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11-24 01:05:44張山水
「民法總則與親屬篇」試題
「民法總則與親屬篇」試題
考連貫試題 一、何謂受監護宣告人。受監護宣告人法律地位。 二、醫院董事將基金會之基金投資房地產的行為。試述其法律行為效力。 三、父母(法定代理人)以未滿七歲之未成年子女名義購置之不動產,其效力若何,債權人得否聲請執行。 四、債務人甲,為避免其不動產,被債權人丙聲請查封拍賣,乃與乙通謀虛偽意思表示,將其所以之土地出售與乙而訂立假買賣契約,並將該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與乙。其法律行為效力如何。 五、試述消滅時效客體及其內容。下列行為是否有消滅時效之適用。1.履行婚約請求權。2.夫妻之同居請求權。3.父母對於第三人交還子女請求權。4.離婚請求權。5.贍養費之各期給付請求權。 六、試述結婚之形式要件。 七、離婚與婚姻撤銷之不同。 八、試述結婚之形式要件。 九、甲男十九歲、乙女十七歲結婚,二人是否具有行為能力?其未成年人能否定立夫妻財產制契約?未經法定代理人同意,雙方同意離是否有效。 十、甲男乙女結婚,產一子丙。丙三歲時,有丁男提出證據,主張丙為丁與乙所生。問丁可否提起「確認父子關係之訴」?
張山水考試事業出版社 提供
張山水考試事業出版社 社長 陳靖華 題
2014 年 11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