違反著作權法應由法院認定,外文系教評會胡亂定罪,可謂在製造「冤、假、錯」案。
狄甘瑞接到外文系教評會之決定後,當即針對「作品抄襲」之指控未經查證屬實,提出申復,但院及校教評會完全不予理會,而於6月25日通過「不續聘」,但因上述瑕疵,該決定被校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於12月3日「撤銷」。
成大校方在無任何有效「不續聘」決定存在的情形下,一方面拒絕恢復聘任狄甘瑞,一方面再度由各級教評會討論「不續聘」案,89年5月24日校教評會第二度決議:通過「不續聘」。理由與上年度完全相同,「作品抄襲」之指控仍未經查證屬實。(註:第二次「不續聘」理由中多加一項:「80至84學年度之『文學批評』因選課人數不足而未能開成,80至82學年度『電影與文學』之第二學期課,須上簽呈請准始能續開,自83年度起改由本國籍老師開授此類課程,開課十分順利,一連四年未有問題,依就業服務法第41條『不得妨礙本國人就業機會』之意旨,無續聘必要。」此理由可充分顯見成大當局的官僚鴨霸嘴臉。)
狄甘瑞提出申訴,最後教育部中央教師申評會於90年1月8日「撤銷不續聘」決定,中央申評會指出:「有關被指控『抄襲他人作品』,學校以系上五名教授連名舉發即據以認定『抄襲』,未依著作抄襲審查程序處理,難謂符合程序正義。學校教評會採擇證據不足,認定程序有瑕疵,殊堪認定…該校三級教評會…於教師合法權益之維護言,難謂周全。」
成大校方在無任何有效「不續聘」決定存在的情形下,一方面拒絕恢復聘任狄甘瑞,一方面再度由各級教評會討論「不續聘」案,90年5月24日校方通知狄甘瑞:「台端被檢舉涉嫌著作抄襲,依教育部『大專校院教師著作抄襲處理原則』…由被檢舉人提出書面答辯,請於文到十五天內提出。」顯示成大終於承認狄甘瑞為成大之教師,因此狄甘瑞回覆:「在收到校方聘書及恢復相關權益之後,方能作出適法之處置。」唯成大不發聘書,卻要進行調查,成大在此二行政措施上,充分顯露掌權者蔑視人權的傲慢。事實上成大此一調查行動根本沒有法規依據,教育部「大專校院教師著作抄襲處理原則」並非成功大學可依據之規定,因該原則第2條即敘明:「大專院校…應於校內相關法規中明訂教師著作抄襲審理單位、處理程序及懲處條款,公告周知,懲處條款並應於聘約中明定之。」在90年5月24日,成功大學並未制定任何著作抄襲處理辦法,成大之行動明顯不合法;姑且不論成大的調查行動有無法規依據,事實上成大對行政誠信原則的些微尊重亦付闕如,因為在該同一日,外文系教評會根本罔顧抄襲有無調查及證實,已開會通過「不續聘」,理由之一是「著作涉嫌抄襲,破壞學術規範,嚴重影響校譽。」顯示成大此調查之舉僅是自欺欺人而已。
90年9月12日校教評會通過「不續聘」,理由之一為「台端作品經送請校外學者專家審查結果:作品明確抄襲」,然成大當時仍無有關處理教師著作抄襲之辦法,在無任何法規依據下逕行「審查、認定」狄甘瑞作品抄襲,此種作法形同私刑,對學生的民主、法治教育恐為最負面的示範。該理由又曰:「已明顯涉及違反著作權法第九十一條、九十四條規定,…違反其他法令(即著作權法),情節重大者,本校無法續聘。」根本是「欲加之罪,何患無詞」。查著作權法第91條及94條為告訴乃論之罪,須經法院之審理才能確認,且有刑期,狄甘瑞真若違犯該二法條,早已在監服刑,豈能仍「逍遙法外」?顯見校方為「幹掉」狄甘瑞,已到胡亂攀附、掩耳盜鈴之地步。91年6月18日成大教師申評會撤銷「不續聘」決定,理由:「本校教評會未予狄甘瑞答辯機會(指抄襲案),確有不當。」
由於「抄襲」之指控導致之「不續聘」案,發展到此進入休眠狀態,成大在無任何有效「不續聘」決定存在的情形下,仍拒絕恢復聘任狄甘瑞。而狄甘瑞亦思考有必要對這些校外「學者專家」,實際無抄襲,卻能認定是「抄襲」的「意見」一探究竟,向校方申請取得之後,發現總共三位「學者專家」,其中一位(丙學者)對狄甘瑞之著作,結論為「創作性作品」(creative writing),係有利之意見,但被校「調查小組」忽視;另二位(甲及乙學者)之審查意見,竟犯有重大錯誤,該錯誤證明此二「學者專家」專業知識貧乏、不看原著及狄甘瑞之作品、審查意見係「抄」自檢舉函,簡直有辱其「學者專家」之名號,不過以陷害無辜的標準觀之,此二「專家」的確是「打手專家」。校外「學者專家」淪落為「打手專家」的例證載於附錄1。
