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11-08 11:41:13旅行者

消失的大小租業?清領時期噶瑪蘭地區的族群政治與土地制度的建立過程(三)

(二)收歸版圖

 

    海盜侵臺的事件後,回到府城的楊廷理遭閩浙總督阿保林「附片」入告而調回內地。[1]臨行前,楊廷理屢次向賽沖阿請命,說明噶瑪蘭的形勢與重要性,賽沖阿便與接任的知府鄒翰進行會商。嘉慶十三年(1808),欽差賽沖阿卸職返閩之際,上了一封名為〈查明臺灣內山蛤仔爛番埔開墾形事〉的報告書(摺),依據郭果六的看法,該摺反映出閩省大員對噶瑪蘭的看法與預設之作法

 

奴才查蛤仔爛本係界外番地,今民人熟番越界私墾,本應驅逐治罪,維是開墾有年,已成永業,一經驅逐,不惟沃土拋荒,而無業游民盈千累萬,實亦礙難辦理因。思該處民番久以相安,且經為官出力,自應歸入版圖,以廣聲教。雖番地初闢,設官安兵,均多窒礙,而為之有漸,可期獉狉日開。[2]

 

賽阿沖認為噶瑪蘭雖為民間私墾所致,但一來民番和睦,配合官方打擊海盜;二來如果要按照私墾的的處罰加以驅逐,不免使臺灣「無業遊民」激增,可能會引起更多治安上的危機,還不如將之收歸版圖,並採取林爽文事件後設屯的方針,由原住民組成屯丁,免其陞科,再從移墾的漢人當中選出總理與董事,以維持治安。對此,嘉慶皇帝批示「該部議奏」。而戶部認為這件事情應該詳盡的規劃,因而否決了賽沖阿的規劃,並要求閩省督撫進一步研辦。[3]

 

    民間方面,臺灣縣教諭鄭兼才在〈山海賊總論〉一文中從海防的角度出發,認為蔡牽襲臺的目的在於建立根據地,且噶瑪蘭始於界外之地,加之當地居民與之相抗,倘若民番失敗,淪為賊窟,將成為臺島之大患;另一方面,清廷的水師頻頻出剿,需要冒著海上風險,因而建議將噶瑪蘭收歸版圖,一來斷絕海盜的希望,二來減少防備上的成本:

 

惟上流噶瑪蘭,官所不轄,賊所必爭。萬一民番失守,棄以與賊,臺灣之患,由是方滋。故為臺灣久遠計,非掃清洋面以拔其根,即當致力上流以絕其望。然以化外地,通道築城,設官置卒,既格于非入告不可;而水師頻年剿滅,又苦于風濤出沒,蹤跡無常。[4]

 

    鄭氏由「治安策」的觀點出發,分析噶瑪蘭收歸版圖的好處。而嘉義縣教諭謝金鑾則從財政、治安、民生等議題入手,認為噶瑪蘭應當收歸版圖當中;一來噶瑪蘭不僅土地膏腴,而且可以添加稅賦;二來噶瑪蘭漳、泉雜居其中,民間械鬥不斷,加之蔡牽、朱濆窺視,一但地方人民與之共謀,則將危及臺島與東南沿海;此外,除了外患,倘若噶瑪蘭當中的領導者存有異心,難保不會發生類似於林爽文或朱一貴的事件;三來噶瑪蘭民間自行開闢,不良者不免趁機竄入,而清廷作為天朝,不應該放棄自己的子民,有義務予以保護及教化。另一方面,謝氏亦觀察到臺灣當時的社會經濟現象,並批評官方的消極態度,認為臺島戶口日盛,但土地的需求卻遠遠趕不上人口增長的速度,使的私墾之「勢」難以禁止,倘若清廷予以一昧禁止,無業流民難保不會被海盜吸收,官方導不如將眼光放長遠點,盡「防患安民」之義務。[5]

 

    然謝氏見噶瑪蘭收歸版圖的事宜屢遭擱置,便行文同鄉的少詹事(國政顧問)梁上國轉奏;梁氏便於嘉慶十三年(1808)底上書仁宗皇帝。梁氏的考量大體上與謝氏雷同,從財政與治安的角度出發,認為朝廷將噶瑪蘭收歸版圖可得「絕盜賊覬覦之患」、「使海疆無化外之民」、「使全臺增田土之利」、「使番社懷朝廷之德」四項之益。梁氏所奏深得嘉慶皇帝的重視,因而將梁氏的奏摺發交閩浙總督阿林保與福建巡府張師誠,諭曰:

 

