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10-03 19:58:38powang3

離婚的要件 民法篇

民法第1052條(裁判離婚之原因)夫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他方得向法院請求離婚


◆重婚者。

◆與人通姦。

◆夫妻一方受他方不堪同居之虐待者。

◆夫妻一方對於他方之直系尊親屬為虐待,或受他方之直系尊親之虐待,致不堪為共同生活者。

◆夫妻一方以惡意遺棄他方在繼續狀態中者。

◆夫妻一方意圖殺害他方者。

◆有不治之惡疾者。

◆有重大不治之精神病者。

◆生死不明已逾三年者。

◆被處三年以上徒刑或因犯不名譽之罪被處徒刑者。

整理:記者顏宏駿

上一篇:結婚的東東

2007-10-04 00:27:02

嗯...其實..
我倒覺得這篇很實用呢
畢竟..現在的離婚率....著實高嚕些
懂的人又有多少咧
加油...儘量用吧...

版主回應
撿來的自便吧 2007-10-04 20:06:52
mi ya ko 2007-10-03 22:33:04

這是衍繹出來ㄉ解釋嗎
這樣也多1篇?
好混

版主回應
嘿啊
不用錢的空間儘量用
2007-10-03 23:14: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