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10-29 11:44:02觀護學之父

性侵害犯罪者壓力與因應狀況之探討(上)

 陳彥林  彰化地檢署觀護人

壹、前言

本研究採量化問卷調查方式,以全國仍在地方法院檢察署觀護人室接受保護管束且依「性侵害加害人身心治療及輔導教育辦法」接受心理治療之性侵害犯罪者為母群體,透過問卷,調查保護管束之性侵加害人面臨的壓力及其因應方式。並參閱Lazarus & Folkman(1984)的認知評估模式[1](cognitive appraisal modle)提出研究架構。本研究的壓力因子以柯永河[2]的分類方式為主,將壓力因子(事件)區分為外在的工作壓力、社會壓力、家庭壓力,以及內在的生理健康、心理狀態(身心壓力)等面向來探討。至於壓力因應策略,則依Lazaarus Foikman的「認知評估模式」將個人面對壓力的因應方式分為問題取向和情緒取向來瞭解個體是以問題解決為處理中心,或是以調整自己情緒為考量;本研究參閱呂岳霖[3]與陳靖雅[4]的分類方式將壓力因應分為積極問題解決、消極問題解決與積極情緒解決、消極情緒解決四個取向方式。在個人背景屬性資料方面,年齡、教育程度、職業、經濟收入與婚姻狀況都會影響性侵害事件的發生,此外因本研究擬以觀護期間之成年性侵害受保護管束人為對象,遂也增列了前科資料之有無及有無習慣飲酒狀況的關係等等。另在認知評估模式[5](cognitive appraisal modle),本研究從性侵害犯罪者的背景屬性與壓力事件的關連性、背景屬性與因應方式之間有無關聯,以及壓力因子與因應方式間的關係來探討。

本研究之基本假設如下:1.性侵害犯罪者感受的壓力程度會偏高。2.性侵害犯罪者採用消極的方式來因應壓力。3.不同個人背景屬性之性侵害犯罪者對於壓力感受有顯著差異。4.不同個人背景屬性之性侵害犯罪者對於壓力因應方式有顯著差異。5.性侵害犯罪者之壓力與壓力因應方式之間有顯著相關。6.性侵害犯罪者之基本變項、壓力對壓力因應方式之間有顯著預測力。

在正式樣本上採立意取樣,經修改問卷後,商請全國各地檢署觀護人室協助進行問卷調查,在徵得同意後發放問卷。研究對象的選取上採便利取樣,視各地檢署觀護人室之實際情形,對於目前執行保護管束中之性侵害加害人,於報到時填答問卷,再由觀護人統一收回予研究者,本次問卷共計發700份,回收問卷數573份,問卷回收率達82%,其中有效問卷共計529份。在分析方法上,調查問卷回收後,先進行編碼登錄,利用中文版SPSS FOR WINDOWS 12.0統計軟體進行以下之因素分析(Factor analysis)、信度分析(Reliability analysis)、次數分配與百分比、平均數、標準差、單因子變異數分析(One-way Anova)、t考驗(t-test)、皮爾森積差相關(Pearson)及迴歸分析(Regression)等分析方法予以檢驗研究者所設定之假設議題及各自變項對依變項間是否具有預測力,並以本研究之概念架構圖為基礎,以瞭解性犯罪加害人壓力及因應策略之間存在的關係,經研究結果發現茲以如下之「壓力現況」、「壓力因應狀況」、「基本變項與壓力、因應現況分析」、「壓力與因應之相關分析」及「性侵害犯罪者基本變項、壓力對壓力因應之預測」予以說明之。

貳、壓力現況分析

經相依樣本t檢定之檢定結果知悉性侵害犯罪者在壓力各構面的平均得分以「身心壓力」為最高,其次為「家庭壓力」,再其次為「工作壓力」、「社會壓力」,整體平均得分為2.507,各構面之差距小,整體各構面之壓力感受頗為平均。就各構面而言可知悉性侵害犯罪者「身心壓力」為最高[6]。同時本文研究部份,性侵害犯罪工作壓力程度亦處不低狀態,驗證楊士隆[7]所指出性侵害犯罪者多係無固定職業者或工礦業居多狀態。另就「家庭壓力」而言因問卷設計上有二題關於配偶、子女部份,經統計未婚者計有295人,佔總數55.8%,該部分未婚者就家庭壓力構面該二題關於配偶、子女部份即多以「從未如此」填載1得分係數,遂造成「家庭壓力」僅得平均得分2.4757,惟若刪除二題關於配偶、子女部份,其「家庭壓力」平均得分即來到2.5147,加以相依樣本t檢定之檢定結果,顯示性侵害犯罪者之「家庭壓力」實處不低之狀態,與黃淑芳[8]林柏宏[9]研究結果一致。

