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04-19 01:14:50pocketsun

意志決定論下的刑罰理論?(下)

參、當代刑罰理論之簡述

  在確立了本文的基本立場之後,接下來要談的就是與之連動的刑罰目的的問題,也稱為刑罰理論的問題。我們從簡介當代的刑罰理論開始 。

一、應報理論

  應報,乃人類社會中古老的思想,所謂「以牙還牙,以眼還眼」,就是應報思想的體現。不過以暴易暴並非近代應報理論的主張。應報理論為自由啟蒙思想後的產物,已與前述的應報思想有別,認為刑罰的目的既不在於威嚇大眾,也不在於預防犯罪,而在於衡平犯人因其犯行所有的罪責,以實現正義,也就是回復原來的絕對正義狀態,是以應報理論也稱為絕對理論。刑罰的目的,既然在於撫平因犯罪帶來的衝突、破壞,重新建立和平秩序,回復原來的衡平狀態,那麼刑罰的輕重,也應完全以犯人的罪責為測量基準,這就是所謂的罪責必須與刑罰相等的罪責原則。乃應報刑論的核心主張 。

二、預防理論

  預防理論又稱相對理論、目的理論,相對是考慮未來防預的效果,目的是考慮到刑罰的目的性。預防理論有一般預防與特別預防兩種不同的觀點。

(一)一般預防理論

  一般預防思想的基礎為心理強制論,也就是人類的行為來自於心裡層次的作用,而人類乃追求快樂的動物,犯罪是為了滿足其內在慾望,是故倘若對於犯罪回應以痛苦的後果,凡人均會衡量犯罪可能面臨的痛苦程度,在權衡利害後即在心理的強制作用下選擇不進行犯罪,以免受到更大的痛苦。基此,一般預防理論認為,藉由刑事制裁措施(即刑罰)的痛苦性,可以威嚇一般大眾,從而產生嚇阻犯罪之預防功能 。

(二)特別預防理論

  特別預防理論認為,刑罰的目的在於預防個別犯人再犯,雖然與一般預防一樣肯認預防犯罪才是刑罰的目的,但是,重心卻不在於威嚇社會大眾,而在以不同方式預防個別的犯人在犯,所以也稱為個別預防理論。
  至於具體的預防方法,特別預防理論認為,應該「因材施教」,也就是因個別犯人不同的情形,分別施以隔絕、威嚇或矯治。隔絕,是指將犯人隔絕在監獄之內,使得犯人無法再犯,以保護社會大眾;威嚇,是以刑罰之惡害,讓犯人知所警惕,以嚇阻犯人繼續犯罪;矯治,是指改善犯人,使其再社會化,能會歸社會正常生活,防止其再犯,這點,是特別預防的核心理念,因此促成現代監獄的在社會化理念 。

三、結合理論

  由於應報理論不計代價追求絕對的等量刑罰,卻不顧刑法的社會任務與監獄執行理念;預防理論則脫離罪責原則而失去設定刑罰上限的功能,且片面著重特別預防,可能基於矯治人格及預防再犯之必要,導致小罪大罰的結果,反之,縱使是重大犯罪,可能因為基於特殊情形所犯並且無再犯之虞,而無懲罰犯人之必要。
  以上正是結合理論產生的緣由。結合理論又稱綜合理論或統一理論,試圖截長補短,綜合以上三種觀點的優點並補正其缺點。結合理論首先採擷應報理論的優點,認為行為罪責乃刑罰之上限,任何人不應因一般或特別預防之理由受超越其犯罪行為及個人罪責之刑罰。在以上由個人罪責所劃定的界限之內,則綜合調節不同的刑罰目的,尤其是罪責衡平、再社會化及一般預防的功能 。

