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02-21 16:30:39love chen

再論吳淑珍犯刑收監事

前總統夫人吳淑珍女士於星期六經中國醫藥大學十四名醫師評估:認為其「無法自理生活,且有無法預期的生命危害」為台中監獄拒絕收監.

觸犯刑法而定罪、科罰刑責,能不執行乎?犯刑者之人權能與一般人同議乎?司法之正義能因於身疾而滯行乎?

專業人員不想碰燙手山芋乎?吳淑珍之病情是需人照護!吳淑珍之犯法已經判刑確定!此時是執行的問題,身體之限制可以在家執行或在監執行?!在家應該OK!在監何以不行?是監獄裡的設施不及吳淑珍家裡?可否按其家中設施打照?看護依舊!費用自出或由國家納稅人民買單?根據其行為是在自由意志下之作為!說明其有行為意思能力,有清楚下達指示、要求之能力,只是生活上需要別人照料、照護而已,那麼如果生活上之照護皆無問題是否可以執行坐監?醫師之評估:「無法自理生活,且有無法預期的生命危害」.誰能說自己可以預期生命何時有危害?一般人之生命亦有不可預期之危害啊!那是不是犯刑者都可以此為理由而不關了?!

馬總統言不能干預司法,司法者亦是服務人民也!是人在操作,何以不能關懷、注意?難道隨它去?其有無在正軌之下運作?司法若發生問題責任誰擔?執政者之統治權何在?制度可以彌補人之情偏挪移,然過於受制則使制度凌駕於人,則人死矣!故須檢討時空環境情理而易變!制度終是服務於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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