參、壓力因應狀況分析

本文研究發現性侵害罪者容易使用「消極問題解決取向」,如緩則緩、降低標準、維持現狀、走一步算一步、敷衍了事、暫時擱置、將問題丟給別人,或「消極情緒解決取向」,如逃避事實、不去想它、怪罪運氣、抽煙酗酒嗑藥、大哭大鬧、大睡一覺、亂發脾氣、自暴自棄、封閉自己等等因應狀況,驗證楊士隆(2001)指出性侵害犯罪者:「大多挫折,忍受力低,並且有嚴重自卑感;人際關係上處理惡劣、不良」、「從心理因素來探討,有一些重要的人格特質是導致性侵害犯罪的最重要因素,這些特質如:反社會傾向、低社會化程度、低責任感、低從眾性、低自我控制、高衝動性、高負面情緒等,這些特質都與性侵害犯罪行為有著密切的關係」與Barbara Henry1996):「不成熟的社會關係、缺乏判斷力、有惡化的家庭和職業問題、呈現孤獨和社會隔離」消極因應狀態。

依據Groth 之研究發現權力型(Power Rapist)性侵害犯罪者少有個人情緒之宣洩管道,遂性就變成自我意象及自尊之核心議題,因此性侵犯行就成為再確認對性之優越感與認同感,及證明自身是有力量與有能力的。此類性侵害犯罪約佔55%。憤怒型(Anger Rapist)以發洩心中怒氣,而性似乎成為了發洩怒氣的一種工具與一種手段。對被害者表現出極大之憤怒與敵意。犯行常指向一群有重要象徵之女性,並突發的與其衝突,以轉換其內在之憤怒,以傷害、貶抑、並驅辱被害人,以突發滿足之暴力為重要指標,其本身之性侵害行為亦是其消極因應之結果。

本研究之消極因應結果如同CortoniMarshall2000)指陳性侵害犯罪加害人比其他加害人更容易採取性行為與性幻想來處理他們所面臨的壓力問題。因此,雖然長期不良的情緒與性侵再犯沒有直接的顯著相關,但是當生活中變動引起的壓力一來,那些具破壞性的不良情緒與心理困擾確實會增加性侵害加害人的偏差性幻想(McKibben, Proulx, &Lusignan, 1994)。個人壓力因應如果不適當,增加以「性幻想或性行為」因應壓力,當然就會增加性侵再犯的機會(Craig, Browne, & Stringer, 2003)因此,理論上,一般心理困擾、社會關係多寡、社交技巧的好壞應該可以做為預測犯罪、或再犯發生的警訊(Hanson & Harris, 2000)[10]Wolf1984)所述當壓力事件來臨時,個體為了克服孤立,犯罪者會沉迷在逃避現實的性幻想當中。這些性幻想會延伸出偏差的性活動,如以手淫來強化性幻想。性幻想時加害者開始扭曲其認知,合理化其犯罪行為,並開始預謀,促成性侵害情境的發生。遂當性侵害犯罪者多半採用消極的方式來因應壓力時,並搭配性幻想之紓壓模式,個人選擇非積極性之因應方法時,即有可能以性幻想之情節付諸實際生活,撰寫劇本角色,施行性侵害之手段,遂觀護人執行性侵害保護管束案件時,亟需縝視注意性侵害案件人之壓力狀況與因應態度。

