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03-11 17:52:16無楚

言論自由的自由

擬刺茄,別名蒜介茄、二裂星毛刺茄 ( 茹茹提供花名 )
無楚攝影

自由

所謂的自由
不能只為了自己的百分百的自由
妨礙別人的自由

自由廣場的自由
是有限度和限制的自由


而在網路虛擬世界裡
「網路暱稱」也有名譽權

言論是很自由
卻是,有限度的言論自由

個人的言論自由
是不能妨害別人名譽和言論自由

自由,其實在網路世界
並非是完全的,百分百的自由

轉貼幾則相關案例的新聞報導:如下
網路空間屬公開領域 發表言論需負法律責任(2006/9/5)

部落格與網路家族越來越盛行,
許多人喜歡在這些網路空間暢所欲言,
甚至發表一些攻擊他人的言論,

不過在法律上網路空間是屬於公開領域,
而且根據網路上的留言舉證容易,
民眾一不小心,很容易就會吃上官司。(張德厚報導)


網友常常有錯誤的認知,認為在網路上發表言論非常自由,

如果對什麼人不滿,就在部落格、聊天室等處暢所欲言,把對方痛罵一發。

極道盡言法律事務所姜智逸律師指出,
基本上網路空間在法律上都是屬於公開領域,

網友如果有攻擊他人等違法言論,都必須要負法律責任。

姜智逸:「網際網路影響力越來越大,在網路、
部落格、聊天室、討論區所發表的一些言論,
都是屬於公開領域的範圍,

所以如果所發布的言論有涉及到汙辱到特定的人,
轉述不實足以傷害到他人名譽的事情,
這些都是屬於犯罪,都構成形法上妨害名譽的犯罪。」



姜智逸表示,在部落格等處散布的言論,

任何人都可以看到,經過轉寄更會不斷流傳,
如果再經過媒體的報導,更是會吸引大眾的點閱,
影響力遠大在一般公開場合發表言論,

而且相關人士日後要對此舉證,也非常容易。
姜智逸:「舉證上非常的容易,因為你只要印下來之後,
你警察局去報警,列印下來的文字都可以當作證據


姜智逸指出,一些需要經過版主審核通過才能加入會員的部落格或家族,
封閉性比較高,如果會員人數不太多,只有特定的幾個同好來發表言論,
或許可以免除「公開散布」法律責任,

不過還是要視法官斟酌實際的會員人數以及言論的影響性後來評斷是否構成犯罪,
民眾千萬不要因為在封閉的網路社群,就忽略了可能的法律責任。

新聞來源:中廣新聞網


藝人團體女F4前團長Fanny與朋友,
不滿一名暱稱為「鼓起勇氣事務所」的男網友不斷追求騷擾,
在部落格上公然辱罵對方「死蟾蜍」,

結果挨告。雖然Fanny認為旁人無法辨認男網友真實身分,
不過,法官首度認定男網友個人暱稱名譽受損,判賠1萬元。


女F4前團長Fanny怒氣沖沖,大表不滿,
因為不滿男網友不斷騷擾追求好朋友,實在看不下去,
在自家部落格上怒罵對方是癩蛤蟆想吃天鵝肉,沒想到竟然被告。


Fanny坦承罵人確實是不好的行為,
她表示,自己和朋友是在93年在網路上認識這名男網友,
暱稱為alex和鼓起勇氣事務所,
當時還沒有當藝人的Fanny,在秀場時就常遭到他的騷擾。


只不過什麼證據都沒留下來,Fanny覺得是惡人先告狀,

不過,法官認定不少人都知道男網友的真實身分,
罵他死蟾蜍已經造成名譽受損,
也成為國內首度認定個人「網路暱稱」也有名譽權的案例。 (轉載奇摩新聞)

「網路暱稱」也有名譽權

上網罵女「醜」 被控妨害名譽


  網路上罵人醜,小心觸犯妨害名譽罪!

