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10-03 19:58:38powang3
離婚的要件 民法篇
民法第1052條(裁判離婚之原因)夫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他方得向法院請求離婚
◆重婚者。
◆與人通姦。
◆夫妻一方受他方不堪同居之虐待者。
◆夫妻一方對於他方之直系尊親屬為虐待,或受他方之直系尊親之虐待,致不堪為共同生活者。
◆夫妻一方以惡意遺棄他方在繼續狀態中者。
◆夫妻一方意圖殺害他方者。
◆有不治之惡疾者。
◆有重大不治之精神病者。
◆生死不明已逾三年者。
◆被處三年以上徒刑或因犯不名譽之罪被處徒刑者。
整理:記者顏宏駿
◆重婚者。
◆與人通姦。
◆夫妻一方受他方不堪同居之虐待者。
◆夫妻一方對於他方之直系尊親屬為虐待,或受他方之直系尊親之虐待,致不堪為共同生活者。
◆夫妻一方以惡意遺棄他方在繼續狀態中者。
◆夫妻一方意圖殺害他方者。
◆有不治之惡疾者。
◆有重大不治之精神病者。
◆生死不明已逾三年者。
◆被處三年以上徒刑或因犯不名譽之罪被處徒刑者。
整理:記者顏宏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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嗯...其實..
我倒覺得這篇很實用呢
畢竟..現在的離婚率....著實高嚕些
懂的人又有多少咧
加油...儘量用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