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07-05 19:11:48powang3
法律新知
以妻之名貸款 離婚還要繳嗎?
〈女人法律專線〉提供/台北市婦女新知協會
Q:嘯強與慧芸兩人辛苦攢錢,於婚後三年左右買下人生中的第一間房子。由於慧芸在國小任教,能以軍公教優惠利率申請房貸;所以購屋時便以慧芸做為貸款人,向銀行提出申請,由慧芸支付房貸。
今年初兩人因故離婚,婚姻關係中所購買的房屋因登記在嘯強名下,所以慧芸認為自己應無義務再支付這些房貸。慧芸應該如何處理這樣的情況呢?
律師詳解:
雖然房屋登記在嘯強名下,但是當初是以慧芸的名義申請貸款,因此對銀行而言,慧芸才是「債務人」(借款人),而房屋充其量只是「擔保品」,這個借款的債務關係並不會因為慧芸與嘯強離婚而受到任何影響,因此,離婚後的慧芸還是有義務繼續支付這份房貸。
倘若兩人並沒有約定夫妻財產制,那麼慧芸可以依民法有關夫妻財產制的規定,向嘯強行使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此時這棟房屋的總價值(不扣除房貸)將會列入嘯強的婚後財產,而房屋貸款將會列入慧芸的負債,再計算雙方剩餘財產的差額做為分配的依據。
(婦女朋友有任何法律上的問題,可撥打台北市婦女新知協會提供「女人104免費法律諮詢暨心情協談專線」:02-33933575)
〈女人法律專線〉提供/台北市婦女新知協會
Q:嘯強與慧芸兩人辛苦攢錢,於婚後三年左右買下人生中的第一間房子。由於慧芸在國小任教,能以軍公教優惠利率申請房貸;所以購屋時便以慧芸做為貸款人,向銀行提出申請,由慧芸支付房貸。
今年初兩人因故離婚,婚姻關係中所購買的房屋因登記在嘯強名下,所以慧芸認為自己應無義務再支付這些房貸。慧芸應該如何處理這樣的情況呢?
律師詳解:
雖然房屋登記在嘯強名下,但是當初是以慧芸的名義申請貸款,因此對銀行而言,慧芸才是「債務人」(借款人),而房屋充其量只是「擔保品」,這個借款的債務關係並不會因為慧芸與嘯強離婚而受到任何影響,因此,離婚後的慧芸還是有義務繼續支付這份房貸。
倘若兩人並沒有約定夫妻財產制,那麼慧芸可以依民法有關夫妻財產制的規定,向嘯強行使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此時這棟房屋的總價值(不扣除房貸)將會列入嘯強的婚後財產,而房屋貸款將會列入慧芸的負債,再計算雙方剩餘財產的差額做為分配的依據。
(婦女朋友有任何法律上的問題,可撥打台北市婦女新知協會提供「女人104免費法律諮詢暨心情協談專線」:02-33933575)
下一篇:法律常識
真不公平
婚前分清楚點才不會婚後麻煩 2007-07-06 20:49: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