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03-30 08:53:30powang4

法律時間

上班時間固定 薪資須符《勞基法》
未具名網友問:
本人在某公司擔任銷售員的工作,公司說只要達到最低門檻,每月銷售三個單位以上,就可領取底薪兩萬三千八百元,如果一個都沒賣出,要扣薪一萬五千元,只賣出去一個單位扣一萬兩千元,只賣兩個扣薪八千元。沒達到業績的同事須夜間、假日出勤,且不得補假。
我們平常須照公司規定時間上班、輪值班、遲到兩次以上罰錢。萬一碰到小月,有時一個月只領幾千塊,連生活開銷都成問題。請問公司這些規定是否合乎法令規定?如果不合理,有何管道可爭取自身權益。




律師廖芳萱答:
原則上,只要公司有規定員工上下班時間,或訂立公司規則是要求員工服從,該公司就會被認定要適用《勞動基準法》規定。
雖然這名網友的職務是銷售員,但因公司規定業務員有固定上班時間,遲到還要扣錢,且須排班輪值並加班,從這些規定看來,該公司與銷售員之間並非委任或承攬關係,因此須適用《勞動基準法》規定。
依《勞動基準法》規定,勞工薪資不得低於基本工資,且加班費有一定規定,目前我國的基本工資為每月一萬七千兩百八十元,這名網友如果當月只賣兩個單位,該月薪水就會低於最低基本工資,而且加班沒有加班費、不能休假等等,都已違反規定。




可向勞工局提申訴
建議可就近向所在地縣市政府勞工局提申訴,由勞工局派員進行協調,協調期間公司依法不得做出不利於勞工處分。記者賴心瑩採訪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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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i ya ko 2008-03-31 00:09:17

很多小企業根本沒照所謂ㄉ勞基法

版主回應
這有一點扯啦
看水果才知原來是犯法的
而且我想它們不會鳥的
犯法一定不重
勞動者的條件都被這些人縮滅了
2008-03-31 00:36: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