肆、基本變項與壓力、因應現況分析

假設3-1而言,「不同年齡之性侵害犯罪者壓力感受有顯著差異」,其差異存在於「工作壓力」、「社會壓力」與「身心壓力」構面而言,此與高千雲(1999)研究監獄受刑人(包含性侵害犯者)年齡對於生活壓力是否有差異性之研究結果一致,獲得驗證支持。徐名谷(2002)研究上顯示「年齡」與「整體生活壓力」未有差異性存在,但卻在「朋友壓力」事件存有差異性。依本研究設計「朋友壓力」類別歸屬於「社會壓力」類別,遂本研究不同年齡層與「社會壓力」構面存有差異性存在論點,則與徐名谷(2002)研究一致。本研究發現「工作壓力」構面,於不同年齡層呈現差異存在,經事後比較上發現兩者無顯著差異,惟從平均數上仍可以發現「31-40歲」、「41-50歲」與「51-60歲」之壓力明顯大過於其他年齡層,顯示中壯年人口群之性侵害犯罪者有職業更生之適應困難。「社會壓力」構面明顯呈現「61-70歲」大於「41-50歲」,可以判斷高年齡組之性侵害犯罪者社會經歷雖閱歷豐富,然因年紀老邁,懼怕國內政治環境或天然災害等不確定之無法掌控因素之變動衝擊,遂愈高齡者,社會壓力愈大;亦有可能是因為年紀老邁,遭社區居民歧視晚節不保,遂面對龐大之社會與論壓力,使其個人感受在團體中(工作、家庭、社團)沒有受到重視,致愈高齡者社會壓力愈大。至於「身心壓力」構面,於不同年齡層呈現差異存在,事後比較上無顯著差異,從平均上仍可以發現「70歲以上」、「61-70歲」與「21-30歲」之之壓力明顯大過於其他年齡層,顯示高年齡性侵害犯罪者因生理疾病伴隨發生遂出現較高之身心壓力;低年齡之性侵害犯罪者因為習慣「宅」於網路或電視,未有適當正當休閒活動,其身心壓力亦處於不低狀態,該部分結果值得執行保護管束者注意該年齡層之休閒活動是否分配得宜。

假設4-1,「不同年齡之性侵害犯罪者對於壓力因應方式有顯著差異」,其差異僅存在於「積極因應」上構面上,於「消極因應」則未存有差異性存在。徐名谷(2002)研究發現年齡對於壓力因應上之「工具性因應」、「逃避性因應」、「情感性因應」三類別皆未有顯著之差異性存在,與本研究上之不同年齡層性侵害犯罪者對於「消極因應」方式未有顯著之差異性存在結果一致。至於本研究上之「積極因應」部分則與徐名谷之研究相左,顯示自2005年性侵害犯罪防治法修法以來,法務部逐年重視性侵專股觀護人之訓練,加以較低年齡層之性侵害犯罪者有較多機會與動力選擇積極因應態度選項,並搭配觀護人適度澄清價值觀與指引方向,使本次之施測對象上「31-40歲」與「21-30歲」年齡層有較為積極之因應生活壓力事件。

假設3-2而言,「不同學歷之性侵害犯罪者感受有顯著差異」僅在「身心壓力」存有差異性(事後比較未達兩兩顯著),不過仍可以發現未就學人口之身心壓力平均數遠低於其他學歷層組,顯示文盲者之性侵害犯罪者較學歷高者之身心壓力顯得較弱。本研究學歷對於「整體壓力」而言,未存有差異性存在,與徐名谷(2002 研究認不同教育程度之性犯罪人在生活壓力、緊張人際關係上與綜合的生活壓力變項上是無顯著差異存在之結果達一致性。

假設4-2,「不同學歷之性侵害犯罪者對於壓力因應方式有顯著差異」獲得本研究支持成立,惟僅在「積極因應」上有差異存在,於「消極因應」並未存有差異性存在。「積極因應」上發現「大專及以上」大於「高中職」,「高中職」大於「國()中」、「國()中」大於「國小」學歷,顯示教育高低對於性侵害犯罪者增加其積選擇極因應之能力,助其擴充視野與知識領域來面對層出不窮之生活壓力事件。依徐名谷(2002)研究上教育程度對於壓力因應上之「工具性因應」、「逃避性因應」、「情感性因應」皆未顯著之差異性存在,與本研究上之不同學歷性侵害犯罪者對於「消極因應」方式未有顯著之差異性存在結果一致,然於「積極因應」則與徐名谷之研究相左,誠如上述年齡結果論述相同,顯示自2005年性侵害犯罪防制法修法以來,法務部逐年重視性侵專股觀護人之訓練,使本次之施測對象上「大專及以上」與「高中職」領悟度較高與觀護人搭配合宜,遂有較為積極之因應生活壓力事件,遂徐名谷認不同教育程度對於壓力因應上「工具性因應」(積極因應)未有顯著差異之結果,於本研究上並未獲得支持。

