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06-02 15:47:05就業服務員

懷孕請假規定

懷孕請假相關

一、產假
女工分娩前後,應停止工作,給予產假8星期
妊娠3個月以上流產者,應停止工作,給予產假4星期
(勞動基準法第50條及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5條)。

產假期間之計算,應「依曆連續計算」(依性別工作平等法施行細則第6條)。
故該假期內如遇星期例假、紀念日、勞動節日及其他由中央主管機關規定應放假之日,均應包括計算在內

產假期間工資計算:
女工受僱工作在6個月以上者,停止工作期間工資照給
未滿6個月者減半發給
(勞動基準法第50條第2項)

女性受僱者妊娠2個月以上未滿3個月流產者,給予產假一星期
妊娠未滿2個月流產者,應使其停止工作,給予產假5日

惟產假期間薪資之計算,依相關法令之規定。(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5條)受僱者依規定請產假時,機關不得視為缺勤而影響其全勤獎金、考績或為其他不利之處分。

二、陪產假
受僱者於其配偶分娩時,雇主應給予陪產假五日。薪資照給

三、產檢假
受僱者妊娠期間,雇主應給予產檢假五日薪資照給

四、安胎假
受僱者經醫師診斷需安胎休養者,其治療、照護或休養期間之請假及薪資計算,依相關法令之規定。(即依病假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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