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09-25 17:19:09love chen

原民之心

見二十四日聯合報載:行政院通過原住民族自治法草案,賦予各原住民族籌組原住民族自治區的權力,消息披露,原住民似乎並不滿意,批評無土地、不能分配統籌款、沒有實質之自治轄區,原民之意在真正之自主,可是這是無法做到的!台灣蛋丸之地,現為中華民國有效統御之領地,部落民族生存生活在此,同為中華民族之一員,何須另分土地?另立一國?國中豈能有國?就是陳水扁總統時代亦無法做到!國中若真另立一國則亂矣!原民之『原』也不對,原來居住在此之人?土地不生產人,人是遷徙之動物,原民或許是第一批來此土地之居民,那第二批、第三批之住民,是否亦叫次住民、再次之住民?同為生活在台灣之人民,同在中華民國國家統御之下,同受憲法之保障,享有相同之權利,且更甚之!何以須獨立?是受其他族民之欺侮?不然何必一定要自治,尋求自我管理之權利?在一土地下,同受一國之法律、憲法之保障,不好嗎?即使自治亦需在地方自治條例下受約束,方便部落民族就自有之特色部分自尋處理之,然亦須在國家憲法、法律之約束下。台灣之土地應為現住台灣所有住民共有,基本上應是國有,但在不影響國土規劃下准許私有,買賣持有,自治部落族內之事務應是最大之容許範圍,個人覺得應受縣市行政體系之節制,部落民族應拋棄獨立建國之慾念,同為中華民族之一員,同受約制同享權力,同為國家盡一分心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