假設3-3而言,「不同職業之性侵害犯罪者壓力感受有顯著差異」成立,僅在「工作壓力」構面而言,有感受上之差異存在,顯示不同職業者所感受到的工作壓力程度不同,從中發現「軍公教人員」之性侵害罪者壓力較大,顯示雖處於穩定工作但因個人工作壓力適應不當即有可能從事網交或其他性侵害犯罪行為宣洩壓力,另在「無業」、「務農」上亦呈現較高之工作壓力,顯見「無業」者職業更生適應上的確是與性侵害犯罪行為呈現正比;「務農」因受限於氣候與農作物價格優賤等不確定因素,其工作壓力亦不低。徐名谷(2002)研究設計是為「有工作」、「無工作」二類別與壓力感受差異關係上,在「綜合生活壓力」上,平均數差異達顯著水準,至於細項構面則在「個人壓力」上達顯著水準,其餘構面皆未達顯著水準,得到之結論是無工作者較有工作者有更多之個人壓力事件存在。本研究結果上呈現「整體構面」無顯著,卻於「工作壓力」上呈現顯著差異,顯示性侵害犯罪人工作壓力之感受性較高,與徐名谷之研究呈現相互呼應、支持。

徐名谷(2002)研究「有工作」、「無工作」二類別對於「工具性因應」、「情感性因應」皆未有顯著差異性存在,在「逃避因應」有顯著差異性存在。就假設4-3而言,「不同職業之性侵害犯罪者對於壓力因應方式有顯著差異」,得到結果是不同職業之性侵害犯罪者在「積極因應」抑或是「消極因應」上,皆呈現無顯著差異存在,在職業對「積極因應」無顯著差異結果與徐名谷研究職業對「工具性因應」、「情感性因應」無顯著差異結果雷同,在職業對「消極因應」無顯著差異結果與徐名谷研究職業對「逃避性因應」有顯著差異結果不相一致。

經濟收入假設3-4「不同經濟收入之性侵害犯罪者壓力感受有顯著差異」,僅在「社會壓力」、「家庭壓力」構面而言,有感受上之差異存在,顯示經濟收入不同在社會上與家庭上之人際互動上之壓力感受有所不同。其中「六萬-八萬以下」與「八萬-十萬以下」於社會壓力有較低感受,卻於家庭壓力有較高感受,可能是因為受試者人數過少造成極端值所致,遂無法以最高之平均值與最低之平均值比較討論。同時也可發現在「社會壓力」構面,「二萬元以下」與「無收入」有較高之社會壓力。本研究顯示性侵害犯罪者,於經濟收入之壓力感受,或於社會或家庭層面,各年齡層均皆呈現高度壓力感受,遂造成差異性不高。遂本研究部分結果值得執行保護管束者參考,多所輔助性侵害犯罪者順利就業更生適應,降低其個人壓力感。

假設4-4,「不同經濟收入之性侵害犯罪者對於壓力因應方式有顯著差異」,研究結果顯示不同經濟收入性侵害犯罪對壓力因應方式皆未有差異性存在,個人經濟收入與職業關係成正比,假設4-3呈現差異性不高,遂連同造成假設4-4不成立。

就假設3-5而言,「不同婚姻狀況之性侵害犯罪者壓力感受有顯著差異」本研究未成立的,此與高千雲(1999)研究監獄受刑人(包含性侵害犯者)婚姻狀況對於生活壓力未有差異性之研究結果一致呼應:亦與徐名谷(2002)認為不同婚姻狀態之性犯罪人在「生活壓力」及「緊張人際關係」,及「綜合生活壓力」上,其平均數差異未達顯著水準之研究結果一致。顯性侵害犯罪者不管是各種婚姻狀態,與假設一搭配視之,不同婚姻狀況之性侵害犯罪者多處於高度生活壓力源狀態,遂造成未婚、離婚或已婚者多皆處於自我感覺壓力沉重一致性結果,造成未有差異性之存在。依據Barbara Henry1996)之研究表示性侵害犯罪者雖30-60%是已婚,但卻高離婚率,較少是計畫性結婚,因此當家庭壓力、工作壓力提高將亦導致離婚,同時並常有不成熟性幻想狀況,例如:將妻子當作母親或當作兒童憤怒的目標。依本研究推估未婚、離婚或已婚者之性侵害犯者未有差異性存在,推估是其壓力感受一致沉重,與Barbara Henry1996)之研究相呼應。