狄甘瑞於91年6月24日提出申訴,指出該二「專家」之重大瑕疵,校申訴評議委員會於11月5日評議決定:「就申訴人答辯部份再請專家學者審查。」校方遵辦,依理所謂「再請專家學者審查」有兩種作法,送第三人請其就「學者專家」之審查意見及狄甘瑞之答辯作評斷;或送原「學者專家」就狄甘瑞之答辯作說明,再由「調查小組」作評斷,校方的作法是後者,但只作了半套,亦即原「學者專家」說明送回後,「調查小組」全盤接受,完全未做誰是誰非之評斷。「學者專家」之說明或第二次審查意見仍然是一副「打手專家」的嘴臉,例證載於附錄2。
最怪異者應為丙學者之態度轉變,狄甘瑞91年6月24日之申訴答辯並未質疑丙學者之審查意見,調查小組請其再審查,動機即很可疑。丙學者第二次意見基本上為其第一次所寫英文意見之中文翻譯,但將第一次之「Vertigo and Other Stories, as a collection of short stories, belong to the category of “creative writing.”」翻譯為「Vertigo and Other Stories一書中數則短篇故事雖屬『創作』,但…可能有抄襲之嫌疑。」而正確翻譯應為:Vertigo and Other Stories 屬於「創作」類。丙學者違反「一案不二審」原則,第二次的意見根本不應採用,此外丙學者的脫軌舉動,強烈顯示有校方人士關說丙學者更改審查意見。
校方處理抄襲案之「調查小組」於92年5月7日開會,以6票全票通過「狄甘瑞著作確實抄襲,證據明確。」然根據狄甘瑞針對「學者專家」第二次審查意見之質疑,證明僅是「打手專家」,從而推斷由本校德高望重教授所組成的「調查小組」,其邏輯判斷程度恐與「打手」也是雖不中亦不遠矣。5月20日校教評會討論「抄襲案」之懲處,決議「情節輕微,予以六年內不得升等、晉級、進修及休假研究。」
狄甘瑞不服校教評會決定,於92年6月12日提出申訴,申訴理由為:「Vertigo and Other Stories為隨興所寫之短文,非90年11月14日通過實施『國立成功大學教師著作抄襲處理要點』第5條所規定之升等著作、學術刊物專文、研究報告、學術著作、教科書。」(當初草擬「要點」者之考慮實高瞻遠囑,第5條之規定保障年輕教師寫情書若係抄自情書大全,可免被檢舉「著作抄襲」。)「調查小組於92年5月7日所作之『著作確實抄襲』決議,缺乏事務權限,應為無效。」10月2日校申評會評議決定:「不予維持校教評會決定。」理由:「被檢舉抄襲者係隨興所寫之短文,並非學術論文,亦未用於申請補助,出版是作為補充教材,非屬教科書,無『要點』所規定『著作』之適用。」10月27日校教評會重新討論,以「教科書為教材,補充教材屬教材之一部份,亦即(補充教材)屬教科書之範圍。」之立論,決議:「維持『六年內不得升等、晉級、進修及休假研究。』」(註:此立論犯「中詞不周延(Fallacy of undistributed middle)」謬誤,不能成立。校教評會之論理如同:教授是人,打手是人,亦即教授是打手;顯然為錯誤推論。)
狄甘瑞再提申訴,93年1月16日校申評會同意校教評會立論,評議決定:「申訴無理由。」狄甘瑞於2月18日向教育部中央教師申評會提再申訴,93年11月1日中央教師申評會以「『處理要點』係90.11.14.始由原措施學校發布施行,該要點所規範者既屬裁罰基本性質,按理不得溯及既往適用,故本案以原措施學校事後訂定之章則來處罰該章則施行前已發生之行為,於法即有違誤。」之理由,決議:「校教評會及校申評會之決定,均不予維持。」所謂「六年內不得升等、晉級」之懲處既以「法律不溯既往」之基本原則「撤銷」,當然校方應立即辦理晉級(即薪俸等級之晉升),狄甘瑞於11月12日請成大儘速回復權益,校方於12月7日答覆:「為維護台端權益,正會請相關單位研辦中。」而所謂的「研辦」,依事後之發展可知,官僚「研辦」的定義是「研究設置障礙不辦」。