肆、當代刑罰理論之重構

  順著簡介完當代刑罰理論的理路,本文於下要試著以先前確立的立場來重構當代刑罰理論。

一、應報理論與預防理論的整合

如前所述,本文既然認為在刑事程序中有罪疑唯輕原則適用的情況下,應採取意志決定論的立場,則當然不可能採取以自我決定作為前提的預防理論(包括一般預防理論與特別預防理論),而是採取以平復法秩序和平以及回復正義的應報理論,但在應報理論中的犯罪行為人贖罪思想卻因為意志決定論的立場而轉變為向被處罰的犯罪行為人贖罪,這在前文已有說明。所以在仍舊可以稱應報理論為一種贖罪理論的脈絡下,其內涵已有實質的反轉。如此也使能夠符合其意志決定論的立場。
  而在當代刑罰理論中,為調和特別預防理論與應報理論所遭遇的困難在於:特別預防自始即可預見必須犧牲罪責原則的後果,而刑罰的執行假如還存有像報應觀念所衍生的痛苦,則根本難以達到特別預防的目的。同時,刑罰的執行若還須顧及報應的理念,則正好與特別預防的目的構想背道而馳。因之,最為困難的問題,是如何使報應與教育及社會防衛的思想能夠彼此調和而不相衝突 。但是站在意志決定論的立場,上述的困難與衝突是不存在的。蓋以意志決定論為基礎的刑罰理論,亦可以建立自己的應報理論與預防理論,而在其中應報理論中的贖罪思想與特別防預是有所相通的,也就是在社會向行為人贖罪的觀點下,處遇環境與矯治資源有大幅提升的必要替性。因此,若按照本文的想法,應報理論與特別預防理論的結合是可行的 ,。
  總體來說,以意志決定論為基礎的刑罰理論,無論其是否創造出自己的新刑罰理論或是依循著當代刑罰理論的脈絡而賦予應報理論或預防理論新的觀點。它都是可以使舊有理論建立起高度整合關係的理論,這種理論也許才是真正可稱為統一理論 的刑罰理論 。

二、社會政策作為刑事政策的主軸

  從人類形象作為出發點,對人格的尊重是原來就必須走的路 。本文在經過討論後,確立應以意志決定論為刑罰的基礎 ,從而以贖罪的觀點重構了刑罰理論的內容,就是對於行為人人格的尊重。
  但是另一個值得反省的問題是,這種向行為人贖罪觀點的刑罰理論,是否尊重了其他多數人的人格。亦即我們必須了解,刑罰對於生活在這個社會當中的人,如果要有它的作用,一個最基本的前提就是,生活在這個社會當中的人,他本來的生活內容就是擁有相當的生活品質可言 ,否則,他可能也會選擇放棄他的意志自由(或謂克制犯罪的能力)。誠如犯罪學者所引述「工人會對著監獄的圍牆揮舞其緊握的拳頭並抱怨說那裡什麼都不缺,而我和我的家人為了活得誠實,卻連吃飽都難以做到。」,其意義正是在警告,當人們再監所外的生活喪失其尊嚴的時候,也是刑罰完全無效的時候 。當代刑罰理論下的刑罰如此,以意志決定論為基礎的刑法理論下的刑罰更是如此。所以以社會政策作為刑事政策的主軸,具有最堅強的正當性 。
  當然,這會牽涉當了國家觀的問題,不過努力實現良好的社會政策並非任何一種國家觀的專利,這毋寧是提醒國家權力乃至於我們每一個人,多把眼光放在人的身上。

伍、結論

  當代的刑罰理論是建構在意志非決定論之上,法學者對採取這種立場說明大致有下列幾個方向:1.自由是我們所經驗的現實;2.自由是規範的擬制;3.以語言證明自由意志的存在;4.規範主體作為歸屬性的終點,但依本文的分析,這幾類的說法,並不足以證明自由意志的存在。縱或學者中亦有採不可知論者,但以平均人能力作為刑罰的標準,似為對意志非決定論的默示承認。在這種情況下,若我們關注自然科學上的發展會發現,至今為止,在物理學的研究方面,對於自由意志的存否尚無法給出答案,但醫學、基因學與認知科學的研究中,人類受到生理的影響似乎遠超乎我們的想像。雖然,其研究成果目前也無法得出決定論的結論,但卻足以要求我們再探究是否宜以自由意志作為刑罰的基礎。而本文認為在刑事程序中有罪疑唯輕原則適用的情況下,應採取意志決定論的立場,並且將刑罰理論中,加害人向被害人贖罪的傳統形式,變為社會向行為人「贖罪」的形式。
  在確立了本文的基本立場之後,本文簡介當代的刑罰理論,並試著以先前確立的立場來重構當代刑罰理論。總結來說,以意志決定論為基礎的刑罰理論,仍可維持應報理論贖罪的想法,不過內容有所反轉,並使其與特別預防理論建立起高度整合關係,這種理論是真正可稱為統一理論的刑罰理論。當然,接續著新理論的建構,本文要提醒我們留意刑罰功能的實然面問題,要求國家權力乃至於我們每一個人,多把眼光放在人的身上,實現良好的社會政策,因為對人格的尊重是必須走的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