余姓男子在陳姓女子的網路部落格批評陳女長得醜,

經陳女警告,余某仍再次刊登「真是不同凡響的醜啊」等文字。
陳女不甘受辱訴警偵辦,
檢察官認為公開罵人醜有妨害名譽之嫌,將余某聲請簡易判決。


  檢方調查,32歲的余姓男子與陳姓女子在網路認識一年多,
並經常在陳姓女子的個人部落格留言,
今年四月間,兩人因細故唇槍舌戰,
余某竟在陳女的部落格公開刊登「你長的還真是他×的醜」等文字,公然侮辱陳女。


  陳女見了還特別在部落格上發表文章,
請余某停止留言,不料,余某又再次刊登「真是不同凡響的醜啊!真是醜!」等文字。
陳女不甘受辱,訴警偵辦。

  余姓男子到案後坦承發表批評陳女「醜」的文章,但並未說明理由,
只表示自己只是一時衝動。陳女經檢方傳喚則未出庭。

  檢察官表示,
陳女在個人部落格有貼上自己的照片,且部落格並未加密或設限,
網友可自由進入留言,余某公開在陳女的部落格罵她醜,

已構成公然侮辱罪嫌,遂向法院聲請簡易判決,

並請法官就余某的兩次犯行分論併罰。

【鮮明/台中報導】中國時報 C3/中部綜合 2007/12/08


中國時報 2008.01.05 
部落格罵同學腦殘 大學生吃官司
鮮明/台中報導

 台中市謝姓女大學生,因不滿班上許姓女同學在個人部落格張貼學校考試訊息,
想藉此衝高部落格的人氣,遂在許女的部落格留言批評她「腦殘」、「人神共憤」。
謝女事後雖在部落格公開道歉,但不被許女接受,仍吃上妨害名譽官司。

 這起風波起因於許姓女大學生將學校的考試訊息,
放在自己設在網路「無名小站」的個人部落格,
供同學點閱查看,引起班上謝姓女同學不滿,認為許女此舉是為了衝高自己部落格的人氣。

謝女遂於去年五月間,
在許女部落格發表主題為「想出名也不用給全班的考訊衝人氣吧」的留言,

內容提到「因為有妳的心機及不藏拙的腦殘…東施般的氣質及獨特味道,
讓我們深刻瞭解…怎有那麼讓人神共憤的程度」。許女發現留言,氣得訴警偵辦。


 謝姓女學生坦承犯行,並於事後在許女部落格公開道歉。
但許女向檢察官表示,謝女的侮辱行為已使她心靈受創,堅持提出告訴。

 檢察官表示,「腦殘」等字眼已足以貶低他人名譽,且許女的部落格並未設限,
任何人均可進入看到留言,遂將謝女依妨害名譽罪嫌,向法院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法條:

妨害名譽及信用罪:

  刑法第二十七章之章名,刑法第310條意圖散布於眾,
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
為誹謗罪,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

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

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


山戎 2008-03-14 22:34:04

在朝的執政黨給了台灣
最壞的示範與最差勁的選舉操作

不管在野的時候還是在朝執政
只會利用支持者的盲從使用暴力
毀壞的公務車也是用百姓的血汗錢買的
除了口水滿足最多也只使用會暴而已
若再繼續執政是臺灣的不幸

晚安

版主回應
執黨的選舉造勢
真是厲害厲害
經濟技術如此,就好

一個財長的犧牲短打
搞亂了國黨的選舉步調
真是高招的仙人跳

唉!如果執政黨不貪汙
經濟體搞好
又何必,選了那麼辛苦
又來陰滴

山戎
白色情人夜
快樂
2008-03-14 23:45:29
chum6686 2008-03-13 07:54:02

粉棒哦...........

版主回應
chum6686
就在明天

白色情人節

快樂
2008-03-13 22:45:43
映彤 2008-03-12 19:34:05

丹頂鶴飛到淡水,真是淡水人之福;
但想必去拍攝的人一定很多;
但願不要驚擾了牠們,如果牠們能在此定居繁殖
以後就不愁拍攝的機會~~

天元宮今年的櫻花,一定要去拍攝;
在你的鏡頭下,一定美不勝收~~

晚安~~^^

版主回應
丹頂鶴,季節到了
將會北飛而去
不會定居在台灣的
等待高空氣流吹起號角
北歸

拍櫻花,一切順其自然
況且天元宮,我真的沒去過呢
還要去找尋一下,再看看嚕

野鴝已貼了,有空來看看哦

白色情人節
快樂
約會去,品味情人大餐
2008-03-13 22:11:34