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01-01 20:58:45姜律師

配偶涉犯通姦罪相關民、刑事責任與財產繼承問題(上)

極道盡言法律事務所 姜智逸 律師

Q.通姦罪的刑事責任,法律有什麼規定?

通姦罪的刑事責任,規定在刑法第239條:「有配偶而與人通姦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其相姦者亦同」。

要提醒注意一點,通姦罪是告訴乃論之罪,受害人必須在知悉對方有通姦事實六個月內提起刑事告訴。當然,告訴乃論之罪可以在法院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前撤回刑事告訴,如果配偶確實真心悔過,答應以後不再犯錯,法律給予受害人撤回告訴的權利,和好如初。

刑法第245條第2項規定裡,有一個特別的名詞稱為「宥恕」。就是寬恕對方行為的意思,受害人有宥恕配偶的行為,就不能提起告訴。

經常有人說,夫妻一方發生通姦行為,只要另一方曾經寬恕、諒解這種背叛,日後就配偶可以不斷發生婚外情與人通姦行為,這個說法是正確的嗎?事實上,通姦行為的宥恕,僅以該次為限,換句話說,這次受害人選擇原諒配偶,下次再發生同樣的情形,還是可以提起告訴的。

事實上,外遇雖然是一種背叛行為,未必不可以原諒,尤其在夫妻婚姻關係中對簿公堂,恐怕不容易挽回整個婚姻,因此法律有特別規定,在通姦罪裡,受害人向配偶提出刑事告訴,可以只對配偶一人單獨撤回告訴,效力不及於相姦者,換句話說,可以選擇不原諒第三者,讓第三者接受法律的制裁。


Q.精神外遇,算不算通姦呢?

一般而言,「精神外遇」是指肉體接觸之外的婚姻外遇,相對於「肉體外遇」來說,精神外遇實際上並沒有與第三者有肉體接觸的性行為。

精神外遇的情況,在現實生活中頗為常見,也就是所謂「紅粉知己」。他們互訴生活上不愉快的遭遇,相互精神慰藉,沒有任何越軌的性行為。根據調查報告,婚後女性較怕男性肉體上的外遇,男性較怕女性精神上的越軌。

刑法上的所謂「通姦行為」,必須是婚姻關係存續中,配偶之一方與他方以外之異性發生生殖器接觸的性交行為。因此,精神外遇、性幻想、電話性交、網路性愛等等,縱使他們在精神上、思想上、言語上、文字上有性愛的行為,只要沒有發生越軌的婚姻外生殖器性交行 為,仍然不能構成刑法上的「通姦」行為。

依照刑法的通(相)姦罪規定,必須是婚姻關係存續中,配偶之一方與他方以外之人發生性交行為。「精神外遇」是指肉體接觸以外的婚姻外遇,與法律所規範的「肉體外遇」不同,縱使他們在精神上、思想上、言語上、文字上有出軌甚或性愛的表現,只要他們沒有發生婚外性交行為,是不能成立刑法上通(相)姦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