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08-27 23:59:51姜律師
噪音擾人,有沒有辦法排除呢?可以請求精神賠償嗎?
極道盡言法律事務所 姜智逸 律師
案例事實
小恩自從搬到蓮心社區後,「惡夢」二字,就是他的世界。
當初小恩在找房子時,看上建商的廣告,強調蓮心社區是一個安靜的幽雅別墅社區,因此吸引小恩的目光,用高價買下蓮心社區的房子入住。
想不到,第一天晚上小恩就後悔了,小恩住在一樓,蓮心社區老舊的鼓風機就在地下室一樓,位置在小恩的臥室正下方,此時小恩才發現這個老舊的鼓風機所發出的噪音聲響讓他無法入眠,日日夜夜都受到噪音的強烈干擾,小恩多次向管理委員會反應希望能夠改善,換新的無噪音的鼓風機,但是都被拒絕。
長期受到鼓風機噪音侵襲,小恩的聽力嚴重減退,也因為睡眠不足,罹患重度憂鬱症,長期接受心理與生理方面的治療。
今天在夜晚又聽到轟隆隆的聲響,小恩感到無助,絕望的他,有沒有辦法夠過法律的手段保障自己的權益呢?
解析
家是每個人最終的避難所,也是安全感的來源,要是自己的家無時無刻受到噪音的侵擾,確實是惡夢降臨,因此法律規定,以噪音侵擾他人,屬於對個人人格權的侵害,依照民法第18條第1項規定:「人格權受侵害時,得請求法院除去其侵害;有受侵害之虞時,得請求防止之」,請求法院判決除去加害人對被害人人格權的侵害。
另外,依照我國的司法實務見解認為:「於他人居住區域發出超越一般人社會生活所能容忍之噪音,應屬不法侵害他人居住安寧之人格利益,如其情節重大,被害人非不得依民法第195第1項規定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因此,小恩也可以依民法第195條第1項規定:「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向法院請求判決加害人應賠償被害人慰撫金,慰撫金就是一般所謂的「精神賠償」。
在案例事實裡,小恩的聽力受損與罹患憂鬱症,這些都造成小恩的身體權傷害,小恩也可以依民法第184條與第195條第1項規定,請求損害賠償與慰撫金。
製造噪音侵擾他人安寧,原則上被害人應向加害人求償,但是如果是社區內的公共設施所製造的噪音,找不到加害人,被害人可不可以轉而向管委會求償呢?
首先我們要弄清楚管理委員會有沒有修繕老舊鼓風機的義務呢?
依照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0條第2項、第36條第2款規定:「共用部分、約定共用部分之修繕、管理、維護,由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為之」、「管理委員會之職務如下:二、共有及共用部分之清潔、維護、修繕及一般改良」,從這兩個條文來看,管理委員會對於老舊的公共設施是有修繕義務,如果沒有積極去維修,構成民法上的債務不履行,依照民法第227條之1規定:「債務人因債務不履行,致債權人之人格權受侵害者,準用第一百九十二條至第一百九十五條及第一百九十七條之規定,負損害賠償責任」,因此,管理委員會也是要對被害住戶負擔損害賠償與慰撫金的責任呢!
案例事實
小恩自從搬到蓮心社區後,「惡夢」二字,就是他的世界。
當初小恩在找房子時,看上建商的廣告,強調蓮心社區是一個安靜的幽雅別墅社區,因此吸引小恩的目光,用高價買下蓮心社區的房子入住。
想不到,第一天晚上小恩就後悔了,小恩住在一樓,蓮心社區老舊的鼓風機就在地下室一樓,位置在小恩的臥室正下方,此時小恩才發現這個老舊的鼓風機所發出的噪音聲響讓他無法入眠,日日夜夜都受到噪音的強烈干擾,小恩多次向管理委員會反應希望能夠改善,換新的無噪音的鼓風機,但是都被拒絕。
長期受到鼓風機噪音侵襲,小恩的聽力嚴重減退,也因為睡眠不足,罹患重度憂鬱症,長期接受心理與生理方面的治療。
今天在夜晚又聽到轟隆隆的聲響,小恩感到無助,絕望的他,有沒有辦法夠過法律的手段保障自己的權益呢?
解析
家是每個人最終的避難所,也是安全感的來源,要是自己的家無時無刻受到噪音的侵擾,確實是惡夢降臨,因此法律規定,以噪音侵擾他人,屬於對個人人格權的侵害,依照民法第18條第1項規定:「人格權受侵害時,得請求法院除去其侵害;有受侵害之虞時,得請求防止之」,請求法院判決除去加害人對被害人人格權的侵害。
另外,依照我國的司法實務見解認為:「於他人居住區域發出超越一般人社會生活所能容忍之噪音,應屬不法侵害他人居住安寧之人格利益,如其情節重大,被害人非不得依民法第195第1項規定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因此,小恩也可以依民法第195條第1項規定:「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向法院請求判決加害人應賠償被害人慰撫金,慰撫金就是一般所謂的「精神賠償」。
在案例事實裡,小恩的聽力受損與罹患憂鬱症,這些都造成小恩的身體權傷害,小恩也可以依民法第184條與第195條第1項規定,請求損害賠償與慰撫金。
製造噪音侵擾他人安寧,原則上被害人應向加害人求償,但是如果是社區內的公共設施所製造的噪音,找不到加害人,被害人可不可以轉而向管委會求償呢?
首先我們要弄清楚管理委員會有沒有修繕老舊鼓風機的義務呢?
依照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0條第2項、第36條第2款規定:「共用部分、約定共用部分之修繕、管理、維護,由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為之」、「管理委員會之職務如下:二、共有及共用部分之清潔、維護、修繕及一般改良」,從這兩個條文來看,管理委員會對於老舊的公共設施是有修繕義務,如果沒有積極去維修,構成民法上的債務不履行,依照民法第227條之1規定:「債務人因債務不履行,致債權人之人格權受侵害者,準用第一百九十二條至第一百九十五條及第一百九十七條之規定,負損害賠償責任」,因此,管理委員會也是要對被害住戶負擔損害賠償與慰撫金的責任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