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03-18 09:53:23李長青

第14章:詩法‧自然之施行及修改

 

 

 

170

本詩法所稱之自然,謂經詩人心證通過,以任何形容、形跡、形式公布之狀態。

171

散文、小說與詩牴觸者無效。
散文、小說與詩有無牴觸發生疑義時,由詩人解釋之。

172

作文、講義、試題與詩牴觸者無效。

173

詩之解釋,由讀者為之。讀者,人之積;人者,心之器。

174

詩之修改,應依左列情況之一為之:
一 詩人自覺之情況下。
二 詩人不自覺之情況下。

175

本詩法規定事項,有另定實施程序之必要者,以詩人親筆或口諭另行定之。

 

 

 

 

 

 

 

──《創世紀》詩雜誌162期(20103月),頁17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