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06-16 18:53:17公職達人

一般行政,「影子董事」將有法管


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昨天初審通過公司法修正草案,規定「影子董事」,應與董事同負民事、刑事及行政罰責任,但因部分條文仍有爭議,還需經朝野協商。



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昨天審查公司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提案的中國國民黨籍立委丁守中表示,「影子董事」在公司名義上不掛名,卻可以利用人頭掏空公司,人頭去坐牢,有權的「影子董事」反而沒有責任,使資本市場紀律廢弛,造成投資大眾權益受損。

初審通過的條文規定,公開發行股票公司的非董事,但實質上執行董事業務,或實質控制公司的人事、財務或業務經營而實質指揮董事執行業務的人,應與董事共同負擔民事、刑事及行政罰的責任。

不過,政府為發展經濟、促進社會安定或其他增進公共利益等情形,而由政府指派的董事所做的指揮,不適用相關規定。

此外,目前上市、上櫃公司常常同日召開股東會,造成大部分小股東喪失權益,因此國民黨籍立委盧秀燕與行政院均提案,主管機關可視公司規模、股東人數與結構及其他必要情況,命令公司將電子方式列為行使表決權的方式之一。

條文草案並規定,公司在沒有彌補虧損或依公司法提出法定盈餘公積,或是公司沒有盈餘時,不得分派股息及紅利,違者負責人可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六萬元以下罰金。

文章來源: 台灣新生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