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網友提問:社區停車位沒權狀倒底可不可以買賣?
謝先生您好:
那請問一下到底沒有權狀的車位能不能買賣?
因為我最近有在看一個社區的房子,仲介跟我說我要看的房子有附車位,但
車位是含在權狀公設裡而且這個社區的房子要用抽籤的,並沒有固定位置。
屋主也住很久了,一直以來社區使用車位的情況都是如此!
請問一下,這樣的車位買賣是否會有問題,仲介(屋主)說的是真的嗎?
我會不會買完房子後,過陣子說我沒車位呢?
車位為何會沒權狀?為何車位還沒有固定位置?
我有何保障可以跟仲介(屋主)要求?
台中 吳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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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INN的回答:
吳先生您好:
QUINN先針對你的問題,跟你解答一下,再跟你解釋現有的車位種類...
知識+上的網友所提到的是他想要將車位獨立買賣,所以要先分清楚哪個種
類才能知道它能不能賣。
而你的問題很單純,車位含在公設裡在目前市面上佔大多數產品,買賣當然
合法,但就是不能單獨買賣,所以車位含在公設裡是算正常的。
另外你也可以用比較法來確認,譬如抓同社區類似物件,計算一下公設比,
跟你看的這間物件比較一下,看落差有很大嗎?
另外車位的使用,可以去管理室找管委會詢問社區車位使用的狀況是否如仲
介(屋主)所陳述。
用抽籤又沒有固定位置,有些社區有這種情形(也以國宅居多),那是因為當
初車位產權可能直接納入『大公』,屬於全體住戶持有,並不是部分住戶持
有,所以人人有車位,再用抽籤來保障彼此權益!
假如你真跟仲介簽約,買賣契約書上的『有無含車位』也是你的保障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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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QUINN提供目前市面上車位種類分法
社區內停車位類別及差異性 | 【文/何世昌 攝影/邱添榮】消費者向建商購屋時,通常會自行添購或被建商要求附買停車位,無論為何,車位產權屬於購買者所有是無疑慮的,但卻有愈來愈多的民眾日後使用車位時,常發生使用權糾紛或買賣移轉上的不便,其原因就在於車位種類不同,使用權等規範也有所不同,消費者必須謹慎分辨箇中差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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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眾有權使用獎勵容積停車位,因此常和所有權人發生糾紛。 |
法定停車位 禁獨立買賣 停車位大凡可區分為「法定車位」、「獎停車位」和「增設車位」三類,法定車位是建商依建築法及建築技術規則之規定所設置的車位,據民國八十年九月十八日內政部函令所載,法定停車位目的為防空避難室兼停車位,因此車位沒有獨立權狀,只能納入公設之中,於是現在建商便把法定車位產權登記為「小公」或「大公」。 「大公」的意思是產權由全體住戶共有,「小公」則是採合議方式讓部分住戶共同持分,是故,法定車位無法單獨買賣,僅能隨著房屋買賣而移轉。 獎停車位為建商推案時,用獲得的獎勵容積所興建之車位,購買獎停車位者擁有獨立權狀,可逕自買賣;然而,獎停車位的由來,係政府為獎勵建商闢建車位提供「大眾使用」,所以除了購買人有使用權外,其餘民眾也有使用權利。 獎停車位爭議 至今仍舊無解 但獎停車位產權擁有者,通常不願意無償將車位讓予一般民眾使用,遂衍生出許多爭議,內政部曾於八十四年函示,關於獎停車位使用權問題,「應由所有權人、使用人依使用管理約定為之,所有權人亦不應排除於公眾之外,故停車空間不論由所有權人自行使用或供任何不特定人依約定之使用,咸屬供公眾使用」,意思是車位所有權人和一般民眾都有權使用獎停車位。 不過該解釋仍在法條上打轉,無法弭平紛爭,台北市建管處便進一步解釋內政部函示,認同公眾有使用獎停車位權利,但「無法強制規定獎停車位須開放供不特定公眾使用」,意即公眾使用獎停車位合法,而產權所有人擅占車位並不違法,公權力無從介入,惟該解釋只通用於台北市,新北市或其他地區並不適用。 就內政部和北市建築處之解釋,都無法從根源處理獎停車位問題,於是內政部函令要求,「應由起造人於出售或約定使用前擬具其使用管理計畫,告知相關權利義務人」,換句話說,建商在銷售獎停車位時,必須向消費者盡到告知義務,以免未來滋生爭議。 至於增設車位則是指建商依法令興建足額法定車位後,再自行設立之車位,這類車位運用靈活度最高,得以申請獨立權狀、可自由買賣、可供個人專用,價值高過於上述二種車位;在暸解三種車位的特點後,往後消費者購買車位更能事半功倍,也免於被訛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