少詹事梁上國陳奏臺灣淡水廳屬之蛤仔欄地方,田土平曠豐饒,每為盜所覬覦。從前蔡牽、朱濆曾欲佔耕其地,俱為官兵擊退。若收入版圖,不特絕洋盜窺伺之端,且可獲海疆之利等語,並分別各條詳悉具奏。梁上國籍隸閩中,於本省情形,自應素悉,所言不為無見。著將原摺發交阿林保、張師誠悉心妥議奏聞。將此諭令知之。[6]

 

簡言之,嘉慶皇帝理解到噶瑪蘭的重要性後,便要求地方官員對收歸版圖的事宜進行審議。而阿林保與張師誠則於上奏〈查明泉州糧價較貴緣由,並舟師分剿蔡、朱二逆及現獲盜犯各情形〉摺時,以「附片」的方式回報已經指派新上任的臺灣知府徐汝瀾前往履勘,[7]徐氏勘查的結果仍認為應該採用賽沖阿觀點設屯。然尚未向仁宗奏報,(嘉慶十四年正月)仁宗便對張師誠與阿林保的「附片」發下上諭:

 

又另片奏查勘蛤仔爛地勢番情,另行酌辦一節,蛤仔爛北境居民現已聚至六萬餘人,且於盜匪窺伺之時能知協力備禦,幫同殺賊,實為深明大義,自應收入版圖,豈可置之化外。況其地又膏腴,素為賊匪覬覦,若不官為經理,妥協防守,設竟為賊匪佔踞,豈不成其巢穴,更為臺灣添肘腋之患乎?著該督府熟籌定議,應如何設官經理,安立廳縣,或用文職,或駐武營,隨宜斟酌,期於經久盡善為要。[8]

 

    嘉慶皇帝的決定至關重要,不僅將噶瑪蘭收歸版圖的議題具體化,亦限定了噶瑪蘭的治理方式。筆者不否認朝中官員向黃帝「咬耳朵」的可能,然這方面沒有實際證據,但可以確知,不同於之前「該部議奏」的情況,此時仁宗對噶瑪蘭的人口與狀況等存有一定程度的理解,認為在治安、財政、民生等議題上,清廷有義務且應該將噶瑪蘭收歸版圖之中,並要求地方官員討論如何設官治理,間接否決賽沖阿與徐汝瀾形同「地方自治」的設屯方案。

 

(三)治理的確立

 

    嘉慶十四年初(1809),仁宗皇帝命地方官員籌劃噶瑪蘭的治理體制。然而該年四月臺島爆發漳泉械鬥,事態擴及臺灣中部和北部(噶瑪蘭的漳籍於此時趁機攻佔羅東),同時朱濆也出沒鹿港劫掠。[9]此事打亂原先噶瑪蘭規制的計畫,中央趕忙調派閩省軍旅來臺;十月,仁宗皇帝下旨命閩浙總督方維甸來臺查辦。

 

    嘉慶十五年(1810)四月,方維甸過臺查辦,行經艋舺之時,噶瑪蘭村社代表包阿里率領番眾呈送戶口民冊,並依照清廷的規制剃髮,請求將噶瑪蘭收歸版圖。此外,村眾亦向方氏陳情潘文賢霸佔土地,希冀官方能夠設立通事以避免欺凌;[10]資本家代表何繪等人也一併呈請,希望官方能夠將田園陞科,設官維持治安等。方氏為此上了一封〈奏請噶瑪蘭收入版圖狀〉摺,向皇帝說明地方審議後的方案:

 

臣查噶瑪蘭田土膏腴,米價較賤;流寓日多,又有朱濆幫內散去餘黨及逃兇逸犯,潛匿其中。上年漳人亦曾與泉人械鬥,熟番互相黨護。泉人為漳人所困,大半避出。以強凌弱,相習成風。番係良善民、番,皆思設官納賦。若竟置之化外,恐臺灣日後或添肘腋之患。現經鎮道稟議,僉同俱以設官經理為宜(底線為筆者所加)。然該處數十年為王化所不及,一旦繩以法度,亦不能立就安貼。知府楊廷理、丁憂巡檢胡桂,於該處情形最為熟悉,臣已委令楊廷理等清查田甲,分劃地界。俟楊廷理查明具稟,臣再與撫臣會同妥議詳悉具奏[11]

 

