釋法確保完整準確實施特區國安法
釋法確保完整準確實施特區國安法
@秦 島
全國人大常委會應特首李家超請求,今日就《港區國安法》有關條款議案作出權威解釋,有效地維護憲法、《基本法》和《港區國安法》所構建的特區憲制秩序,確保《港區國安法》的權威性和凌駕性,有利於《港區國安法》完整準確的實施,彰顯芳香港法治精神。為完善本港的司法制度和法律體系進行全面、深入、準確的釋法,更能對維護國家安全及本地法院處理涉及國安問題的案件,起到深遠的指導作用,重要性不言而喻。
黎智英涉串謀勾結外部勢力反中亂港,嚴重威脅國家安全,必須受到應有的懲處,准許其就所涉案件聘用海外律師並不恰當。黎案涉及國安問題,能否嚴格依法審訊,是對落實好《港區國安法》的一項考驗。涉及國家安全的案件都必須確保無外力影響及介入,才可達致維護國安的目的,這是一個毋庸置疑的原則性議題。
全社會都關注到,黎案本身性質涉及中央管理的事務,也涉及中央與香港特別行政區的關係。因此終審法院在駁回律政司的上訴之前,本應該依據基本法規定,就香港國安法條文提請解釋,而不應該自行裁定。
維護國家安全乃重要的公眾利益,按照國際慣例,事關國家安全的案件只會允許本國律師參與。法律專家強調,沒有本地全面執業資格的海外律師或大律師來港執業並非理所當然。全世界沒有任何一個地方會容許沒有當地執業資格的人,未經批准便可自動在當地執業。有關批准必定有一個程序及考慮到申請者的適合性和必要性等等。西方國家審理嚴重危害國家安全的案件,基於其牽涉國家安全的高度機密性,一般都不會輕易容許其他國家的法律代表參與。
國家安全是頭等大事,是保持香港長期繁榮穩定、讓「一國兩制」得以行穩致遠的根本宗旨,釋法才可以堵塞有關法規執行機制上的漏洞,確保往後的正確實踐。之前曾五次對基本法進行解釋。這次是《港區國安法》實施約兩年半以來的首次釋法,有助全面檢視國安法的實施情況,消弭誤解與分歧,釐清有關條文的立法原意並就此做出明確的規定,令香港國安法更加清晰明確地發揮維護國家安全應有的重要作用。本次經全國人大常委會解釋以後,特區政府可以重新把黎智英可否聘用外籍律師做代理人問題向終院提出上訴,終審法院需按照人大常委會的解釋展開審訊和裁定。
從這次司法攻防可以看出,香港的法律界及司法界有些人對基本法第有關條文的理解和遵從依然不足夠。香港具有獨立的司法權,可是由於香港不是一個「主權國家」,香港在「一國」之下,所以它的司法權不具備完整性,也不具備排他性。不完整,指的是法院在涉及中央處理的事務及中央與香港關係的條款時必須向全國人大常委會尋求解釋。所謂的不排他,指香港的法院不能排斥人大常委會的釋法權。這是「一國兩制」憲制秩序的重要組成部分,絕對不能被妖魔化。
事實上,任何法律都有它一個適用的對象。香港國安法規定:辦理本法規定的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案件,應當對辦案過程中知悉的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予以保密。這一條文的陳述方式是一條義務條款,也就是有一個「保守國家秘密」的法律義務。從法理上說,這個義務應該是由本國機關和本國人來負擔,外國人沒有保守中國的國家秘密的義務。因此香港國安法相關條需要全國人大常委會的解釋。因為只有負有此義務的人受這條法律的規管,也才可以處理國安法案件。
本港資深法律界人士指出,香港國安法是全國人大授權其常務委員會制定的,之後納入基本法附件三也是全國人大行使權力進行的。全國人大對它所制定的法律,只要認為有需要,任何時候都有權進行解釋、修改或廢止,與香港司法程序沒有關係。無論香港司法程序進行到甚麼階段,作出怎樣的裁決,又或是已經由終審法院判定,全國人大都有權按照法律所賦予的程序去處理,並不涉及破壞香港司法獨立或干預香港司法的問題。
由於香港以前在英國殖民管治下,本地法律人才不足,所以在回歸後仍允許外國大律師在個別案件中經法院批准參與訴訟。黎智英案與國家安全相關,倘若因未有釋法而錯判,代價和風險將會更高,輕則少判、錯判,重則洩露國家安全的秘密資料,或令境外勢力介入國家安全系統。是次釋法內容廣泛,相信能夠回應實際的法律問題和社會各界的期望。
依法對香港國安法作出的解釋,香港的本地法律包括普通法在內都不能與它相牴觸,不僅體現對香港的高度重視和責任擔當,同時也有助於凝聚共識,確保維護國家安全,鞏固香港法治基石。修補在實施過程中的不足之處,為日後司法機構獨立審判提供明確的法律依據。在過去的經驗中,每次人大釋法都能夠起到息紛止爭、為香港解決重大問題的作用,且人大釋法是堵上法律漏洞的必要之舉,也是確保香港國安法準確實施的必須之舉。
全面準確貫徹「一國兩制」,是在不斷摸索學習中達至的。我們不懷疑終審法院的公正和法理訓練,但法院如何更好地認識全國人大常委會的釋法權,看來還需要一番深入體會和執行,不作為絕對有問題。這次釋法後,香港應思考加快司法改革了,以確保特區良治久安。
2022.12.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