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09-05 21:22:16powang3

離婚後遺症

〈女人法律專線〉離婚後想替孩子改姓
提供/台北市婦女新知協會

Q:愛妮去年已離婚,並爭取到孩子的監護權,不過一直沒有去更改孩子的姓氏。她聽朋友說離婚後擁有監護權的一方可以自行更改孩子的姓氏,不必經過前配偶的同意,因此她於今年(民國96年)七月到戶政事務所想讓孩子改從自己的姓氏,但卻遭到拒絕。

戶政事務所說新法通過後,必須獲得孩子父親的同意,否則不能改姓。她覺得很困惑,加上孩子的父親根本不會同意,她該怎麼辦呢?是否有其他辦法呢?


律師詳解:

關於子女姓氏,民法經過二次修正,分述如下:

一、92年6月25日姓名條例修訂之前:

子女原則上從父姓。辦妥出生登記之後,就不能改姓。

二、92年6月25日至96年5月23日之間:

子女原則上從父姓。但依修訂後的姓名條例規定:父母離婚之後,如果子女的姓氏與取得監護權之父或母不同姓氏時,取得監護權之父或母可以自行到戶政事務所將子女改從自己的姓氏,不必經過對方的同意。

三、96年5月23日民法親屬編修訂之後:

民法親屬編在96年5月23日修正實施,對於子女姓氏的規定有重大的修改如下:

(一)子女辦理出生登記時,由父母親以書面約定子女從父姓或母姓。

(二)子女辦理出生登記之後,可以由父母親以書面約定改姓一次。

(三)子女成年後,如果取得父母親的書面同意,也可以改姓一次。

換句話說,依照新法,不管監護人是誰,「改姓」原則上都必須經過父母親雙方的同意才可以做到。至於原來姓名條例中有關離婚後可以片面將子女改姓的規定,是不是還可以適用?目前較為普遍的解釋是,應依照「後法優於前法」的原則,在新修正的民法親屬編實施之後,姓名條例的相關規定就不再適用。

依照目前最新的法律,在不能取得父或母同意的情況下,要改姓只能透過法院判決,但條件是必須有事實足以認定子女的姓氏對該名子女有不利的影響,並且還要符合以下四種情形之中任何一種:

1.父母離婚。2.父或母已死亡。3.父或母生死不明超過三年。4.父或母對子女曾有二年未盡到扶養義務。

因此,關於本案例,愛妮現在只能透過法院判決,才有可能達到替孩子改姓的目的。
mi ya ko 2007-09-06 00:59:18

遇到這樣ㄉ狀況
孩子真可憐

版主回應
灰常可憐
離縁就算了 就怕中間卡了一個孩子
2007-09-06 18:24: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