狄甘瑞向教育部陳情,請教育部監督成大確實執行評議決定,94年1月13日校方回覆:「正依研議意見:會請系、院、校三級教評會就『台端確有著作違法抄襲之不當行為』…審議有無違反『教師法』…及得否予以年功加俸晉級。本校尚無未依規定執行教育部中央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決議,影響台端晉級權益事宜。」狄甘瑞向教育部陳情,4月14日校方回覆:「本校持續依行政程序辦理中,絕無拖延不執行教育部中央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評議決定之情事。」狄甘瑞改向行政院陳情,5月11日校方回覆:「本校持續依行政程序請系、院、校三級教評會審理本案中,絕無故意拖延未依教育部中央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評議決定辦理台端年功加俸事宜。」7月13日校方發存證信函給狄甘瑞:「請提供88至92學年度期間之著述及研究資料,俾供外文系及文學院辦理年功加俸之參考依據。」狄甘瑞回覆:「校方違反中央教師申評會之評議決定,要求為無效,本人亦得拒絕。」9月9日校方發函:「請提供88至91學年度期間之著述及研究資料予外文系,供外文系及文學院辦理年功加俸之參考依據。」狄甘瑞回覆:「本人即便有『著述、研究』,校方亦無依據要求提供;本人若無『著述、研究』,乃因『校方違誤』造成,校方應自負責任,不可歸責本人。請校方遵守中央教師申評會之評議決定,立即回復本人88至91學年度年功加俸晉級之法定權益。」95年3月22日校方發函:「請提供88至91學年度期間之著述及研究資料,俾供辦理年功加俸之參考依據。」狄甘瑞不予理會,改向教育部提訴願,5月4日校方通知狄甘瑞:「台端88、89、90、91學年度年功加俸核定:不予年功加俸晉級。」7月11日教育部發函成大:「狄師之年功加俸審查程序,應與一般教師之年功加俸審查程序一致性處理,不宜有差別待遇之情形。本部申評會93年3月22日再申訴評議書理由四所敘:『是否予教師年功加俸雖屬學校權責…』一節,學校對此解釋恐有斷章取義之解,縱教師年功加俸屬學校權責,學校亦應依本部再申訴評議意旨執行,本權責「依法」辦理…,而非恣意行政,即謂本權責處理。」9月4日校方函狄甘瑞:「著述及研究乃教師之本分,不受時空限制,與到校與否無關,台端未提供相關資料,不予年功加俸晉級,於法並無不合。」
狄甘瑞向校提申訴,被駁回,於11月23日向教育部提再申訴,強調:「依成大辦理教師年功加俸事宜之事例,教師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年功加俸:(一)…(五)…。亦即依成大辦理其他教師年功加俸之慣例,教師若全年在職,且無表列之五項事由者,均給予年功加俸,從無要求教師提供著述及研究資料者,成大辦理再申訴人之年功加俸晉級,亦應與其他教師一視同仁,絕無於辦理時,違反『不得為差別待遇』之規定,要求再申訴人提供不存在、亦無需提供之資料。」再申訴案評議進行中,校方於96年8月6日發函教育部:「本校基於行政程序之下級機關應遵循上級機關之指揮及命令,勉予同意狄師88至91學年度之年功加俸晉級並補發差額及利息。」
回顧「不予晉級之抄襲懲處」案於93年11月1日撤銷,校方開始「研辦」如何維護狄甘瑞之權益,96年8月6日經將近三年後,終於研究完成得到結論,勉予同意(五位檢舉人、校外「學者專家」、「調查小組」受極大的委屈)年功加俸晉級,狄甘瑞若不命大、氣長,焉能等到這一天。
結語
(1) 本校凡曾有申訴經驗之教師,應能深深體會「教師法」中規定教師申訴制度,
其宗旨是確實保障教師權益,免除不當行政措施對待,但在本校實踐的結果卻成為「申訴有理由(勝訴)僅是得到再一次申訴的權利」,權益並未立即回復,一切重新再來,教師在此一再申訴的惡性循環中,若命不大、氣不長,真的就會「中道崩殂」,校方則是微笑享受勝利果實。過去校方此曲解法制作法,教師會應在各種場合明確指正,並督促校方改進。
