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11-21 21:21:35powang4
法律宣導
非婚生子女 同樣具繼承效力
署名無助的女人問:
我知道丈夫外遇並生下一名女兒,至今已超過兩年,期間我都沒有提起任何民、刑事訴訟,將來如果先生過世或與我離婚,這個女孩會來和我兒子爭財產?
而外傳媽媽如果死亡,娘家及兒子各有一半財產繼承權,請問是真的嗎?而父親如果死亡,戶籍上突多出一名子女,真有權利分財產嗎?
律師張景源答:
非婚生子女的親子關係,必須經過認領或收養程序,其中,認領小孩的條件,是小孩必須是認領人的親生子女,而收養對象,則必然是別人的小孩,因此,對這名讀者來說,除非你丈夫生前已向法院辦理認領手續,否則外遇對象所生女兒,無權繼承財產。
DNA鑑定確認關係
問題是,讀者可能無從確知丈夫是否認領女兒,因這個小孩戶籍,應是登記在丈夫外遇對象名下,因此丈夫實際上是可以瞞著讀者認領女兒,且一旦完成認領手續,就會發生法律上的繼承效力。
一旦真發生這種情況,讀者只能向法院提起確認親子關係不存在訴訟,經由DNA鑑定,確認對方是否真為丈夫的小孩。若不是,就可主張認領無效;假使鑑定結果,真為丈夫的小孩,則小孩不但有權和讀者及其他子女平分遺產,還可另請求給付撫養費。
至於媽媽死亡,依法同樣也是由配偶及子女取得第一順位遺產繼承權,除非完全沒配偶或小孩,媽媽的母親才有權繼承遺產。
記者蘇恩民採訪整理
讀者如有法律問題需要解答,歡迎來信
e-mail:court@appledaily.com.tw
地址:(114)台北市內湖區行愛路141巷38號
《蘋果日報》法庭中心法律信箱
傳真:(02)6601-6400 法律意見僅供參考
署名無助的女人問:
我知道丈夫外遇並生下一名女兒,至今已超過兩年,期間我都沒有提起任何民、刑事訴訟,將來如果先生過世或與我離婚,這個女孩會來和我兒子爭財產?
而外傳媽媽如果死亡,娘家及兒子各有一半財產繼承權,請問是真的嗎?而父親如果死亡,戶籍上突多出一名子女,真有權利分財產嗎?
律師張景源答:
非婚生子女的親子關係,必須經過認領或收養程序,其中,認領小孩的條件,是小孩必須是認領人的親生子女,而收養對象,則必然是別人的小孩,因此,對這名讀者來說,除非你丈夫生前已向法院辦理認領手續,否則外遇對象所生女兒,無權繼承財產。
DNA鑑定確認關係
問題是,讀者可能無從確知丈夫是否認領女兒,因這個小孩戶籍,應是登記在丈夫外遇對象名下,因此丈夫實際上是可以瞞著讀者認領女兒,且一旦完成認領手續,就會發生法律上的繼承效力。
一旦真發生這種情況,讀者只能向法院提起確認親子關係不存在訴訟,經由DNA鑑定,確認對方是否真為丈夫的小孩。若不是,就可主張認領無效;假使鑑定結果,真為丈夫的小孩,則小孩不但有權和讀者及其他子女平分遺產,還可另請求給付撫養費。
至於媽媽死亡,依法同樣也是由配偶及子女取得第一順位遺產繼承權,除非完全沒配偶或小孩,媽媽的母親才有權繼承遺產。
記者蘇恩民採訪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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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人法律專線〉叔叔過世 姪女要拋棄繼承?
提供/台北市婦女新知協會
Q:婷妍的叔叔前幾天過世,留下一些債務;婷妍聽說叔叔的孩子最近要辦拋棄繼承,但因為大家忙著辦喪事,似乎沒有留意時間。聽說拋棄繼承是要兩個月內辦理,但是堂兄卻說時間是從除戶那天開始算起,讓婷妍相當困惑?
另外,婷妍的父親已過世,她擔心自己是否有可能會繼承到這筆債務?再者,兩個月的時間到底怎麼算呢?如果依照順位的話,父親應該是第三順位,但是若到這邊時,兩個月的時間還夠辦理嗎?她真的很困惑,不知道該如何是好?