假設4-5「不同婚姻狀況之性侵害犯罪對壓力因應方式有顯著差異存在」,在「積極因應」構面有感受上之差異存在,經事後比較發現「未婚」大於「未婚但同居」、「未婚但同居」大於「已婚」、「已婚」大於「離婚」、「離婚」大於「離婚但同居」,顯見未婚者有較好之積極因應能力,生活瑣事較少,有較多空間選擇積極因應態度,至於「離婚」及「離婚但同居」者就較差之積極因應能力。徐名谷(2002)之研究者則認為性侵害犯罪者中以單身者使用逃避因應策略高過於已婚者之認定,本研究探討上因更細膩詳分為「未婚之單身」及「離婚之單身」,本研究所顯示「離婚之單身」有較低之積極因應狀態,則與徐名谷(2002)指述單身者使用逃避因應策略高過於已婚者之認定相吻合。推估未婚者較已婚者有更多自我生活安排,遂造成本研究未婚者於問卷填答上多選擇以積極因應態度面對壓力。再者以目前實務上之性侵害再犯率評估量表staic-99顯示單身者亦是危險因素之ㄧ,經觀護人實際執行上對「單身未婚」者多加輔導處遇與價值澄清,發現性侵害犯罪者之未婚單身者其積極因應態度上有顯著增加。

前科資料之有無之性侵害犯罪者在「整體壓力」「工作壓力」、「社會壓力」、「家庭壓力」及「身心壓力」等構面上沒有顯著差異不同。假設3-6「不同前科資料有無之性侵害犯罪者壓力感受有顯著差異」,未獲支持。即不管是否為初犯者之性侵害犯罪者,搭配假設一,性侵害犯罪多處與壓力感受高之狀態,加以2005年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20條修正過後,性侵害犯罪者接受觀護人密集處遇,除電子監控威脅與社區登記報到制度外,亦面臨參與身心治療輔導教育與觀護報到、測謊等等。然該上課與報到,增加工作求職之衝突,遂其個人本身之「工作壓力」、「社會壓力」即不低,更生適應困難造成家庭經濟之困頓,遂亦提高「家庭壓力」與個人「身心壓力」,遂造成不同前科資料有無之性侵害犯罪者壓力感受是沒有有差異的,認為在觀護報到多重牽引之下,更生適應問題,自我感受之壓力等等皆不因前科資料之有無即有顯著之不同。

假設4-6「不同前科資料有無類型之性侵害犯罪者壓力因應有顯著差異」前科資料「有」或「無」之性侵害犯罪者在「消極因應」上有顯著差異不同,經平均數差異分析發現無前科資料者使用「消極因應」大於「積極因應」,等於是有前科資料者多使用積極因應對生活壓力,該部分研究結果與徐名谷[11]指出前科犯罪次數愈多愈使用工具性因應策略(積極因應)一致,顯示犯罪次數愈多者經觀護人staic-99及靜動態危險評估量表歸屬於高危險係數後,列高度關懷密集觀護個案後並經輔導處遇成效後,致有前科資料之性侵害犯罪者所表現出對於壓力因應上持較低之消極態度。至於李維娜[12]發現性侵害犯累犯與性侵害初犯相較之下,性侵害犯累犯其認知扭曲程度愈嚴重之消極因應,於本研究上則未獲支持。

同時就本研究發現初犯者因在「staic-99」及「靜動態危險型估量表」等相關之評估量表上之評估加權係數不高,遂易造成處遇者未如累犯者之高度監督,從本研究得悉初犯性侵害犯罪者亦有以消極態度來因應面對生活壓力,有較累犯者升高之趨勢,實需現行執行保護管束業務之執行者多加留意,避免初犯者變為累犯。