方維甸根據地方官員的審議,上書奏明設官治理的具體方針,並派遣熟習噶瑪蘭事務的楊廷理與胡桂前往勘查。楊等將籌辦情形定為十八項的章程,內容大致包含設立官職、邊防衛戍、土地租賦、保甲文教、理番政策等方面,[12]並依此要求各結首領取墾單,丈量土地,再將初步結果送交由省城審議。福建巡撫張師誠批示由布政司核議,而布政使景敏認為楊等所議的設官安汛、築城建署、稽查防禦等事宜並非遠在省城的布政司所可以決定的,因而以「事難懸擬」為由轉飭臺灣道、總兵、知府等再議。[13]

 

    嘉慶十五年冬(1810),汪志伊接任閩浙總督,檢閱楊廷理所提的章程後,認為內容仍存有粗略不周的地方,便發文命臺灣道張志緒與楊廷理前往噶瑪蘭勘查。嘉慶十六年(1811)汪志伊與張師誠依據張、楊兩人的回覆,以及總兵、知府設分防廳營的提議上〈勘察開蘭事宜狀〉,[14]將噶瑪蘭的制度規劃與官僚體制的想法上達;嘉慶皇帝便於十月下諭建立城樓、衙署,設立通判等文武官職,[15]確立噶瑪蘭的基本規制。[16]至於財政與制度方面,戶部於嘉慶十七年(1812)奉旨依循汪志伊的辦法施行,該年八月則正式設廳。[17]

 

    簡言之,從林爽文、蔡牽到朱濆,甚或噶瑪蘭地區內部的漳泉械鬥等事,皆不斷的反應出清廷納噶瑪蘭入版圖的目的並非同時滿足Shepherd所論的稅賦潛能、國防策略與控制成本三項因素,反而偏重於治安與戰略地位上的考量[18]更重要的一點在於,地方官僚對於噶瑪蘭收歸版圖等議題大多抱持消極的看法,認為收噶瑪蘭入版圖可能會引起番變;而對於吳沙等人的私墾行為,也抱持著「睜一隻眼,閉一隻眼」的態度。直至梁上國的上奏受到嘉慶皇帝的重視後,仁宗一改之前「該部議奏」的觀念,將問題的焦點從「要不要收入版圖」轉移到「該如何治理」?對於主理地方的官員來說,此時的考量才由治安問題轉移到「錢從哪裡來」?也即「力裁業戶」背後所隱含的真正目的。

 

三、土地制度的形構過程

 

(一)投資集團的陰謀

 

    在對官方介入規制土地制度前,需先對吳沙等人的拓墾方式進行理解。如前所述一般,吳沙與何繪等人出資招募三籍移民入蘭拓墾,為了維持穩定而採行「結首制」。然這些投資團體背後的目的在於擴大投資範圍,藉此獲取土地租額。[19]

 

    與臺灣西部土地開墾有所差異的地方在於,西部土地開墾的順序為先向官方與番社協調,獲得同意、墾照後再進行招募;而吳沙等人的作法正好相反,他們先招募開墾者,獲得村社同意後先進行墾殖活動,再向官方申請墾照。筆者無法推知吳沙等人所欲請墾的範圍到底有多大,但可以確知的是,吳沙等人的開墾亦建立於墾佃合作的基礎之上,由資本擁有者出主要資本,實際開墾者出次要資本共同開發土地,[20]並以租額作為投資抵償。由此不難想見吳沙等投資團體積極向官方請墾的目的,除獲得開墾的正當性外,亦希望將投資成本進行回收。

 

    然對地方官員而言,吳沙等人對淡防地區的治安存有一定程度上的威脅,倘若向上級反映,界外私墾難以獲得清廷規範系統的認可。在無法給予私墾團體一個滿意交代的情況下,為了地方穩定,何茹連給予投資團體一個模糊的答案-一張沒有四至的墾照以及「吳郁春」的義戳。不過,這卻沒有滿足投資團體的願望,吳沙雖藉著墾照與官方認可的地位私發墾批,並與民人規約租額;然噶瑪蘭當時卻不在清廷的版圖當中,倘若臺灣其他的地方大戶對該地有所覬覦,願意花費更多的資本、動員更多的人力與吳沙爭墾,筆者認為吳家未必會在噶瑪蘭的開發史中佔據如此重要的角色。[21]

 

    吳沙死後,吳化、吳光裔以及何繪等投資團體成立名為「蘇長發」的開墾公司(墾號)前往位在福州的布政司衙門請墾,主事官員依程序將申請案交由地方審核。結果說明吳化等人的請墾範圍位於界外,倘若給予開墾資格,可能存有番變的危機,繼任官員便於五月撤銷吳化等人的請墾。[22]不過,雖然官方駁回投資團體的申請,但卻沒有進一步討論該如何處裡吳化等人的界外私墾。

