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09-25 20:46:34嵐天
103年下期營業用車輛使用牌照稅繳款書已寄發,請如期繳納!
臺南市政府稅務局-吳專門委員兼代副局長煌源與現場智慧型手機等道具合影
【2014年9月25日,台北訊】財政部表示,103年下期營業用車輛使用牌照稅即將於10月1日開徵,繳納期限至10月31日,繳款書已於9月底陸續寄發,本次開徵之對像為租賃車、遊覽車、貨車、貨櫃車等營業用車輛,納稅義務人如未收到繳款書,請逕向車籍所在地地方稅稽徵機關或監理機關申請補發。
該部進一步說明,依使用牌照稅法第10條規定,營業用車輛按應納稅額於每年4月及10月分2次平均徵收,另依同法第25條規定,交通工具所有人或使用人未於繳款書所載繳納期間內繳清應納稅款者,每逾2日按滯納數額加徵1%滯納金(最高加徵至15%),逾30日仍未繳納者,移送強制執行,請如期繳納使用牌照稅。
多元繳稅真EASY,輕鬆繳納免煩惱
財政部表示,103年下期營業用車輛使用牌照稅於10月1日開徵,繳納期限至同年10月31日截止,為落實便民服務,繳稅方式多元化,除信用卡是否須支付服務費須洽各發卡機構外,其餘均免手續費,請納稅義務人多加利用。繳納使用牌照稅多元管道如下:
1.長期約定轉帳(須開徵2個月前完成申請)
2.電話語音﹝信用卡、活期(儲蓄)存款帳戶轉帳﹞
3.網際網路﹝信用卡、晶片金融卡轉帳、活期(儲蓄)存款帳戶轉帳﹞
4.自動櫃員機轉帳
5.便利商店:萊爾富、全家、統一、來來(OK)等4大便利商店(限每筆金額2萬元以下案件)
6.金融機構(郵局不代收)
財政部提醒您,若係利用委託金融機構或郵政機構存款帳戶辦理長期約定轉帳繳納使用牌照稅者,必須於103年10月31日起於帳戶內預留足額存款,以備稽徵機關提兌稅款。另納稅義務人選擇以信用卡或活期(儲蓄)存款帳戶方式轉帳繳稅者,可透過APP行動裝置,掃描繳款書上QR-Code行動條碼連結至網路繳稅服務網站,免輸入銷帳編號、繳稅金額等資料辦理線上繳稅。
如期繳稅及驗車,補稅及罰鍰免煩惱
財政部表示,103年下期營業用車輛使用牌照稅即將於10月1日開徵,繳納期間為10月1日起至10月31日止;納稅義務人可持繳款書至代收稅款金融機構(郵局除外)以現金或票據繳納,稅額在新臺幣2萬元以下者,亦可到統一、全家、萊爾富、來來(OK)等便利商店以現金繳納;也可以透過自動櫃員機(ATM)、晶片金融卡、活期(儲蓄)存款帳戶轉帳及信用卡等方式進行繳稅。但利用信用卡繳稅,各發卡機構是否收取服務費及收取標準,請洽各發卡機構。各項繳稅作業細節可參閱繳款書上之繳稅說明或至「財政部稅務入口網」
(網址http://www.etax.nat.gov.tw)項下「電子申報繳稅服務」查閱。
財政部進一步說明,依使用牌照稅法第28條規定,逾滯納期未完稅或報停、繳銷、註銷牌照之車輛,經查獲使用公共道路,除依規定補稅外,另分別處以應納稅額1倍或2倍以下之罰鍰。該部籲請車主務必依限繳納使用牌照稅;如車輛已因逾期未檢驗,經監理機關註銷牌照者,請儘速重新驗車領牌,以免嗣經查獲使用公共道路而遭受處罰。
103年下期營業用車輛使用牌照稅於10月1日開徵
財政部表示,103年下期營業用車輛使用牌照稅,於10月1日開徵,繳納期限至10月31日截止,租賃車、遊覽車、貨車、貨櫃車等營業用車輛使用牌照稅之納稅義務人請如期繳納稅款。
財政部進一步表示,營業用車輛納稅義務人可於103年11月2日24時前至便利商店或利用晶片金融卡、信用卡、活期(儲蓄)存款帳戶、自動櫃員機等方式繳納稅款,逾期僅可到代收稅款之金融機構(郵局不代收)繳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