律師詳解:
一、拋棄繼承應該自「知悉得繼承之時起」兩個月內以書狀向法院呈報。因此對叔叔的配偶及小孩而言,所謂「知悉得繼承之時」就是指他們知悉叔叔的死訊之時(因為只要叔叔一死,他們當然就成為繼承人,就是所謂的「得繼承之時」),而不是從除戶那天開始起算。
二、倘若叔叔的第一順位繼承人(就是叔叔的小孩)全部都拋棄繼承,就會由叔叔的孫子輩繼承;如果叔叔的全部子孫都拋棄繼承,則依序由叔叔的父母(即婷妍的祖父母)、叔叔的兄弟姐妹(即婷妍的父親及其他叔伯姑姑)、叔叔的祖父母(即婷妍的曾祖父母)按照順位繼承。
三、對上開第二項所提到的繼承人而言,他們所謂的「知悉得繼承之時」,就是指他們「知悉前一順位的繼承人全部都拋棄繼承」的事實開始起算兩個月。這是因為只有當前一順位的繼承人全部都拋棄繼承了,才會輪到自己來繼承。
四、因為婷妍的父親比叔叔先過世,已死的人是沒有繼承權的,而在第二順位以下的繼承人也沒有「代位繼承」的問題,所以婷妍的父親或婷妍本人都不必繼承叔叔的債務。
(婦女朋友有任何法律上的問題,可撥打台北市婦女新知協會提供「女人104免費法律諮詢暨心情協談專線」:02-33933575。專線服務時間:10:00-12:00;13:00-17:00)
提供/台北市婦女新知協會
Q:婷妍的叔叔前幾天過世,留下一些債務;婷妍聽說叔叔的孩子最近要辦拋棄繼承,但因為大家忙著辦喪事,似乎沒有留意時間。聽說拋棄繼承是要兩個月內辦理,但是堂兄卻說時間是從除戶那天開始算起,讓婷妍相當困惑?
另外,婷妍的父親已過世,她擔心自己是否有可能會繼承到這筆債務?再者,兩個月的時間到底怎麼算呢?如果依照順位的話,父親應該是第三順位,但是若到這邊時,兩個月的時間還夠辦理嗎?她真的很困惑,不知道該如何是好?
律師詳解:
一、拋棄繼承應該自「知悉得繼承之時起」兩個月內以書狀向法院呈報。因此對叔叔的配偶及小孩而言,所謂「知悉得繼承之時」就是指他們知悉叔叔的死訊之時(因為只要叔叔一死,他們當然就成為繼承人,就是所謂的「得繼承之時」),而不是從除戶那天開始起算。
二、倘若叔叔的第一順位繼承人(就是叔叔的小孩)全部都拋棄繼承,就會由叔叔的孫子輩繼承;如果叔叔的全部子孫都拋棄繼承,則依序由叔叔的父母(即婷妍的祖父母)、叔叔的兄弟姐妹(即婷妍的父親及其他叔伯姑姑)、叔叔的祖父母(即婷妍的曾祖父母)按照順位繼承。
三、對上開第二項所提到的繼承人而言,他們所謂的「知悉得繼承之時」,就是指他們「知悉前一順位的繼承人全部都拋棄繼承」的事實開始起算兩個月。這是因為只有當前一順位的繼承人全部都拋棄繼承了,才會輪到自己來繼承。
四、因為婷妍的父親比叔叔先過世,已死的人是沒有繼承權的,而在第二順位以下的繼承人也沒有「代位繼承」的問題,所以婷妍的父親或婷妍本人都不必繼承叔叔的債務。
(婦女朋友有任何法律上的問題,可撥打台北市婦女新知協會提供「女人104免費法律諮詢暨心情協談專線」:02-33933575。專線服務時間:10:00-12:00;13:00-17:00)
男生不會因此而收斂滴...
因為權益關係的是婚姻關係中的妻兒一方..
都能在外偷吃留後遺...
又如何會在乎妻兒權利...
無怪乎..外遇總是無所不在...
一切都只能靠..自制力..
麻煩事兒啊
很硬斗這些事情沒處理好會被小孩嫌棄的
很難很難父母的責任很大
不然別婚了
就靠把妹過活吧 沒意見的 2007-11-22 21:33: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