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11-24 01:05:44張山水

「民法總則與親屬篇」試題

    「民法總則與親屬篇」試題

  考連貫試題  一、何謂受監護宣告人。受監護宣告人法律地位。  二、醫院董事將基金會之基金投資房地產的行為。試述其法律行為效力。  三、父母(法定代理人)以未滿七歲之未成年子女名義購置之不動產,其效力若何,債權人得否聲請執行。  四、債務人甲,為避免其不動產,被債權人丙聲請查封拍賣,乃與乙通謀虛偽意思表示,將其所以之土地出售與乙而訂立假買賣契約,並將該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與乙。其法律行為效力如何。  五、試述消滅時效客體及其內容。下列行為是否有消滅時效之適用。1.履行婚約請求權。2.夫妻之同居請求權。3.父母對於第三人交還子女請求權。4.離婚請求權。5.贍養費之各期給付請求權。  六、試述結婚之形式要件。  七、離婚與婚姻撤銷之不同。  八、試述結婚之形式要件。  九、甲男十九歲、乙女十七歲結婚,二人是否具有行為能力?其未成年人能否定立夫妻財產制契約?未經法定代理人同意,雙方同意離是否有效。  十、甲男乙女結婚,產一子丙。丙三歲時,有丁男提出證據,主張丙為丁與乙所生。問丁可否提起「確認父子關係之訴」?

    張山水考試事業出版社  提供

    張山水考試事業出版社  社長  陳靖華  題

     2014   年   11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