 

    嘉慶六年(1801),吳光裔代表投資團體前往府城,向臺灣道遇昌說明噶瑪蘭地區的開墾與防番狀況,並希望能夠請墾該地;嘉慶七年(1802),淡防同知吉壽依循嘉慶四年的判決,依舊不發給墾照,但亦如同前述請墾案一般,仍然沒有討論私墾的處裡方式。嘉慶八、九年之際,發生了假托權貴前往布政司申請陞科的事情,藩司依照程序交由臺灣府進行審核,卻沒有得到回覆。隨後,吳家等人便帶著何茹蓮所發沒有註明四至的墾單前往省城、臺灣府等各衙門,向經辦的行政人員說明已備妥經費,預備呈請官方前往丈量,不過從後續的結果來看,資本家們這次的請墾活動仍以失敗作收[23]

 

    嘉慶十五年(1810),方維甸來臺查辦漳泉械鬥之際,噶瑪蘭人向他提出收歸版圖的要求;同時何繪等人亦提出呈請,希冀將已墾田地陞科,並設官維持地方穩定。收歸版圖的提議經嘉慶皇帝決斷而成為可能,使投資團體的大租預想出現了生機。然受方維甸委派從事調查與規劃的楊廷理,卻潑了投資團體一盆冷水;楊氏鑑於地方經費與建設的財務支出,便在土地規制上「力裁業戶」,使投資團體無法如同臺灣中西部般的陞科,實現田六園四的租額約定。這樣的結果並非吳氏與何繪等人所預期,然投資團體深知楊廷理難以利動,便藉口興辦城池、官署等工程請求官方撥款興建,並以三年為期由地方攤還。[24]然楊廷理知悉投資團體背後暗充業戶的陰謀,便指出臺例業戶的問題所在,因而將土地進行丈量,發給所有實際開墾者丈單,均分土地。

 

    嘉慶十七年(1812)設官治理之後,投資團體仍舊沒有放棄成為業戶的希望。依據許雪姬的考證,嘉慶十九年(1814),發生了一件偽造文書的事件;原來吳光裔等投資團體為了穿過閩省官僚阻礙達成大租陞科的願望,便請託關係人士代向宮中進行關說,不過中介人因茲事體大,不願摻和,便私下篆刻了官方印章替投資團體陞科。但吳光裔所收到的認可文書當中,除了載有原先投資團體的名號外,更有他人名字;吳氏對此大為不滿,向地方官員出示丈單,這才使整件偽造事件爆發了出來。最後,吳光裔等人被官方界定為:「妄冀夤緣圖充噶瑪蘭業戶,又復捏造帶臺招搖撞騙,居心險詐已極」。[25]但在渡海審訊之際,押解船隻遭遇風難,吳光裔等人身葬大海,此案也於道光七年結案。[26]

 

    除了吳光裔等人請墾失敗的事件外,《清代臺灣大租調查書》亦存「尚有劉碧玉、王有福等,冒昧瀆請」的記載,[27]筆者對王有福事件的始末雖未能找到相關資料,但這些事件不免反映出投資團體的真正意圖-獲得原先所設定的大租額。

 

    簡單來說,在噶瑪蘭尚未收歸版圖之前,投資團體希望能夠藉由請墾獲得土地開墾的正當性;當發現到清廷土地開墾的基本原則後(界外私墾不能請墾),便力促清廷收歸版圖,以循臺灣西部模式將以開墾的土地陞科為「業」。[28]然收歸版圖之後,「力裁業戶」打亂投資團體的預想,何繪等人便藉承包工程之名,意圖獲得業戶資格。正式設官治理後,吳光裔等人仍舊不放棄陞科成為大租戶的想法,欲透過關係人士的「穿針引線」對閩省當局施壓,承認其業戶資格;然「偽刻圖章」卻弄巧成拙,使官府發現這一連串荒繆的「劇情」,終致吳光裔等人獲罪。



[1] 同上引文,頁337「附片」為督撫提鎮等,除專摺具奏一事,另附紙於奏摺內,再言他事,謂之夾片,或稱附片。夾片直接以「再」字起頭言事,並無本面、具奏人及事由。

