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07-20 01:59:46姜律師

簽署離婚協議書之後,馬上就會解除夫妻關係嗎?

極道盡言法律事務所 姜智逸 律師

在我國民法上規定,夫妻基於兩相情願決定離婚,必須以書面為之,也就是要簽署「離婚協議書」,在離婚協議書上還必須有二人以上的證人簽名,此外,夫妻二人還必須親自前往戶政機關辦理離婚登記,這是離婚的要件,只有夫妻一方去辦離婚登記是會被戶政機關拒絕的,因此夫妻若未辦理離婚登記,光是簽署離婚協議書,還無法發生離婚的效力。

夫妻到戶政機關辦理離婚登記,需具備以下文件:

1、雙方當事人之戶口名簿、國民身分證、印章(或簽名)。

2、離婚協議書或法院判決書及確定書。

3、當事人最近二個月內拍攝之正面、脫帽(直四公分橫二.八公分或是二吋)、半身薄光面黑白或彩色相同之照片三張(不得戴有色眼鏡)。

經常遇到一種情形,就是夫妻在簽署離婚協議書時確實表示離婚的意思,但是在辦理離婚登記的時候,一方卻反悔不願意去戶政機關辦理,該怎麼辦呢?

依照法院的見解,只有離婚協議書與二位證人的簽名是不夠的,這樣的離婚協議並未有效成立,還必須夫妻出於自由意願辦理離婚登記,因此夫妻在離婚協議後有所反悔,縱使雙方在離婚協議書上載明「雙方必須共同前往戶政機關行離婚登記」的文字,他方還是無法向法院提起離婚登記之訴。

遇到這種情形,難道法律上就沒有其他方法了嗎?其實是有的,在民法親屬篇於民國七十四年修法時候,於第1052條第2項採取「概括主義」的立法,增列「難以維持婚姻之重大事由」做為裁判離婚的理由,這是一個抽象的文義,讓法官可以靈活運用,讓離婚更有彈性。因此美雪不妨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以離婚協議書的內容作為證據,並向法院陳述雙方為何會談到離婚的原委,如果夫妻因為個性不合而雙方有離婚的意思,顯然雙方的愛情基礎已經不存在,沒有復合的希望,這段婚姻已經發生無法回復之破綻,難以繼續,請求法院依民法第1052條第2項規定判決兩造離婚,這或許是一個解決的方式。
寶貝小V 2006-07-23 13:1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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