升薦任官等考試民法總則與刑法總則
升薦任官等考試民法總則與刑法總則
9月7日,又是上班的第一天,台北28 °C,但各辦公室,依然吹冷氣。而百貨公司的冷氣,僅開一半,到傍晚時分,仍然冷涼清冰,前所未見,這也是台北應有的街景。
升薦任官等考試,民法總則與刑法總則,各二題申論,均為實例題。各該科四個重點實題。
民法總則。一、人。1.權利能力之死亡宣告。行為能力之監護宣告。2.財團法人成立與管理。二、行為能力。1.限制行為能力人之行為。2.無行為能力人之行為。三、法律行為。1.法律行為標的。強制規定,禁止規定。法律行為之方式。2.意思表示。意思表示之生效。通謀虛偽意思表示。詐欺。錯誤。脅迫。心中保留。四、1.代理。代理權之限制,目的性限縮。2.消滅時效。消滅時效之客體。消滅時效完成之效力。3.正當防衛。緊急避難,誠信原則。
刑法總則。一、刑法之效力。1.刑法時之效力。2.地之效力,3.人之效力。4.外國法院裁判。5.大陸地區裁判之效力。二、犯罪行為。1.未遂犯。2.結果加重犯。3.期待可能性原則。4.違法性認識錯誤。5.正犯與共犯。6.共同正犯。身分犯。三、犯罪之主觀要件。1.責任能力。2.責任條件。3.阻卻責任事由。4.原因自由行為。5.信賴保護原則。四、刑罰。行為之違法性。1.數罪併罰。2.想像競合。3.可罰違法性理論。4.接續犯。犯罪之競合。
應考民法總則與刑法總則,應依意義,瞭解實例(課本實際舉例),概略閱讀一遍,即可掌握考題重點,一定得高分考上。
再次的感謝各位同仁,誠摯的祝福大家,我們下次再見面。
張山水考試事業出版社 社長 陳靖華
總監 張山水
2015年 9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