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10-25 11:45:52李長青
愛台灣
每一個人,應該都沒有絕對的資格去「要求」別人「必須」愛台灣;或者,「如何」愛台灣。
愛台灣作為一種心理,或曰認同,則我們每一個人都是平等的。私以為平等的意思在於:我們都無法完全確切清楚知道(自己以外的)他人心裡是不是愛台灣(或夠不夠愛台灣),所以,有誰,可以任意質疑誰呢?
其次,愛台灣作為一種行為,在民主自由的國家裡,應該不是規定,不是準則,也不是綱領,更不是口號。愛國與否,以行為視之,應是自由的(也是自由心證的)。
最後,談到書寫,愛台灣作為一種題目,除了寫作者的自由意志(題材選取上的自由、內容表達上的自由),更應該是開放的。如是,當誰質疑誰寫什麼?不寫什麼?為何寫什麼(甚至為何只寫什麼)?為何不寫什麼時……就值得吾人省思了。
──《笠》詩刊290期‧卷前語( 2012年8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