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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親無力還債,債權人能不能查封拍賣其子女的財產? |
如果是成年子女,因為已經是不同的權利義務主體,債權人不能查封拍賣其成年子女的財產。
除非成年子女有擔任父母親的保證人,情況就不一樣了,這時債權人可以查封拍賣保證人的財產,也就是其成年子女的財產。
但如果是未成年子女,情況就比較複雜了,有兩種可能:
2.未成年子女的特有財產,也就是因為繼承、贈與或其他無償取得之財產,如果父母並不是為了子女的利益,而處分未成年子女的特有財產,原則上是無效的。
其法源依據為民法第 1088 條:未成年子女之特有財產,由父母共同管理。 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之特有財產,有使用、收益之權。但非為子女之利益,不得處分之。
例如,父母把爺爺送給未成年子女的房子設定抵押權擔保父母自己的債務,這就不是為未成年子女的利益而處分,和債權人打官司的話,有可能成功的訴請塗銷登記。
於是有人就利用這種規則,由父母購買房子,並登記在其未成年子女名下,然後用未成年子女名義提供擔保,並設定抵押權,在債權人法拍其未成年子女名下,提供擔保的房子時,以民法第 1088 條為由,藉口不是為了子女的利益而處分,應屬無效,試圖要保住房子。
若是這種情況,未成年子女的該房子,有可能會被查封拍賣。
另外有兩種比較特別的情況:
2.父母有卡債等無擔保債務,無力償還後,把房子過戶給子女,企圖脫產,銀行沒發現就沒事,一旦銀行查覺,會以損害債權為由,先假扣押防止債務人脫產,再提起撤銷買賣行為及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的訴訟,勝訴後查封拍賣。 |
先生欠債無力償還,能不能查封其妻子的財產? |
依照現行的法定夫妻財產制,大部分的情況下,先生欠債無力償還,債權人、銀行也不能查封其妻子的財產,反之亦然。
但若有向法院登記夫妻財產制為共同財產制,就都可以查封。
其法源依據為民法第 1018 條:夫或妻各自管理、使用、收益及處分其財產。
一般夫妻不會向法院登記夫妻財產制,因此是預設的法定夫妻財產制:「夫妻結婚前,自己擁有的財產為婚前財產,夫妻結婚後所賺來的財產為婚後財產,各自擁有所有權。」
在法定夫妻財產制消滅的時候,例如夫妻的任一方死亡、離婚或是其中一方宣告破產等,就會有「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的產生。
夫妻分別把婚後財產扣掉婚後的負債,為婚後剩餘財產,如果一方的婚後剩餘財產大於另一方的婚後剩餘財產,較少的一方可以請求差額的平均分配,這就是「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
其法源依據為民法第 1017 條:夫或妻之財產分為婚前財產與婚後財產,由夫妻各自所有。不能證明為婚前或婚後財產者,推定為婚後財產;不能證明為夫或妻所有之財產,推定為夫妻共有。 以及民法第 1030-1 條: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夫或妻現存之婚後財產,扣除婚姻關係存續所負債務後,如有剩餘,其雙方剩餘財產之差額,應平均分配。但下列財產不在此限:
有很多債務人為了保護家人,慨然挺身一人擔起所有責任,用離婚的方式保護配偶,不要受到債權銀行騷擾。
但是,因為夫或妻的債權銀行可以主張代位行使「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所以在夫妻離婚後,債權銀行就可以請求清償。
其法源依據為民法第 242 條:債務人怠於行使其權利時,債權人因保全債權,得以自己之名義,行使其權利。但專屬於債務人本身者,不在此限。
例如:志明欠債權銀行300萬元,志明因此與春嬌離婚,但是因為春嬌的婚後剩餘財產價值200萬元,志明的婚後剩餘財產為0元,所以志明對春嬌擁有100萬元的「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
如果債權銀行代位行使「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那春嬌有可能被債權銀行請求清償100萬元。
前提是債權銀行要能調查出春嬌的財產,如果超過五年仍然沒有發現春嬌有財產,那麼剩餘財產差額的分配請求權,就會消滅。
另外志明也可以在離婚協議書上註明「互為拋棄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比較能達到保護春嬌的效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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