[2] 國立臺灣歷史博物館,2007明清臺灣檔案彙編》,第參輯,第47冊,吳密察等編,臺北:遠流出版社,頁67

[3] 郭果六,〈開蘭記〉,頁63

[4] 陳淑均,《噶瑪蘭廳志》,頁376-377

[5] 柯培元,《噶瑪蘭志略》,頁169-170

[6] 同上引書,頁175-176

[7] 國立故宮博物院,《清宮中檔奏摺台灣史料(十一)》,頁717

[8] 柯培元,《噶瑪蘭志略》,頁176

[9] 林偉盛,2002清代淡水廳的分類械鬥臺灣風物,五十二卷,第二期,頁23-27

[10] 如前所述,嘉慶十一年潘賢文以番親的身分獲得土地,並未遭到抵抗然四年之後,包阿里等卻向官方陳情潘賢文侵佔土地。筆者以為潘等原為中部熟番,且具屯務經驗,未必不理解農業的耕作方式;加之潘等經營有成,人口日多,土地需求亦隨之上升,侵佔或許為某種程度上的事實。但一來噶瑪蘭諸社土地未有明確界線,二來何繪等人亦積極的向官方請懇陞科,加之隨後土地制度確立過程中的「陞科運動」,以上種種皆使傾向於筆者認同廖風德的看法,將包阿里等的請願視為漢人墾戶的操縱。廖風德,《清代之噶瑪蘭》,頁94

[11] 陳淑均,《噶瑪蘭廳志》,頁333

[12] 廖風德,《清代之噶瑪蘭》,頁125-127

[13] 柯培元,《噶瑪蘭志略》,頁178

[14] 陳淑均,《噶瑪蘭廳志》,頁333-334

[15] 蘭廳的通判與臺灣其他廳縣有所不同,全銜為「福建臺灣噶瑪蘭廳撫民理番糧捕海防分府」,亦即蘭廳的最高長官兼管噶瑪蘭地區的番務。但這有什麼獨特的地方?簡言之,乾隆三十二年以前,民番事務皆由廳縣一併處裡;然乾隆年間,為了施行護番政策,清廷創設許多措施,當中最重要的即於南北兩路成立專管番務的「理番同知」,舉凡民番交涉、通土遴派,都由其為之,使社番不至吃虧。但蘭廳與淡防衙門距離過遠,致使番漢事務處理不便,蘭廳通判因之兼管理番事宜,使民番事務能夠就近處理。李信成,〈清治下噶瑪蘭族「番社」的組織與運作〉,頁89

[16] 何懿玲,1980日據前漢人在蘭陽地區的開墾,碩士論文,國立臺灣大學歷史學研究所,頁93-94

[17] 伊能嘉矩 1985臺灣文化志(上卷),臺灣省文獻委員會編譯,南投:臺灣省文獻委員會,頁201

[18] 黃于玲,2004從清代邊域統治理論看噶瑪蘭廳之設治宜蘭文獻雜誌,第6768期,頁12-15

[19] 李信成,2008清代噶瑪蘭土地所有型態及其權力轉移〉,《馬偕學報》,56期,頁67-69

[20] 諸如吳沙等投資團體出資官方交涉費用、開路資本、僱請民壯等,而結首與結夥則共同出資修築水利設施、農具等。周翔鶴,1998從水利事業看清代宜蘭的社會領導階層與家族興起臺灣研究集刊,第1期,頁62-70。王世慶,1994清代臺灣社會經濟,頁237-239

[21] 潘賢文就是一個很好的例子,中部流番遷徙至噶瑪蘭無須經由吳化等投資團體的認可,且其目的即在與漢人爭墾。不過令筆者相當好奇的地方在於,當時臺灣其他地區的大戶、地主為何不在吳沙等人成功後與之競爭?是在觀望?亦或林爽文事件後私墾清釐的影響?還是認為投資的獲益不大?

[22] 柯培元,《噶瑪蘭志略》,頁173

[23] 陳淑均,《噶瑪蘭廳志》,頁366

[24] 廳縣的經費大體上自理,包含官署建築、軍隊營房等市政工程。參閱Harry, J. Lamley2000,〈修築臺灣三城的發軔與動力〉,載《中華帝國晚期的城市》,葉光庭、徐自立、王嗣均等譯,北京:中華書局,頁178

[25] 國立臺灣歷史博物館,2007明清臺灣檔案彙編》,第參輯,第48冊,吳密察等編,臺北:遠流出版社,頁460

[26] 許雪姬,1981宜蘭開發史事探微-吳光裔事蹟考,《臺灣風物》,三十一卷,第3期,頁36-39

[27] 臺灣銀行經濟研究室,1999,《清代臺灣大租調查書》,南投:臺灣省文獻委員會,頁38

[28] 黃于玲,清代噶瑪蘭土地租佃制度的形成與演變過程,頁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