(2) 教師著作被檢舉抄襲之處理,關係到教師的名譽,應戒慎戒懼,調查小組成員
應保持公正超然立場,對被檢舉者有利不利之證據、意見,一律注意,校外「學
者專家」之學術素養及人品道德應力求公認無瑕者,方不致造成毀人名節之憾
事。本案認定「抄襲」之「學者專家」的審查作業,有「資格可疑、學養膚淺、
審查草率、審查情緒化且無證據支持、審查意見抄自檢舉函又抄錯而不自知」
等重大違失,其有如「文學外行」一般的幼稚表現,校方有必要深入追查這些
「學者專家」之行政責任。
(3) 本校「調查小組」,忽略認定狄甘瑞之作品為「creative writing」之有利意見;對不利意見卻不加審視、形同串證一樣的全盤接受,並送校教評會,有怠忽職守之嫌,校方應予追究其行政責任。(4) 第一次作有利意見之丙學者,第二次反轉其認定,顯係受到關說,此關說人已嚴重違法,其身份有必要調查,於確定後公佈,並給予最嚴厲之處罰。
(5) 狄甘瑞之工作權及名譽權嚴重受損,回復其權益之措施,又以龜速行政效率耗時三年,校方應公開致歉。我們熱烈期待成大校方展現其睿智!
附錄1 - 「學者專家」第一次審查意見,淪落為「打手專家」的例證
一、甲學者
1) O. Henry是美國短篇小說之大師,甲學者卻稱渠為「美國通俗的作家」,其姓氏甚至被甲學者誤寫為O’Henry。
2) O. Henry之「The Cop and the Anthem」原文中並非使用「mashing」一字,甲學者竟謂「少見的英語用法”mashing”,此書(狄甘瑞之著作)也照抄無誤」,顯見甲學者並未閱讀原著,未閱讀原文,如何可得「抄襲」的結論?其實,甲學者係抄襲檢舉函之用語,認為「mash(v.調戲)」為罕義字,事實上「mash」之此義在「Webster’s Seventh New Collegiate Dictionary」、「大陸簡明英漢辭典」中即可查得,並未註為罕義字。
3)甲學者之審查意見有「對其他作者如John O’Hara及W. Somerset Maugham的抄襲,也是從結構型的情節與人物到風格上的用法與語法,都是故意的抄襲無誤」,甲學者「認定」狄甘瑞之某項作品,抄襲John O’Hara及W. Somerset Maugham二位作家,事實上狄甘瑞被指控的短篇故事與John O’Hara完全無關,甚至亦非W. Somerset Maugham之首創,該篇源自一個波斯寓言,顯見甲學者根本分不清「抄襲」何人,亦未閱讀原著,就胡亂下結論。
4)甲學者未有法院判決,就認定狄甘瑞「應負侵犯版權的法律責任」,是典型的打手行徑。
二、乙學者(審查意見為兩個對照表)
1)「上表」列出五篇狄甘瑞作品與O. Henry作品之對照,作為「現象明顯,屬技巧性之模仿」之證明,但該五篇僅兩篇為O. Henry之作品,顯見乙學者對O. Henry之作品根本不熟悉。
2) 「上表」所列之第五篇,乙學者謂為O. Henry之作品「Death Speaks」,然該「Death Speaks」並非小說篇名,更非O.Henry之作品,Death乃是一戲劇中之角色,狄甘瑞被指控抄襲之原著乃Death的台詞,乙學者若真為專家,應列出該戲劇名及作者姓名,乙學者不僅不學無術又偷懶,僅根據檢舉函資料中有「Death Speaks」,即以為狄甘瑞「抄襲」之原著為O. Henry之短篇故事「Death Speaks」,大剌剌地列為其證據。
3)「下表」所列為狄甘瑞作品Rendezvous與O. Henry某作品(那一篇作品亦未指出),「例證可舉,屬技術性之抄襲」之五句,而此五句,根本非為O. Henry作品中之文句,乙學者竟不自知係張冠李戴,還大言不慚謂「例證可舉」。
4)乙學者之「抄襲自O. Henry著作,現象明顯,例證可舉」結論,也是典型的打手
行徑,但自己都摸不清,屬「盲」打手之流。
附錄2 - 「學者專家」第二次審查意見,仍然一副「打手專家」嘴臉的例證