不同飲酒狀況(是否習慣飲酒)之性侵害犯罪者壓力感受是否有差異存在,依本研究結果顯示「沒有」與「有」習慣飲酒者於「整體壓力」、「身心壓力」構面達顯著差異水準,依平均數差異分析顯示「有」習慣飲酒者壓力感受大於「沒有」習慣飲酒者,其中以「身心壓力」構面最為嚴重。遂性侵害犯罪者習慣飲酒並嗜酒成性,致使整體壓力與身心壓力愈感沉重,但也有可能整體壓力與身心壓力感覺沉重,而以酗酒方法來逃避壓力。從本研究可以知悉習慣飲酒之性侵害犯者,生理與心理層面健康警訊,遂造成壓力源,感受「身心壓力」之存在。綜合上述結果分析可知,假設3-7「不同飲酒狀況之性侵害犯罪者壓力感受有顯著差異」獲得支持成立,習慣飲酒者壓力層面較為高。Amir.Gebhard.et al.,(971)、David Finkelhor1984)、Barbara, K.& Henry, R.[13]、沈勝昂[14]認為飲酒行為是促成性侵害犯罪發生原因之ㄧ,間接印證性侵害犯罪者。

至於假設4-7「不同飲酒狀況之性侵害犯罪者對於壓力因應方式有顯著差異」,未獲支持,由假設3-7可得知慣性飲酒者壓力層面較高,推論習慣飲酒者於保護管束期間經觀護人予以適度處遇輔導,轉介醫療院所辦理酒癮去除之治療,並由性侵害防治中心治療人員多重關懷協助,璔強其個人積極因應之能力,遂受試者於問卷回答上可能偏向以積極因應態度回答,造成本假設「不同飲酒狀況之性侵害犯罪者對於壓力因應方式有差異」未達顯著差異。



[1]「認知評估模式」認為壓力與因應係一認知評估動態歷程,這過程中包含五個主要因素,第一是壓力事件,第二是對事件的初級評估,第三是對事件的次級評估,第四是因應,第五是對身心健康的因應結果。由於個體對於壓力的容忍度與經驗上的差異,遂每個人對於壓力反應的結果不盡相同,因此,一個事件只有在被個體認知評估會威脅到個人健康或幸福時才具有壓力(Folkman, S. (1984). Personal control and coping processes: A theoretical analysis. Journal of personality and Social Psychology, 40(4), pp. 839-852)。

[2]柯永河(1985),心理衛生學。台北:大洋出版社。

[3]呂岳霖(2004),國立台中師範學院學生生活壓力與因應策略之研究。臺中師範學院國民教育研究所碩士論文。

[4]陳靖雅(2007),受刑事宣告之婚姻暴力加害人壓力與因應狀況之探討。東海大學社會工作研究所碩士論文。

[5]指人們在對於壓力事件進行評估,或是決定採取何種因應策略時,根據其自身經驗、所擁有之自身資源來考量,而這些經驗、資源或認知也會受到個人年齡、學識、職業等因素所影響,且個體在決定採取何種因應方式時也會對於壓力的大小進行認知上的評估,遂壓力因子與因應方式間也有所關聯。

[6]此亦與高千雲研究監獄受刑人(包含性侵害犯)之生理心理問題嚴重一致(見氏著生活壓力與社會支持對受刑人生活適應之影響。國立中央警察大學犯罪防治研究所碩士論文,1999)。

[7]楊士隆(2004),暴力犯罪:原因、類型與對策。台北:五南。

[8]黃淑芳(2002),性侵害加害人家庭功能與人際關係之探討。高雄醫學大學行為科學研究所碩士論文。

[9]林柏宏(2002),利用網路從事性侵害犯罪之個案研究。國立中央警察大學犯罪防治研究所碩士論文。

[10]轉引自沈勝昂、張秀鴛(2005)。性侵害加害人社區處遇的回顧與檢討。中央警察大學犯罪防治學報,6期,177-198

[11]徐名谷(2002) 生活壓力、社會支持對性犯罪人因應策略之影響。國立中央警察大學犯罪防治研究所碩士論文。

[12]李維娜(2001),性侵害犯罪加害人之認知扭曲研究。國立中正大學犯罪防治研究所碩士論文。

[13]Barbara, K. Henry, R.(1996).The sex offender: corrections,treatment and legal practice. New Jersey: Civic Research Institute.

[14]沈勝昂(2005),性侵害犯罪加害人再犯動態危險因子與靜態危險因子關聯性之初探。中央警察大學犯罪防治學報,7期,199-226

eqhgw 2013-05-15 17:46:44

夏天到了 真是热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