配偶身故 繳不出房貸而賣屋 仍須繳納奢侈稅!
配偶身故 繳不出房貸而賣屋 仍須繳納奢侈稅!
自六月正式上路至今約50天,奢侈稅話題淡化的速度相當明顯。不過同日工商時報一則報導,是正港的奢侈稅新聞,內文是一些最近出現,有關是否符合課徵標準或範圍相關案例。而其中重點在於最後一段,有關非自願售屋的案例。
根據該報導內文指出,該案例是配偶(先生)過世,自己繳不出房貸,得出售房屋才能清償貸款,應屬非自願售屋,但國稅局及財政部另有看法;他們認為一旦同意此案例為非自願購屋,則以後有人以生病、無工作為由,申請出售兩年內房屋,都得算非自願,狀況太多,因此不准。
然按常理,包含配偶過世、生病等因素,使得經濟無以為繼而須賣屋,無論其目的是償債或維持一定生活水平,都應該視為非自願售屋;即便是非自願性失業之因素,也有考量之餘地。說得更清楚些就是,這些狀況本來就很多,且本來就該視個案狀況而定。
的確,此例一開,相關單位必定面臨更多須查核的狀況;然而,這不正是財政部當初推奢侈稅時告訴大家的?上述案例也有可能是規避之藉口,但非自願售屋既需提出申請,相關單位就該視個別狀況裁定,且需分別深入、仔細查證之,而不是將個案情況視為常態,予以排除或適用之。我們嚴重懷疑,如果報導說詞屬實,相關單位顯然有便宜了事之嫌。
上述狀況,不單單是財稅單位想混過關這麼單純,其實更再次突顯奢侈稅本身的問題。既然奢侈稅是針對不動產短期買賣行為課稅,本該一視同仁;但既然財政部又要對所謂非自願售屋者網開一面,那就該仔細查核,不能視任何案例為常態。
事實則如奢侈稅公佈之初,住展企研室就點出的,想利用交易稅壓抑短期炒作,充其量只能打到口袋淺者,且不符量能課稅之原則,遑論平抑房價。真正要透過稅賦制度健全房市供需,仍應按實價課稅,也就是所得為主,交易為輔。官方反客為主,想透過奢侈稅做到所得稅才能達到的效果,就是在原本扭曲結構上再架違章建築,結果還可能傷害潛在之弱勢族群。今日相關報導,可能就是此狀況之具體呈現。
2011.7.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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