一、甲學者
1)甲學者未答覆為何將O. Henry之姓寫為O’Henry;又O. Henry作品之文學評價為
「A prolific American short-story writer, a master of surprise endings, master of the
short stories, one of the greatest American short story writers, a writer's writer. (一位
美國多產短篇小說作家,一位結局出人意料之大師,短篇小說大師,美國最偉
大短篇小說家之一,作家中之作家。」甲學者之辯解:「本人稱O. Henry為美國
通俗的作家,是自己的意見。」甲學者的「自己的意見」,如同稱歌曲之王舒伯
特為通俗作曲家,其專業水準實值懷疑。
2)甲學者對於mash(v.調情)的說明:「『勾引異性』一義很多新辭典已不錄用,或註明為「古舊」用法。」
但大陸書店簡明英漢辭典(1973版)「masher」之註解為「俗」,亦即為俗語、俚語,並無「古舊」之意。Merriam-Webster’s Collegiate Dictionary (10th edition, 1998)「mash」之註解:「to reduce to a soft pulpy state by beating or pressure(搗碎)」一義始於13世紀;而「to flirt with or seek the affection of(調戲)」一義始於1879年,顯示後者字義不但不是「古舊」,根本是近世之義。以上二字典皆錄用「mash」及「masher」,甲學者「新辭典已不錄用」之證據不知何在?
3)甲學者謂:「John O’Hara的故事”The Appointment in Samarra”註明引用W. Sommerset Maugham的劇本Sheppey中死神所云。Maugham的原著,經O’Hara註明引用,狄君對二人均應負責。」
甲學者將John O’Hara的小說「Appointment in Samarra」,加了一個冠詞「The」,實不知甲學者有無看過O’Hara的原著。狄甘瑞的短篇「Rendezvous」與O’Hara的小說「Appointment in Samarra」內容完全不同且無關,甲學者明顯不知O’Hara的小說內容為何,一再堅持狄甘瑞應對O’Hara負責,不知該負什麼責?
4)對於「應負侵犯版權的法律責任」之認定,甲學者謂:「至於法律責任,請見原
作的版權頁。」狄甘瑞之故事既與O’Hara的小說完全無關,版權頁有何證明作
用,所謂「侵犯版權的法律責任」是「打手」型甲學者之誣衊。
二、乙學者
1)對於為何在第一次審查時,「上表」將非O. Henry之作品列表作為O. Henry作品,乙學者僅謂:「O. Henry的短篇中以…(兩篇)最為人所熟悉,狄氏之…(兩篇)與上述二作多所雷同,便知是有意之plagiarism(抄襲)。」未答覆為何在第一次審查時將非O. Henry之作品列表作為O. Henry作品,顧左右而言他,顯然自知理虧。
2)狄甘瑞被檢舉的單書中共有25篇短篇故事,被指控抄襲者有五篇,以分量而論亦僅佔百分之二十。乙學者竟謂:「全書共25篇,根據本人判讀,絕大多數皆非自創。」此處證明乙學者根本沒有「判讀」,所謂「絕大多數皆非自創」是「打手」型乙學者之誣衊。
3)對於「下表」將「Death Speaks」誤認為O. Henry之著作,乙學者謂:「Maugham’s “Death Speaks”與狄氏之”Rendezvous”相比,故事情節皆類似,例如:…。」未答覆為何在第一次審查時將Maugham’s「Death Speaks」列表作為O. Henry作品,顧左右而言他,顯然自知理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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