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03-18 09:53:23李長青
第14章:詩法‧自然之施行及修改
第170條 | 本詩法所稱之自然,謂經詩人心證通過,以任何形容、形跡、形式公布之狀態。 |
第171條 | 散文、小說與詩牴觸者無效。 |
第172條 | 作文、講義、試題與詩牴觸者無效。 |
第173條 | 詩之解釋,由讀者為之。讀者,人之積;人者,心之器。 |
第174條 | 詩之修改,應依左列情況之一為之: |
第175條 | 本詩法規定事項,有另定實施程序之必要者,以詩人親筆或口諭另行定之。 |
──《創世紀》詩雜誌162期(2010年3月),頁17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